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藥物集中採購配送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藥物集中採購配送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5月30日

根據《青海省醫療衛生機構藥物和一般醫用耗材集中招標採購辦法(試行)》(青政辦〔2011〕115號)、《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青政辦〔2013〕69號)等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藥物集中採購配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採購政策
(一)改進採購方式。藥物集中招標採購每2年進行一次。醫療機構所需藥物,由採購機構直接向生產企業採購,受生產企業委託的經營企業也可參與投標,採購方式以公開招標為主。對於公開招標中流標但臨床必需的品種,實行邀請招標、詢價採購,或限價備案採購。
對個別療效較好、醫療機構長期使用且患者認可度高、替代性差的品牌藥品,由醫療機構向藥品採購管理機構申報,採購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後,省藥品採購中心組織邀請招標。
(二)完善採購評價體系。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合理劃分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質量層次。改進採購評價辦法,完善評價指標,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GMP)認證情況,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藥品質量公告結果、投標企業以往在我省及其他省區中標產品供應、配送、不良記錄等情況作為經濟技術標評審的重要指標。商務標評審中對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防止惡性競爭。
(三)建立補充採購機制。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同一品規中標企業增加到2個,商務標評審排名第三的作為備選企業,以改善供應情況。中標後供貨率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取消中標資格,根據商務標評審結果,遞補備選企業為中標企業,遞補企業藥品的原報價與原中標藥品價格相差應在5%以內。若無符合規定的遞補企業的,則從集中採購階段通過資質審核的投標企業中邀請招標或詢價採購。如仍然流標,則實行限價備案採購。
非基本藥物廢標後,使用其它企業的同類中標產品,確無替補產品的,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補充採購。
廢標企業記入不良記錄,不得參與補充採購活動和下一周期集中採購,全省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採購其任何產品。
二、健全價格反應機制
價格管理部門和採購機構加強信息交流與合作,在集中採購階段,價格管理部門及時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範圍的藥品價格信息。採購機構要充分利用衛生部建立的價格查詢資料庫數據和價格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合理確定基準價,為集中採購降低虛高價格及防止惡意低價競標做好基礎性工作。
集中採購初步結果產生後,價格管理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核心定藥品中標價和零售價。中標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核定的中標價格和零售價格。在完成集中採購後的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我省價格管理部門調整藥品零售價格,採購機構要按照新的零售價格調整幅度,同比例調整採購價格。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時間執行新的零售價格,中標企業也要按照新的採購價供貨。如中標企業不能按照新的採購價供貨,則該品目予以廢標。國家實行統一定價或統一招標的藥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保障短缺藥品供應
對於市場供應緊張、臨床必需的短缺藥品,由採購管理機構核定品目,醫療機構限價備案採購。國家實行統一定點生產、統一招標、統一配送的短缺品種,執行國家規定。省級商務部門選擇2—3家省內大型藥品批發企業,對短缺藥品實行專項儲備和供應。
四、加強中標藥物配送
適當提高配送企業準入條件,鼓勵大中型物流企業在取得藥品經營、配送資質後參與藥物配送。
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的藥物配送工作,對縣級及縣以下醫療機構以縣(區、市、行委)為單位實行區域化集中配送,每個縣(區、市、行委)為1個配送區域,每個區域由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具備配送資質的企業中,招標確定2—3家配送企業,負責該區域所有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的配送。
規範供應配送行為,認真執行國家和我省關於藥品供應、配送的相關政策、規定,強化考核與督查,落實淘汰制度,取消供貨率、配送率在90%以下的企業中標及配送資格。
五、做好貨款支付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機構的藥物款,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或縣(市、區)藥品管理中心集中支付,其他醫療機構的藥物款由醫療機構直接支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回款情況的督促檢查,堅決防止拖延付款行為。
縣級財政部門要對縣級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安排一定的藥品周轉金。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周轉金可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六、強化工作監督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購檔案、採購目錄和評標規則在藥物採購網公開,採購結果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嚴格執行藥物集中採購監督制度,對藥物集中採購全過程實行嚴密的監督。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採購和回款工作的監督,醫療機構遴選本單位採購目錄、申報和調整品種,均由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投票決定。加強對藥物中標企業、配送企業的監督,對在招標採購、供貨、配送中違約的企業,按相關規定分別予以警告、不良記錄,並取消中標、配送資格,違約企業3年內不得參與我省藥品供應配送。
省藥品集中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意見,完善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和一般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方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