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二、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三、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四、深化機構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五、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六、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七、穩定和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九、組織實施,
通知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口市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張政辦〔2014〕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
《張家口市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4年7月15日
實施方案
張家口市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醫改成果,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3〕4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河北省“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冀政函〔2012〕140號)的部署和要求,以2013年全省醫改
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指導,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不斷鞏固基本藥物制度,著力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力爭到2015年,初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基層醫療衛生政策體系和有利於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藥物制度規範實施,基本藥物交易採購新模式平穩運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結構最佳化合理,多渠道補償機制完善穩定,標準化建設達標95%以上,管理信息系統基本覆蓋,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公益性質充分體現。
二、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
(一)穩固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要求,堅持以省為單位網上集中採購,完善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進一步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市衛生局、市物價局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完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款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不得將基本藥物貨款結算工作分散到基層衛生醫療機構。按照不少於上年度月平均藥品銷售金額的原則,為每個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立藥品結算周轉資金,保障基本藥物貨款按時足額結算;完善市級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藥物供應配送情況,嚴厲查處配送不及時和拖延付款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擇優選擇配送企業進行集中統一配送。(市衛生局、市財政局負責)
(三)嚴格實施基本藥物政策。嚴格執行《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和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及基本藥物各項政策。目錄外藥品品種由省政府統一增補,縣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自行增補。及時組織開展增補藥品工作“回頭看”活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補藥品管理。(市衛生局負責)
(四)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將企業誠信記錄作為新一輪基本藥物招標採購的重要評價指標,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參與藥品招標採購。(市衛生局負責)
三、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一)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範使用基本藥物。各級衛生部門要定期開展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處方集規範化輪訓,並將考核成績列入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其報銷比例高於醫保藥品目錄中的非基本藥物。廣泛宣傳基本藥物使用知識,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的管理,維護國家基本藥物在基層醫療機構用藥的主導地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率要達到80%以上。(市衛生局負責)
(二)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社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鼓勵探索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補償方式。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對其所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規定給予補償。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可參照執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負責)
(三)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嚴格基本藥物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監管,嚴格基本藥物價格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生產企業,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從生產出廠到使用全程電子監管,支持引導製藥企業實施新版GMP改造,實施對藥品經營企業新版GSP認證,鼓勵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市食藥監局、市物價局、市衛生局負責)
四、深化機構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一)深化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市範圍內合理調控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根據各鄉鎮(街道)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承擔的服務功能任務、實際工作量等因素,對區域內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實行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各基本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數,適當增加邊遠、貧困地區和人口規模較少地區的編制人數,滿足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新農合及鄉村醫生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合理確定公共衛生、醫療服務、檢驗、中醫、護理等人員的配置比例,原則上每個衛生院不少於12人,專兼職公共衛生人員不少於4人,滿足工作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落實用人自主權,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堅持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變固定用人為契約用人,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市編委辦、市人社局、衛生局負責)。
(二)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由各級衛生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人社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規範考核程式,並將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作為醫改考核和基層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並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考核周期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建立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職工內部考核機制,考核結果與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獎勵基金等掛鈎。考核周期原則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負責)
(三)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應採取公開選拔、擇優聘任方式產生。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由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對負責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任免掛鈎。嚴禁將負責人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濟收入掛鈎。(市衛生局負責)
(四)落實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收支結餘全部留用,其中50%用於事業發展,50%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落實醫務人員績效工資政策,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比例一般不低於60%,合理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勞優酬,收入分配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貢獻突出的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鼓勵對優秀業務骨幹給予獎勵。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對口支援醫務人員,在職稱晉升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醫務人員,按規定落實津補貼政策;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鼓勵各縣區結合實際制訂吸引優秀人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政策。(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
五、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一)落實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按照規定的標準,保障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經費。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支出由各地政府根據其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培訓和招聘支出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
(二)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補助政策。中央、省、市財政已建立了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補助機制,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縣區要認真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財政補償政策: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差額補助的辦法,落實補償資金。統籌安排上級和本級補助資金,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足額納入預算,實行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兌現補助資金,要及時預撥,建立起長效穩定的補助和撥付機制,並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鼓勵探索按服務人口或服務數量定額補償的方式落實補助資金。政府按照確定的補助項目安排一定比例的補助資金並納入同級預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收入和其它收入,用於彌補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事業發展支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提高服務水平、改善服務質量、增加服務項目獲得的收入部分,全部留用;醫療服務能力低、主要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實行收入全額上繳、支出由政府統籌安排的模式落實補助資金。資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補償模式,並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轉。(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
(三)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各級財政要按照補助標準和分擔比例落實本級基本公共衛生補助資金,及時足額下撥基層醫療機構。從2014年起,按照不低於人均35元的標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建立穩定保障機制並逐步提高標準。在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礎上,可適當增加服務內容。各縣區衛生、財政部門要建立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數量和質量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機制,實行先預撥後考核結算,按季預撥、半年考核,依考核結果進行年終結算的辦法,及時足額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對基層醫療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任務,由財政部門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
(四)全面落實一般診療費。對已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村衛生室,要嚴格落實一般診療費醫保支付政策,將一般診療費納入基本醫保門診統籌支付範圍,按規定比例支付。(市衛生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五)發揮醫保支付的補償作用。在確保基本醫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穩步提高基本醫保保障水平。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藥診療項目、院內中藥製劑、中藥品種(含中成藥、中藥飲片)和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治療性醫院中藥製劑納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範圍;全部單味或複方中藥飲片及藥材納入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對住院病人採取中醫特色治療或中醫綜合類項目進行治療的,費用直接進入統籌共付結算;對參保患者在定點綜合醫院及定點中醫醫院住院費用中的中醫診療等費用占住院總費用的比例不作限制。鼓勵城鄉居民看中醫、用中藥,提高職工、居民和參合農民政策範圍內門診、住院費用的中醫藥費用報銷比例,在現有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20%。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市、縣級中醫醫院可以執行下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深化以基金預算管理下總額控制為基礎的醫保支付制度改革,積極探索按住院天數和住院床日付費、按病種付費等複合支付方式。鼓勵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完善醫保經辦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談判協商和風險分擔機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基本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減輕參保人醫療費用負擔。(市衛生局、市人社局負責)
(六)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各地要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要求,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把服務質量數量、民眾滿意度作為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有效調動醫療機構積極性。(市財政局、市衛生局)
六、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功能。以維護轄區居民健康為中心,使用適宜技術、設備和基本藥物,大力推廣中醫藥服務,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定、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鄉鎮衛生院要強化對村衛生室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職能,繼續完善和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在行政管理、業務技術、人員聘用、藥品器械、財務管理、績效考核“六統一”為內容的一體化管理模式,提高鄉村兩級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市衛生局負責)
(二)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抓好“十二五”期間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確保全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用房面積達到國家標準。到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各中醫院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類別醫師占本機構醫師總數的比例達到20%以上。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科、中藥房和“國醫堂”建設,每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都要設定中醫科、中藥房,配置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和基本中醫診療設備,都能夠提供中醫藥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到2015年,力爭9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7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65%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
(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加強全科醫生師資培訓和全科醫學培訓基地建設。繼續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繼續實施基層衛生人員成人大專學歷教育項目,確保2015年底每萬名城市居民擁有2名以上全科醫生,每個鄉(鎮)衛生院均有全科醫生。對鄉(鎮)衛生院人員每5年進行一次全員崗位培訓。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師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實施"大學生村醫"計畫”,鼓勵高校醫學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加強對口協作,建立定期巡診和輪訓機制。(市衛生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
(四)轉變服務模式。逐步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家庭醫生責任制,促進基層醫務人員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醫療。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到2015年全科醫生簽約人數與服務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城鄉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提供連續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進一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和住院報銷比例,降低起付標準,提高最高支付限額,引導基層首診。拉開縣級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門診報銷比例。將雙向轉診納入機構績效考核範圍,與財政補助掛鈎,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急診量占比。(市衛生局、人社局負責)
(五)推進信息化建設。按照全省的統一規劃,積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建設,逐步覆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將基本藥物使用、居民健康檔案、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服務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作為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內容。逐步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區域內大醫院、公共衛生機構、醫保管理經辦機構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市衛生局負責)
(六)積極做好化解債務工作。縣區級政府是化解債務工作的主體,要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化解工作。要加大對困難縣區的資金支持力度,嚴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舉債建設,堅決制止借新債還舊債。(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負責)
七、穩定和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
(一)提高村衛生室服務水平。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原則上每5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建一所集體產權的標準化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要至少配備一名具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部門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畫,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定期免費培訓。鼓勵採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新進鄉村醫生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逐步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市衛生局負責)
(二)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原則上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後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各地要逐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認真執行一般診療費補償政策;合理提高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專項補助,財政補助總體水平要與當地村幹部的補助相銜接;鼓勵地方進一步提高艱苦、偏遠地區和行政區域人口少於500人的執業村醫的補助水平;各地要積極探索通過鄉村醫生購買商業保險或設立政府補助風險補助金,多渠道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的有效措施和辦法;要加快建立保障村衛生室運行的長效機制,將村衛生室運行維護費用列入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對較大修繕工程優先列入一事一議獎補項目。同時,要多渠道解決村衛生室的運行費用,鼓勵社會力量捐助,結合財政補助資金,依靠村醫和村集體力量解決村衛生室的日常辦公經費問題。(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社局負責)
(三)完善鄉村醫生準入退出機制。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定一所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配備1名鄉村醫生,對行政村人口較多,按照每1000名農業戶籍人口配備1名鄉村醫生的標準,增加人數。村衛生室實有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當地衛生局或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公開招聘或由衛生院派駐等方式解決;對一村多室的要進行整合,採取公開招聘把具備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職能,醫療技術水平較高,民眾認可度高的取得合法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和執業助理醫師選聘到村衛生室工作。對落聘人員動員其到空白村執業。建立和完善鄉村醫生年度定期考核制度,對鄉村醫生半年以上未執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認真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的,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予以勸退,取消鄉村醫生資格。在落實鄉村醫生養老待遇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逐步高年齡鄉村醫生建立退出機制。(市人社局、市衛生局負責)
(四)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市衛生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
(五)規範鄉村醫生補助經費撥付辦法。各縣區財政、衛生部門負責為每個村衛生室開設專用賬戶,用於每個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率補助、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經費及一般診療費核算撥付和現金支取,實行獨立核算,封閉運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率補助、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經費實行“總額預算、按季預撥、半年考核、半年結算、年終決算”的辦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率補助每季度初預撥下季度經費的80%,餘額部分每半年根據鄉鎮衛生院考核結果進行結算;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經費每季度初撥付全年經費的25%,一般診療費依據每月鄉鎮衛生院核定的村衛生室或鄉村醫生門診診療人次和一般診療費補助標準進行核算,由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按月撥付到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在15日內支付給村衛生室。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率補助、一般診療費由村衛生室負責人根據鄉村醫生實際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分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衛生局負責)
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
(一)加強衛生行業監管。縣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和基層醫務人員的行業管理,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力度。各級衛生部門對有過度醫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諉病人、虛報公共衛生服務等行為的機構及人員,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對違法行為依法懲處;嚴厲查處未按規定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問責制,對監管不力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各地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行為日常巡查制度。(市衛生局負責)
(二)推行院(中心)務公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市衛生局負責)
(三)發揮醫保和價格監督作用。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要實行實時監控,加大獎懲力度,嚴厲查處重複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等騙保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嚴厲查處亂收費、違規加價等行為。(市人社局、市物價局、市衛生局負責)
(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深入宣傳,挖掘和培育基層先進典型,號召廣大基層醫務人員發揮主力軍作用,積極主動參與改革。建立誠信制度和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檔案,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行為,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市衛生局負責)
九、組織實施
(一)落實目標責任。市級相關部門根據任務分工抓緊制訂出台相關配套檔案。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步驟和政策措施。
(二)加強督導考核。基層醫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全市醫改工作考核項目進行考核檢查,市醫改辦牽頭會同市醫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加強協調配合,定期開展聯合督導和專項檢查,及時通報工作開展情況,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要將基層醫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管理。
(三)嚴格資金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大對醫改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鄉村醫生補助資金以及其他政府專項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堅決防止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各種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發生,對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加強醫改資金績效考核,將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績效作為醫改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並充分利用考核結果,將醫改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與績效考核掛鈎。
(四)加強宣傳培訓。大力宣傳基層醫改政策,對從事醫改的各級領導幹部和基層醫務人員開展政策培訓,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形成全社會支持醫改、參與醫改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