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

《農安縣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是為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而發布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
  • 目的: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 編號:長府辦發[2013]41號
  • 任務:加強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
為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完善基本藥物制度,構建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基層運行新機制,按照長春市政府《長春市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長府辦發[2013]4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吉林省政府關於關於“十二五”時期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吉政辦[2012]23號)和長春市政府《長春市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方案》(長府辦發[2013]41號)檔案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著力解決基層醫改面臨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健全長效機制;鞏固基本藥物制度,健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保障民眾基本用藥需求;繼續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補償機制、藥品供應、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綜合改革;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機制持續健康運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基層衛生人才培養力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築牢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底;為全縣基層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主要任務加強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
1、穩固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全面貫徹《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11]17號),實行以省為單位網上集中採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基本用藥規律,科學合理制定採購計畫,執行基本藥物從吉林省醫藥採購服務平台統一採購規定。(由衛生局牽頭,發改局、財政局、監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物價局等部門配合)
2、保障基本藥物供應和資金支付。基本藥物配送原則上由中標生產企業自行委託藥品批發企業配送或直接配送,具體配送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統一支付,具體辦法按照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下發〈吉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網上集中採購貨款結算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吉衛聯發[2011]76號)、《關於下發〈吉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採購及相關財務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吉衛聯發[2013]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基本藥物貨款支付工作。(由衛生局牽頭,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配合)
3、合理調整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增補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的原則,結合我縣基層臨床用藥實際,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合理申報農安縣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增補目錄,充分考慮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縣級公立醫院用藥的銜接問題,最佳化品種結構。(由衛生局牽頭,發改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監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配合)
4、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在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不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藥品,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做好調查登記,並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調查情況。(由衛生局牽頭,監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物價局、發改局等部門配合)
強化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5、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範使用基本藥物。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知識培訓,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非中標藥品的監管。(由衛生局牽頭,監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配合)
6、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內容等,由政府出台非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政策,保障轄區居民享受到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對其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給予足額補償。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參照執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由衛生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7、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嚴格基本藥物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廣告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生產企業,規範流通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從生產出廠到使用全程電子監管,加大對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抽驗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局、衛生局、工商局、物價局等部門配合)
深化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8、深化編制和人事改革。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變化,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實行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合理配置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人員,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護理人員比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落實其用人自主權,堅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控制和事業單位用人程式原則,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實際工作考核情況和業務工作需求,對職工有解聘和聘任的權力,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登記、批准,報人社、財政部門備案。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堅持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實行定編定崗不固定人員,變固定用人為契約用人,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對未聘人員採取多途徑妥善安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牽頭,編辦、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9、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創新考核制度,將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依託信息化手段,強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由衛生局牽頭,財政局、發改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
10、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一律採取公開選拔、擇優聘任方式產生。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部門對負責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任免掛鈎。嚴禁將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鈎。(由衛生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
11、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結合醫務人員工作特點,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聘用人員的考核與獎懲,根據考核結果及時發放績效工資。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貢獻突出等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對口支援醫務人員,當地政府給予周轉房等生活保障,在職稱晉升、社會榮譽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醫務人員,按規定落實津補貼政策;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由衛生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推進經費保障制度改革
12、完善和鞏固收支兩條線政策。嚴格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1]15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1]103號)檔案,進一步完善和鞏固收支兩條線政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常性支出全部由財政核定並全額安排。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財政局牽頭,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
13、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分季(月)預撥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末統一考核結算,2013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為人均30元,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提高保障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財政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由財政局牽頭,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
14、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吉省價格[2011]122號)嚴格落實一般診療費醫保支付政策,將其納入基本醫保門診統籌支付範圍,按規定比例支付。(由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財政局、物價局等部門配合)
15、發揮醫保支付的補償作用。擴大門診統籌範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勵與約束並重的支付制度。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16、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功能。以維護轄區居民健康為中心,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包括增補藥品),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服務,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定、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衛生管理職能,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藥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經縣級衛生部門審核後公示,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鄉村醫生聘用的依據。(由衛生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17、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做好城鎮化和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堅持政府主導,原則上每個街道辦事處或3萬—10萬居民設定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十二五”期間,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投入,重點支持邊遠山區、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建設,到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範化藥房建設,提高基層醫療機構藥品質量保障能力。(由衛生局牽頭,發改局、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配合)
18、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加快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2]32號),進一步完善全科醫生制度,加強師資培訓和培養培訓基地建設,實施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和欠發達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繼續做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實施全科醫生特崗項目,確保如期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配備目標。加大對農村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對鄉鎮衛生院人員每5年進行一次全員崗位培訓,將培訓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與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師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對口協作,加強上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診和輪訓機制。(由衛生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19、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鼓勵基層醫務人員根據居民健康需求,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醫療等。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到2015年全科醫生簽約人數與服務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城鄉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提供連續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衛生等部門要加快制定分級診療規範,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量占門急診總量的比例。(由衛生局負責)
20、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建設,逐步覆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將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作為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內容,統一技術規範和標準。強化信息系統在績效考核和服務監管中的運用,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規範化水平。通過建立區域衛生信息平台,逐步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區域內大醫院、公共衛生機構、醫保管理經辦機構等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由發改局牽頭,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1、積極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1]134號)要求,體現政府是化解債務主體作用,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化解工作,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由財政局牽頭,衛生局配合)
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1]13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衛生機構建設和促進改革發展的意見》(吉政辦發[2012]73號)要求,規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設定,加強機構標準化建設,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全面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制度,落實鄉村醫生的補償渠道和養老政策,充分調動鄉村醫生工作積極性。
22、提高村衛生室服務水平。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各相關部門全力支持村衛生室房屋標準化建設和設備購置,確保按時完成省里下達的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任務,達到建設標準,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省(含國家補助)與縣級財政原則上按2:1比例配備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在每個行政村都設有一個村衛生室的基礎上,每個村衛生室要配備合格的鄉村醫生。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建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定期免費培訓制度,鼓勵採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新進鄉村醫生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由衛生局牽頭,財政局、發改局、住建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配合)
23、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將不低於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後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在綜合考慮新農合籌資能力和不增加民眾負擔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並確定新農合支付標準和辦法,充分發揮新農合對村衛生室的補償作用。根據中央財政已建立的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機制,財政要採取定額補助的方式給予專項補助,按照每人不低於10元標準核定財政補償額度,服務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照最低1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償,超過1000人的按實際服務人口數量核定補償額度,補助資金由省(含國家)、市縣的財政按照70%和30%比例承擔,財政補助總體水平與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標準相銜接;鼓勵進一步提高對在偏遠、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積極探索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調解醫患糾紛的有效措施。(由衛生局牽頭,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
24、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政府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財政局、衛生局等部門配合)
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體制
25、加強衛生行業監管。縣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業管理,加大執法檢查監督力度。對有過度醫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諉病人、虛報公共衛生服務等違規行為的機構及人員,嚴格按規定予以通報、罰款乃至給予辭退、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嚴厲查處沒有按照規定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問責制,對監管不力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衛生局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由衛生局負責)
26、推行院(中心)務公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由衛生局負責)
27、發揮醫保和價格的監督制約作用。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要實行實時監控,加大獎懲力度,嚴厲查處騙保行為。價格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檢查,嚴厲查處亂收費、違規加價等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衛生局、物價局等部門配合)
28、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誠信制度和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檔案。重視對基層醫務人員的人文素質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促進基層醫務人員與城鄉居民建立和諧關係。(由衛生局負責)
保障措施強化工作責任
農安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工作的檢查督導。各有關部門要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重要工作,分別成立工作小組,並結合本部門職責和實際情況於1月末前完成配套實施檔案的制定,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到位、資金到位、工作到位,形成合力,推進醫改工作進程。
加強督導考核
基層醫改任務完成情況將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督導。縣政府將組織對各相關部門醫改任務實施進展情況和效果進行監測評估,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工作滯後、任務落實不到位的部門進行約談,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鼓勵積極探索創新,圍繞基層醫改重點和難點問題,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的有效方法和路徑。
加強宣傳培訓
廣泛開展醫改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從事醫改的各級、各部門領導幹部和基層醫務人員的執行力。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形成全社會支持醫改、參與醫改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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