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是為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林業資源,維護林業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
  • 發布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已經2017年11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鹹 輝
2017年11月17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林業資源,維護林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除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產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動物和植物。
本辦法所稱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林業植物,木材、竹材、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第四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控、分類施策、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體系,將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將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預報、植物檢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業防治機構)具體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防治以及宣傳普及、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農牧、水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所轄領域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林業經營單位應當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 監測預防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林業資源分布、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及其發生髮展規律,科學布局測報站(點)和網路系統。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應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所需物資儲備工作機制,保障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防治設施。
因實施城鄉建設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影響監測環境,或者確需占用、移動測報站(點)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意見,並承擔遷建、改建費用或者補償費用。
第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或者新發現、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適時進行專題調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意見。
第十條 林業防治機構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日常監測,科學確定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分布、發生和危害等情況,分析發生髮展趨勢,及時向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和上級林業防治機構報送行政區域內的監測預報情況。
林業防治人員在林業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林地內設立監測點、安裝監測設施,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監測林業有害生物所需的氣象服務。
第十一條 林業防治機構應當定期發布林業有害生物趨勢預報,及時發布重大或者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並提出防治建議或者方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
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刊播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數據,提出具體預防和治理措施,指導林業生產經營者實施有效防治。
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古樹名木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或者林木,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制度。
第十三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業有害生物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物理和化學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提高林木抵禦有害生物災害的能力。
第十四條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使用攜帶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二)及時進行撫育管理,對林業有害生物危害進行預防治理。
(三)及時清理火燒跡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損嚴重易遭受病蟲侵害的過火林木。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化防治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林業防治機構應當做好社會化防治指導工作,加強對社會化防治組織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向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提供科學防治技術服務。
第三章 檢疫控制
第十六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發布的林業檢疫性和危險性有害生物名單以及本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普查情況,適時調整確定自治區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林業防治機構備案,並在生產期間向林業防治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林業防治機構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受檢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林業防治機構簽發的《檢疫處理通知書》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防治機構應當在每年5月至9月,對林業經營單位、個人的苗木、種子培育和生產基地進行產地檢疫,及時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指導經營單位和個人開展有效防治。
第十九條 調運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林業防治機構申請檢疫,辦理《植物檢疫證書》;調出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在《產地檢疫合格證》有效期內,可以換取《植物檢疫證書》。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調運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取得調入地林業防治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要求書》,調出地林業防治機構應當依照調入地林業防治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要求書》的內容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條調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調運物品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將《植物檢疫證書》交調入地林業防治機構查驗;從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區調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調入地的林業防治機構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復檢。
第二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監督落實本部門所負責綠化工程使用苗木的檢疫責任,防止有害生物傳播蔓延。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含木質材料或者木質包裝產品採購的管理,對供貨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收貨方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做出要求。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出入境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防止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輸出和傳入。
從事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承運或者郵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客戶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運遞。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調入含木質材料或者木質包裝的設備時,應當在調運物品到達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並配合林業防治機構開展復檢工作;對復檢發現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業防治機構應當指導進行除害處理。
工程建設單位在林地及林地周邊施工作業時,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回收處理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器材設備的木質材料或者木質包裝,不得隨意遺棄;發現疑似攜帶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在林業防治機構的指導下,及時進行除害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應當向自治區林業防治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應當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檢疫監管期內,禁止引種材料流出隔離試種苗圃;隔離試種期滿,經確認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林業防治機構應當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互通信息,做好引種後的檢疫監管工作。
第四章 災害除治
第二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業防治機構發現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疫情時,應當自確認後一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或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對重大疫情最先發現、報告者,經核查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劃分標準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發生特別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發生較大和一般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回響級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除治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蔓延。
對需要伐除被害林木的,按照森林資源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因處置重大災害和疫情而採伐林木、採摘果實等,造成林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毗鄰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聯防聯治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毗鄰行政區域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疫情監測、聯合檢疫執法、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開展聯合防治。
第二十八條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林業有害生物危害開展除治工作;對因除治不及時,威脅到周圍林業資源的,由林業防治機構向其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限期除治。
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虛報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林業防治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重特大疫情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設立檢疫檢查站,必要時可以上路巡查,有效控制染疫植物及其產品流動。
第三十條 控制和撲滅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疫情所需資金和物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調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條 提倡採取無公害方法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採用化學防治方法的,應當使用低毒低殘留等對環境損害微弱的藥劑,保證人畜安全,保護有益生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及其他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破壞監測防治設施或者破壞其周邊環境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壞的,按照重新購置設施設備的價格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防治機構責令改正、限期除治或者銷毀;逾期不除治或者銷毀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林業防治機構可以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攜帶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樹種更新或者造林的。
(二)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不及時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危害蔓延的。
(三)隱瞞、虛報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造成危害蔓延或者發生疫情不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按照規定程式調運或者持無效的《植物檢疫證書》調運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林業防治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封存、沒收、責令銷毀或者利用其他方式進行除害處理、改變用途等處置,所需費用由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林地及林地周邊施工時,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處理木質材料的,由林業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林業防治機構代為收集、銷毀,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並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未按照要求完成隔離試種即分散種植或者在監管期內讓引種材料流出隔離試種苗圃的,由林業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林業防治機構銷毀有嚴重危險性有害生物傳播隱患的引種材料,所需費用由引種單位、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林業防治機構工作人員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7年11月17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區生態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區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辦法》的頒布實施,將對保護和促進我區的林業和生態建設發揮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好《辦法》,自治區林業廳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辦法》聯合進行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20世紀90年代,發生在我區的光肩星天牛災害,對我區防護林網造成了毀滅性破壞。2005年以後,隨著防護林網樹種結構的逐步調整以及產業園區綠化、城市綠地公園和骨幹道路綠化帶的大規模建設,栽植的樹木種類和數量迅猛增長,外地苗木大量湧入我區,帶來了溝眶象、斑衣蠟蟬、洋白蠟卷葉綿蚜、小綠葉蟬等有害生物,給我區的林業和生態建設造成了嚴重威脅。
隨著國家林業法制建設的推進,我區的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依據還是1983年出台、1989年修訂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3年出台、1992年修訂的《植物檢疫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1994年出台、2011年修訂的國家林業局的部門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由於這些立法項目出台時間較早,且許多規定較為原則,也不夠具體和全面,已完全不適應我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例如,在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追究體系、防治工作規範、經費保障機制、疫情監測機制、社會化防治責任、檢疫證書行為責任、妨礙防治責任、檢疫封鎖等都未做出詳細的規定,這都給地方立法留下了很大立法空間。許多防治檢疫工作遇到的一系列實際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規範、細化和明確,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撐和法制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明確將“環境優美”作為黨代會報告主題,將“實施生態立區戰略”內容寫入黨代會報告。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於“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更是指出: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從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戰略和全局高度,提出了加強防治工作的總要求,從國家層面作出了關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特別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視,凸顯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制度建設層面,《意見》第八條明確要求“各地區要積極推動地方防治檢疫條例、辦法的制(修)定,研究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2015年4月,我區下發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七條要求“健全法規制度,推進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完善全區各級人民政府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應急管理和跨部門、跨區域協作防治制度,建立限期除治監督、檢疫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對我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依法治理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了貫徹落實林業有害生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也為了切實解決長期困擾我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諸多相關問題,依法加強我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護林業發展成果,維護生態安全,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政府規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機制是“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責任制度是“誰經營、誰防治”。這就告訴我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全社會來共同完成,政府在開展這項工作中起主導引領作用,各部門要提供相應的配合協作,最終還需要社會力量來共同參與完成,林業資源的經營者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要求體現在各章節的明細條款中。
(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體系,將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將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防治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將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目的是要各級政府必須充分認識和重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並且要真抓實幹,做出成績;將開展各項防治工作的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是從制度上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費給予保障,以保證此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辦法》第六條分別明確了各部門、政府基層辦事機構和林業經營單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辦法》第六章針對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工作,明確了林業部門應當開展的各項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氣象部門、媒體、林業經營單位應如何協助、配合做好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
(五)《辦法》第八條對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防治設施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防治設施。對因實施城鄉建設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影響監測環境,或者確需占用、移動測報站(點)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意見,並承擔遷建、改建費用或者補償費用。
(六)《辦法》第十四條為預防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維護生態平衡,對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提出了三條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一是禁止使用攜帶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二是及時進行撫育管理,對林業有害生物危害進行預防治理;三是及時清理火燒跡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損嚴重易遭受病蟲侵害的過火林木。
(七)《辦法》第十五條明確提出,鼓勵和支持社會化防治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這與《法制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提出的“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和“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向社會購買”完全相符。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林業防治機構應當做好社會化防治指導工作,加強對社會化防治組織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向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提供科學防治技術服務。
這條規定為林業防治機構落實各項具體工作,尤其是在完成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產地檢疫和防治施工作業等方面,採取購買服務的形式和手段上,提供了一定的創新空間,如何引導、扶植和幫助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社會化服務體系,成為林業防治機構今後一個時期的努力方向。
(八)《辦法》第十七條要求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林業防治機構備案,並在生產期間向林業防治機構申請產地檢疫。這項規定,既便於林業防治機構建立檔案,掌握即將進入市場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種類、規格、質量、數量等信息,為調運簽證建立基礎數據,也可以幫助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及時發現和處理林業有害生物的危害問題,減少危害、降低損失。
(九)《辦法》第十八條對開展產地檢疫的時間作出了明確要求,就是要在有害生物發生、為害的症狀明顯期內實施檢疫檢查,以便於發現和及時提出、採取應對措施,實現產地檢疫的真正目的。林業防治機構應當積極把握,加以落實。
(十)《辦法》第十九條對調運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得調運單位和個人明晰調運要求和流程,並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外地調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後,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植物檢疫證書》交由調入地林業防治機構進行查驗,檢疫人員將根據實際調運產品的品種、來源地、是否帶土球等情況安排復檢。一方面是為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把關負責,排查所購林產品是否存在問題,如果有問題,會告知你如何有效處置,避免損失,另一方面也是為保護本地的生態環境負責,避免檢疫性或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為害。
(十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所負責綠化工程使用苗木的檢疫要求負有監督落實責任。這項規定的提出,是因於此類部門容易忽視這方面的管理,以致出現了不少帶疫調運的嚴重問題,強化管理是為了封堵漏洞,降低林業有害生物傳播風險。
(十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作規定,是由於帶疫包裝板或填充材料跨區域運輸已成為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的重要途徑之一。由於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使用含有木質包裝材料的設備較多,而且部門所屬企業在野外的施工作業也比較頻繁,因此,規定加強對含木質材料或者木質包裝產品採購的管理,對採購產品的供貨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以及本部門收貨單位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做出明確要求,避免在無意中成為了有害生物的傳播者。
(十四)《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是由於某種原因於目前物流業十分發達,林業有害生物隨運輸物品傳播擴散的風險在不斷加大。因此,規定從事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承運或者郵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客戶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運遞。
(十五)《辦法》第二十二條是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作規定的一個補充,要求工程建設單位在調入含木質材料或者木質包裝的設備時,應當及時通知並配合林業防治機構開展復檢工作,對復檢發現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在林業防治機構的指導進行除害處理。同時,要求工程建設單位在林地及林地周邊施工作業時,必須妥善保管並及時回收處理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器材設備的木質材料或者木質包裝,不得隨意遺棄,若發現疑似攜帶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在林業防治機構的指導下,及時進行除害處理。這是嚴密防範林業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的基本措施之一,必須宣傳、落實到位。
(十六)《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或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對重大疫情最先發現、報告者,經核查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這也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制中“社會參與”的一種體現。只有發動民眾廣泛參與,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才能夠被全面監測,林業主管部門方可及時獲取危害或者疫情信息,進而及時採取有效行動。
(十七)《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表明,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不能放任自己所經營的林業資源遭受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必須開展除治工作。因為,發生危害不會局限在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自身經營的林業資源範圍內,承受損失的也不只是經營者自身,隨著林業有害生物種群的自然擴散,會給周圍的林業資源帶來危害和損失,所以,要求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林業有害生物危害開展除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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