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改革,鞏固、擴大醫改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機構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
- 發布文號:國辦發〔2013〕14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3年
背景,目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深化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穩定和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組織實施,
背景
目的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鞏固、擴大醫改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精神,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總要求,著力解決基層醫改面臨的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體系,健全長效機制;鞏固基本藥物制度,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人事制度、補償機制、分配製度、藥品供應等方面的綜合改革;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築牢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底,為全省城鄉居民提供適宜、有效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主要任務
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和配送
1穩固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堅持以省為單位網上集中採購政策,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
基本藥物採購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在經濟技術標評審中,對藥品質量、生產企業的服務和信譽等進行全面審查,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版)》(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在商務標評審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採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製藥,激勵企業提高基本藥物質量。2014年年初,啟動實施全省第三輪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
2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基本藥物配送原則上由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自行委託藥品配送企業配送。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通過省藥品採購交易平台完成藥品訂購、配送和結算。要做好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服務。中標企業委託配送企業時,應本著就近、優選、集中的原則,以縣(市、區)為區域單位選擇1家至2家配送企業為醫療機構進行藥品配送。積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統一支付,鼓勵通過設立縣級基本藥物採購周轉資金等方式完善藥物貨款的支付流程,確保貨款及時足額支付。省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基本藥物貨款支付情況,嚴厲查處拖延付款行為,並向社會公布。
3規範基本藥物增補工作。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的原則,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民眾的基本用藥需求,適當增補一定數量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省級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省內增補藥品總量控制在適當區間,增補品種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各項政策。藥品增補工作由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各市(地)、縣(市、區)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自行增補、調整基本藥物品種,但可以在基本藥物招標工作啟動前,向省衛生部門提出增補、調整基本藥物品種建議。
4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在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不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將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列入黑名單,今後不得參與藥品招標採購。
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5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範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知識培訓,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全面推進基本藥物明碼標識工作。
6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內容等。將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對其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給予足額補償。農墾、森工等系統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可參照執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具體辦法在國家出台具體政策後另行制定。
7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嚴格基本藥物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廣告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生產企業,規範流通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從生產出廠到使用全程電子監管,加大對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抽驗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嚴格基本藥物上市審批程式。
深化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8深化編制和人事改革。以市(地)、縣(市、區)為單位,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變化,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在確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控制數內,合理配置人員編制,實行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合理配置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人員,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護理人員比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落實其用人自主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堅持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實行定編定崗不固定人員,變固定用人為契約用人,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對未聘人員採取多途徑妥善安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同時,逐步停止現有職稱評審工作,組織開展全科醫學序列的職稱評審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9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創新考核制度,將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依託信息化手段,強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10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一律採取公開選拔、擇優聘任方式產生。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部門對負責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任免掛鈎。嚴禁將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鈎。
11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餘中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結合醫務人員工作特點,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聘用人員的考核與獎懲,根據考核結果及時發放績效工資。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貢獻突出等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對口支援醫務人員,地方政府給予周轉房等生活保障,在職稱晉升、社會榮譽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醫務人員,按規定落實津補貼政策;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12落實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縣(市、區)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等所需支出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13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補助政策。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後,中央財政對地方實行經常性補助機制並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地方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補助政策。中央財政對各省補助標準主要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人口,並統籌考慮地方財力狀況確定,補助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提高。省級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減少的收入給予專項定額補助。各縣(市、區)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財政補助政策,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加大對困難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14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先預撥後考核結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同級財政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15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為10元,基本醫保予以報銷8元/人次。要嚴格落實一般診療費醫保支付政策,將其納入基本醫保門診統籌支付範圍,按規定比例支付。
16發揮醫保支付的補償作用。擴大門診統籌範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勵與約束並重的支付制度。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
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17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功能。以維護轄區居民健康為中心,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包括增補藥品),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服務,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定、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衛生管理職能,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藥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經縣級衛生部門審核後公示,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鄉村醫生聘用的依據。全面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到2015年年末達到98%以上。
18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做好城鎮化和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1所衛生院。堅持政府主導,原則上每個街道辦事處或3萬至10萬居民設定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十二五”期間,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投入,重點支持邊遠山區、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建設。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科、中藥房建設。到2015年,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9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以上鄉鎮衛生院和7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65%以上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19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加快推行全科醫生制度,加強師資和培養培訓基地建設,實施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和欠發達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繼續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實施全科醫生特崗項目,確保如期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配備目標。全面推進“農村先鋒幫扶工程”,“一對一”扶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實際服務能力。採取有效措施,鼓勵高校醫學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志願到貧窮、邊遠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醫學畢業生,其學費(助學貸款)由國家補助(代償)。3年內,面向全國高等醫學院校平均為每個鄉鎮衛生院招聘3名臨床醫學專業大學生,加大對農村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對鄉鎮衛生院人員每5年進行一次全員崗位培訓,將培訓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與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師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對口協作,加強上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診和輪訓機制。
20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鼓勵基層醫務人員根據居民健康需求,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醫療等。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各地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到2015年全科醫生簽約人數與服務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城鄉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提供連續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衛生等部門要加快制定分級診療規範,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量占門急診總量的比例。
21推進信息化建設。以省為單位,統一組織規劃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建設,逐步覆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將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作為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內容,統一技術規範和標準。強化信息系統在績效考核和服務監管中的運用,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規範化水平。通過建立區域衛生信息平台,逐步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區域內大醫院、公共衛生機構、醫保管理經辦機構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
22積極做好化解債務工作。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2號)精神,地方政府作為化解債務的主體,要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化解工作。
穩定和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
23提高村衛生室服務水平。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要建有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要配備合格的鄉村醫生。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建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定期免費培訓制度,鼓勵採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新進鄉村醫生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建立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4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後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落實一般診療費政策。建立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機制,各級財政要採取定額補助的方式給予專項補助,財政補助總體水平與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標準相銜接;鼓勵地方進一步提高對在偏遠、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積極探索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調解醫患糾紛的有效措施。
25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質的鄉村醫生可以參加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統一招錄。地方政府可以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
26加強衛生行業監管。縣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業管理,加大執法檢查監督力度。對有過度醫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諉病人、虛報公共衛生服務等違規行為的機構及人員,嚴格按規定予以通報、罰款乃至給予辭退、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嚴厲查處沒有按照規定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問責制,對監管不力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地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
27推行院(中心)務公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8發揮醫保和價格的監督制約作用。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要實行實時監控,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騙保行為。物價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檢查,嚴厲查處亂收費、違規加價等行為。
29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誠信制度和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檔案。重視對基層醫務人員的人文素質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促進基層醫務人員與城鄉居民建立和諧關係。
組織實施
30落實目標責任。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要儘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醫改辦、衛生廳、財政廳、人社廳備案。省直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檔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責任制,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提高執行力。
31加強督導考核。各地要將基層醫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指導地方工作。省醫改辦要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包保”方案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通報進展情況,對工作滯後的進行約談或問責,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32加強宣傳培訓。大力宣傳基層醫改政策,開展對從事醫改的各級領導幹部和基層醫務人員的政策培訓,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形成全社會支持醫改、參與醫改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