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4月3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結合省情,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2013年,繼續鞏固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深化夯實基層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科學制定績效評價辦法,健全完善財政補償機制及加大人才培養培訓力度,確保新機制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增強基層活力,提升服務能力。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藥物採購和配送
1.完善藥物招采機制。一是健全完善藥物招標採購新機制。繼續堅持基本藥物(含省級增補品種)、非基本藥物和一般醫用耗材以省為單位集中採購,實行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將醫用高值耗材納入省級集中招標採購範圍,根據需要可委託有關醫療機構進行招采。二是確保重大疾病基本藥物質量安全和供應保障。對於獨家品種,探索以省為單位,根據採購數量、區域配送條件等,直接與生產企業議定採購數量和採購價格;對少數基層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可採取定點生產、限價備案採購等方式確保供應。三是進一步完善藥品質量評價標準和“雙信封”評價辦法。在經濟技術標評審中,對藥品質量、生產企業的服務和信譽等進行全面審查,將企業履約表現和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版)》(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在商務標評審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
2.保障藥物供應配送。一是建立配送淘汰制度。配送企業要進行動態管理,實行末位淘汰、黑名單制,取消配送率不達標企業的配送資格。二是強化藥物配送。支持規模較大、網路較全的現代物流企業、郵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業取得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資質後參與配送,強化偏遠、交通不便地區醫療機構的藥物配送,縣及縣以下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可實行區域化配送,確保全省藥物配送率達到98%以上。三是建立藥物儲備制度。提倡配送企業延長配送鏈,在偏遠地區設立中轉機構,配送企業要保持適度的基本藥物儲備,儲備量不少於其配送區域30日常規採購量。確保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的供應保障。
3.落實藥物貨款統一支付。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統一支付,鼓勵通過設立省級基本藥物採購周轉資金等方式最佳化支付流程,確保貨款及時足額支付。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藥物貨款支付情況,基本藥物款要在驗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支付,非基本藥物和醫用耗材款在驗收入庫後60個工作日內支付,嚴厲查處拖延付款行為,並向社會公布。
4.完善基本藥物目錄。一是結合我省民族醫藥發展和高原病、地方病等疾病需要及民眾用藥習慣,適當增加急救、慢性病、兒童等用藥品種,減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藥品。2013年適時調整增加省級增補品種,更好地滿足民眾基本用藥需求。二是增補藥品要嚴格執行基本藥物相關政策,並做好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公立醫院用藥的銜接工作。
5.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一是對在藥品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不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等行為,要嚴肅查處並向社會通報。對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參與藥品招標採購。二是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藥監等部門要嚴格進行價格執法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進行查處,對現行藥物價格在省內媒體上進行公示。
(二)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1.擴大基本藥物實施範圍。一是鼓勵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二是將符合資質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三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的醫療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行零差率銷售,差額補助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償。
2.促進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加強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知識培訓,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3.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臨床綜合評價體系,對臨床使用的基本藥物,從安全性、療效性以及藥品的劑型、規格、包裝進行綜合評價。對基本藥物和高風險品種實施全品種覆蓋抽驗,定期發布藥品質量公告。完善中藏藥質量標準。
(三)深化夯實基層綜合改革
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一是實行人員總量控制。核定的用人總量在區域內統籌使用,合理配置,實行動態調整。二是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加快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健全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和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實行定編定崗不固定人員,變固定用人為契約用人,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人員,適當提高基層護理人員的比例。三是嚴把進人關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空缺崗位進人須向社會公開招聘,嚴禁違規進人,不得隨意調編增人。
2.強化績效考核評估。一是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以服務數量、質量、效果和居民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為主要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績效考核,衛生、財政、人事等部門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考核結果與兌現財政補助掛鈎。依託信息化手段,強化量化和效果考核,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二是加強對基層醫務人員的考核。根據《青海省改革試點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及分配製度改革方案》(青政辦〔2011〕116號)的要求,對基層醫務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以契約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契約期限一般為三年。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按崗位考核,獎勤罰懶,獎優罰劣,要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績效分配、續訂契約的基本依據。三是提高基層醫務人員待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餘中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資金、獎勵資金。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聘用人員的考核與獎懲,根據考核結果及時發放績效工資。嚴禁把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及檢查收入掛鈎。
3.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全面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公開選拔、擇優聘任,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考核辦法,加大對醫療機構負責人的監督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任免掛鈎。嚴禁把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鈎。對考核不合格的負責人按照有關程式予以解聘。
4.落實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經費,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等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等合理安排補助。
5.落實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全面落實政府辦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同級財政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原則,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為每次8元,參保人員就醫時在醫保基金中支付7元,個人承擔1元。對已經合併到一般診療費中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6.發揮醫保支付的補償作用。擴大門診統籌範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藏蒙醫藥服務。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勵與約束並重的支付制度。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
7.築牢農村醫療服務網底。一是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考核後依據村醫承擔的任務按不低於人均經費40%的比例撥付給村醫,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二是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和後備力量建設,逐步推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變,通過定向培養、學歷提升、崗位培訓等方式加強鄉村醫生能力建設。三是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和退出機制,引導村醫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鼓勵參加商業保險,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逐步解決村醫老有所養問題。四是進一步提高對偏遠、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積極探索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調解醫患糾紛的有效措施。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1.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功能。衛生行政部門研究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建設配置標準,使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定、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管理以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進行公示,並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村衛生室執業的村醫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健全完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確保質量和效率。
2.加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做好城鎮化和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醫療服務體系薄弱環節建設,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發展,繼續支持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到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實施基層中藏(蒙)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藏(蒙)醫科、中藏(蒙)藥房建設。
3.加強人才培養培訓。一是繼續加強基層在崗人員培訓,重點提供具有全科醫生特點、促進基本藥物使用等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培訓項目。2013年培訓8000名縣鄉村衛生管理、技術人員。二是加快推進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建設,通過規範化培養、轉崗培訓、執業醫師招聘和設定崗位等方式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每年安排200名基層在崗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全科醫學專業實行免費培養,學生畢業後安排到基層醫療機構服務不少於8年。三是嚴格執行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在晉升中級以上職稱前原則上應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連續或累計服務一年的政策。鼓勵二級以上醫院醫生(包括退休醫生)到基層和農牧區執業。
4.加大對口幫扶力度。實施全覆蓋的對口幫扶,引導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對口幫扶活動,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有相對固定的2人開展幫扶工作。連續幫扶一個月以上者,按當地標準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青海津貼,並給予基層生活補助。
5.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採取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醫療等服務。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制。在農村牧區廣泛開展流動服務,在城市社區大力推進家庭簽約醫生上門服務,每年簽約不少於2000人,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量占門急診總量的比例。
6.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2013年,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網路資源,基本建成以衛生綜合管理、醫政管理、藥政管理、醫療保障、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六位一體,三卡合一”的信息化網路系統。
7.積極做好化解債務工作。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核實、鎖定工作,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逐步化解債務。
(五)健全完善醫藥衛生監管機制
一是加強衛生全行業監管,完善機構、人員、技術、設備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科學的醫療機構分類評價體系。強化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和質量監管。嚴厲查處藥品招標採購、醫保報銷等關鍵環節和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收受紅包、開單提成、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推行院(中心)務公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建立激勵與懲戒並重的有效約束機制。四是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醫療機構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五是強化醫務人員法制和紀律宣傳教育,弘揚救死扶傷的執業精神,加強行業自律,建立醫務人員誠信檔案。
三、保障實施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10月份完成各項改革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鞏固完善基層醫改工作,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要將改革任務納入部門年度目標任務,建立目標考核體系,督促指導各地工作。各地區要制定細化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將基層醫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省醫改辦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督導檢查,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不斷完善政策。繼續加強基層醫改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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