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3〕14號檔案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有效解決新體制機制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鞏固完善我省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3〕14號檔案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 發布文號:魯政辦發〔2014〕31號
  • 地區:山東
  • 時間: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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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辦發〔20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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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3〕14號檔案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4〕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有效解決新體制機制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鞏固完善我省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

(一)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繼續鞏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認真落實基本藥物配備使用、零差率銷售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等政策。要將2012版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步落實省統一規劃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政策。逐步將符合區域衛生規劃且承擔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公立醫院、國有企業等單位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同步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政策。

(二)調整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政策。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的基礎上,允許各市衛生計生部門從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中遴選確定一定數量適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充藥品,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實行省級網上集中採購和零差率銷售。各市應優先從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醫院常用藥品中標產品和低價藥品清單中遴選補充藥品,並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後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充藥品的配備品種和採購金額,占所有藥品配備品種和採購金額的比例均不應高於20%。強化監管措施,嚴禁網下採購和超比例採購非基本藥物。

(三)完善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堅持基本藥物以省為單位網上集中採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對獨家品種和經多次集中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市場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試行統一定價;對少數基層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採取招標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對已達到國際水平的國產仿製藥,在招標採購方面給予支持,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施新標準新規範,提高基本藥物質量。

(四)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中標生產企業是基本藥物配送供應的第一責任人,原則上直接配送或委託藥品批發企業配送。合理引導藥品配送關係的建立,優先選擇規模大、網路廣、服務優、信譽好且具備現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業,提高配送集中度。加強藥品配送行為的監管,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等行為的發生。落實基本藥物貨款省級統一支付政策,加強對基本藥物貨款支付情況的監督,嚴厲查處拖延付款行為。

(五)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在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中標後拒不簽訂契約、不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省衛生計生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2年內不得參與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採購。

(六)加強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培訓和監管。開展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及處方集規範化培訓,將基本藥物合理使用作為醫務人員繼續醫學教育的必修課,列入基層醫務人員執業考核內容。建立基本藥物處方點評制度,規範醫師臨床用藥行為。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強化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二、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一)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變化,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由縣級編制管理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並會同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統籌安排、動態調整。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落實用人自主權。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堅持因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實行定編定崗不固定人員,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三)合理引導人才向基層流動。根據工作需要,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定全科醫生特設崗位,探索全科醫生“縣管鄉用”模式。鼓勵縣(市、區)探索開展衛生人才“縣鄉一體化”管理,逐步實現縣域內醫療衛生人員統籌調配使用。完善落實針對全科醫生的優先聘用、提前報考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合理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拓展基層衛生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四)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創新考核制度,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為主要內容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並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堅持日常監管與年終考核並重,依託信息化手段,強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五)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採取公開選拔、擇優聘任的方式產生。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部門對負責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任免掛鈎。嚴禁將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鈎。

(六)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餘中,按不超過40%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獎勵工資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實行分類考核,結合不同崗位特點,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貢獻突出的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對口支援醫務人員,當地政府給予周轉房等生活保障,在職稱晉升、社會榮譽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在農村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三、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二)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省級財政結合中央補助,建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對市、縣(市、區)的經常性補助機制,並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市、縣(市、區)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補助政策。省級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制定。各地要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財政補助政策,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足額納入預算,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撥付。各市要加大對困難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三)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先預撥後考核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提高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財政部門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四)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不超過10元/人次,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個人支付不得超過2元/人次。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不得超過6元/人次,個人支付不得超過1元/人次。一般診療費的制定要嚴格核定治療療程服務費用,療程內複診的,不再收取一般診療費。對一般診療費按人次實行總量控制,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總量指標,防止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發生。

四、穩定和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

(一)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根據考核結果撥付,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明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辦法。各地在綜合考慮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各項收入基礎上,確定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村衛生室的定額補助標準。財政對鄉村醫生的總體補助水平要與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標準銜接。

(二)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縣級政府應將鄉村醫生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給予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可以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

(三)儘快提升鄉村醫生素質。開展鄉村醫生定期免費培訓。採取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鄉村醫生隊伍,制定並實施大學生村醫招生、管理、培養等政策。新進鄉村醫生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

五、努力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一)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標準化建設。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到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100%。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隨著城鎮化建設,及時調整機構布局和規模,實現標準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全覆蓋。加快改造未達標的鄉鎮衛生院,確保每個鄉鎮有1所標準化鄉鎮衛生院。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快提升村衛生室服務能力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47號)和《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加強省規劃村衛生室建設和管理,確保村衛生室服務覆蓋每個行政村。

(二)加快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儘快制定分級診療辦法,綜合運用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價格等手段,引導患者在基層就醫,加快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就醫秩序。通過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多種形式,整合基層衛生服務資源,提高利用效率。市、縣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儘快制定本地分級診療實施方案。

(三)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紮實開展全省中醫藥師承教育項目,逐步配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簡易設備,做好村衛生室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工作。到2015年,9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7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65%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四)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繼續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實施全科醫生特崗項目,在城市按照每萬名居民擁有2名以上全科醫生配備,在農村按每個鄉鎮衛生院有2-3名合格全科醫生配備。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實行鄉村一體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實行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

(五)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進程,有效覆蓋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內容,實現區域衛生信息平台、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平台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平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完善省級異地就醫結算平台,逐步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聯網結算。

(六)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各市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1〕49號)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對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縣級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及時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各級、各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基層和民眾的意見,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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