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是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精神,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 相關檔案:渝府辦發〔2013〕196號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通知時間:2013年9月3日
辦法內容
一、調整完善基本藥物目錄
嚴格貫徹實施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結合我市實際,完善我市補充藥物目錄遴選機制和管理辦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的原則,充分考慮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公立醫院用藥銜接等問題,調整完善我市補充藥物目錄。
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暫按國務院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關於中藥飲片定價、採購、配送、使用、報銷等政策規定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和我市補充藥物全部納入醫保報銷範圍,並按醫保甲類報銷。
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
(一)完善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貫徹落實《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進一步調整完善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全市各級各類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必須通過市藥交所平台採購基本藥物,嚴格按照規範後的基本藥物目錄進行採購。堅持由區縣聯合體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統一選擇藥品、議定價格、簽訂契約、結算貨款等,堅持網上採購、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集中支付、全程監管。取消“價格雙控”,不再依據歷史採購價對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價進行限制,只根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零售指導價和藥交所入市價及掛牌限價進行價格限制。根據採購數量、區域配送條件等,逐步探索對獨家品種實行醫療集團、大片區甚至全市統一與生產企業議定採購數量和採購價格。對少數臨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探索採取政府儲備和定點生產等多種方式確保供應。
基本藥物採購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加強對基本藥物採購聯合體的培訓和指導,完善對藥品採購品規、廠家的遴選和評價辦法,對藥品質量、生產企業的服務和信譽、藥品價格等進行全面審查與綜合評價;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版)》(GMP)認證作為重要條件,對價格明顯偏高和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不合理採購和惡性競爭。建立和完善藥品入市價動態調整機制,探索科學合理的藥品價格發現機制。
(二)保障基本藥物供應和配送。根據調整後的基本藥物目錄及時開展集中採購工作,保障基本藥物供應。完善聯合體推薦配送企業、生產企業選擇配送企業並建立委託關係、三方共同簽訂契約的配送模式。按照《重慶藥品交易所配送會員交易誠信評價暫行辦法》(渝藥交監辦發〔2012〕3號),定期開展配送會員交易誠信評價並公布結果,並將評價結果用於配送企業的推薦和選擇。進一步做好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服務,支持服務網路覆蓋面廣的藥品物流企業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參與我市藥品配送。
(三)嚴格執行貨款統一限時支付制度。嚴格執行基本藥物採購貨款統一限時支付制度,貨款支付時間從收票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市藥品交易平台要定期統計發布基本藥物貨款支付情況。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周轉金制度,落實醫保資金預付、財政貼息和醫保費用按月結算等政策,並及時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財政補助資金,確保基本藥物採購貨款及時足額支付。
(四)落實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藥物電子交易規則和監管辦法,重點加強對基本藥物交易、配送、使用、結算等環節的監管,針對交易各方建立完善誠信評價體系,建立獎懲機制。對在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不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藥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2年內不得參與我市藥品採購。
(五)推進重慶藥品交易所發展。進一步完善藥交所功能,加快“醫藥雲”平台和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工程建設,完善電子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統,實現藥品、醫療器械交易品種全覆蓋。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支持,推動跨省區交易合作,做大做強電子交易市場。以重慶振興醫藥產業發展和建設“西部醫藥城”為契機,加快市場化交易平台建設。貫徹《重慶市醫藥產業振興發展中長期規劃(2012?2020年)》(渝府發〔2013〕7號)等有關精神,助推全市醫藥產業快速發展。
三、加強基本藥物使用監管
(一)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範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培訓,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大基層藥學骨幹和藥政管理隊伍培訓力度,提高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和監管水平。加大基本藥物制度社會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營造良好的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社會氛圍。
(二)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監測評價體系。構建完善我市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及其影響因素監測評價長效機制,並將監測結果運用於工作考核、經費核撥、政策調整等方面,以監測促監管,以監測促基本藥物制度規範實施。
(三)推動基本藥物制度拓展延伸。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全面配備並優先使用基本藥物,納入區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醫院基本藥物配備使用品規數和銷售額占醫院藥品總品規數和銷售額的比例均應達到50%以上,其他二級醫院應達到40%以上,三級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比例要達到25%以上。鼓勵各區縣(自治縣)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大力推進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民眾公平享有基本藥物制度福利。
(四)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增強企業主體意識,規範基本藥物生產、配送行為。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嚴格基本藥物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廣告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生產企業,規範流通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加快推進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疫苗)電子監管系統建設。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從生產、出廠到使用全程電子監管,加大對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抽驗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定期分析評價基本藥物風險。
四、鞏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
(一)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渝府發〔2012〕123號)和《重慶市村衛生室(所)管理辦法(試行)》(渝府發〔2012〕93號),繼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管理體制、競爭性用人機制、激勵性分配機制和長效性補償機制等綜合改革,確保新機制良好運行。
(二)進一步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建立“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超收可保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助機制,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市財政加大對困難區縣(自治縣)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落實村衛生室(所)補助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保證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保障村衛生室(所)正常運行。
(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進一步完善績效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創新考核辦法,將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加大對基礎性績效工資的考核力度,搞好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分配,合理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餘中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健全基層醫療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職務任免掛鈎,嚴禁將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鈎。
(四)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繼續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積極推廣全科醫生團隊服務。推行基層首診試點、片區醫生負責制、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巡回醫療等面向社區、農村、家庭的服務方式,實現由“坐等服務”到“上門服務”的轉變。
(五)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主體,要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推進債務清理化解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債務剝離化解任務。市財政加大對困難區縣(自治縣)化解債務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
五、加強組織實施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加強領導,認真實施,結合本地實際儘快制訂實施細則,並報市醫改辦、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指導區縣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責任制,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市醫改辦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通報進展情況,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3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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