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通知要求規範藥品流通秩序,嚴厲打擊“醫藥代表”非法銷售藥品行為,有效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通知強調,重點解決藥品流通領域經營不規範、競爭失序、服務效率不高等問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建立藥品流通新秩序。重點任務是:
(一)規範藥品流通經營行為。針對藥品購銷領域中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劣藥品、商業賄賂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醫藥代表”非法銷售藥品行為,有效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實施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
(二)提升藥品流通服務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廢止阻礙藥品流通行業公平競爭的政策規定,構建全國統一市場。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醫藥分開,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和連鎖經營,增強基層和邊遠地區的藥品供應保障能力。
(三)改革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藥品價格信息監測制度,推動建立藥品零售價格、採購價格、醫保支付標準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藥品價格信息採集、分析和披露,引導形成藥品合理價格。改進藥品定價方法。完善進口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
- 外文名:Deepening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system in 2014 to focus on the task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4〕24號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 發布日期:2014年05月28日
國務院辦公廳通知
國辦發〔2014〕24號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4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點任務全文
加快推動公立醫院改革
(一)推進公立醫院規劃布局調整。編制《全國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各地要按照國家衛生服務體系規劃以及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制訂區域衛生規劃與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並向社會公布。將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統一納入規劃,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進一步明確公立醫院保基本的職能,最佳化結構布局,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醫藥局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分別負責為各部門分別牽頭,下同)
(二)建立科學補償機制。破除以藥補醫,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成本控制管理、節約運行成本等多方共擔,由各省(區、市)制訂具體的補償辦法。落實政府對縣級公立醫院符合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實對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中醫藥局參與)
(三)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醫保支付能力、民眾就醫負擔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提高護理、手術、床位、診療和中醫服務等項目價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價格調整政策要與醫保支付政策相銜接。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要制訂價格調整的具體方案,明確時間表並組織實施。(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
(四)建立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擬訂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公立醫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嚴禁向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務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五)完善縣級公立醫院藥品採購機制。縣級公立醫院使用的藥品(不含中藥飲片)要依託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以省(區、市)為單位,採取招采合一、量價掛鈎等辦法開展集中招標採購,同時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進行不同形式的探索。進一步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招標採購中的參與度。鼓勵跨省聯合招標採購,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切實降低藥品價格,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與基層基本藥物採購聯動的機制。逐步規範集中採購藥品的劑型、規格和包裝。推進高值醫用耗材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網上陽光採購。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採購數據實行部門和區域共享。(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
(六)建立和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管辦分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公立醫院法人主體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醫院在人事、資產、財務等方面的責權關係,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權力運行機制。完善公立醫院院長選拔任用制度,明確院長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推進院長職業化、專業化,強化院長任期目標管理,建立問責機制。推動公立醫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醫院行政級別,到2014年底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中醫藥局負責)
(七)健全分級診療體系。制訂分級診療辦法,綜合運用醫療、醫保、價格等手段引導患者在基層就醫,推動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就醫秩序。通過技術合作、人才流動、管理支持等多種方式推動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縣級醫院和城市大醫院之間分工協作機制。各省(區、市)要按照分類指導、管理與技術並重的原則,統籌安排本省(區、市)內各項對口支援工作。國家選擇部分城市開展基層首診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動人口參保和就醫的政策。
(八)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研究完善鼓勵中醫藥服務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強縣中醫院和縣醫院中醫科基本條件和能力建設,積極引導醫療機構開展成本相對較低、療效相對較好的中醫藥診療服務。繼續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訂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加快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措施。(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積極推動社會辦醫
(九)放寬準入條件。修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減少外資在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持股比例限制。按照逐步放開、風險可控的原則,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全國市(地)級以上城市,其他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逐步擴大試點。清理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取消或合併,減少審批環節,公開審批程式和條件,提高審批效率。(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負責)
(十)最佳化社會辦醫政策環境。各地要集中清理不合理規定,加快落實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社會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職稱評定、學術地位、等級評審、技術準入、科研立項等方面同等對待的政策。研究制訂在人才流動、土地、投融資、財稅、產業政策等方面進一步支持社會辦醫政策,並向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投向醫療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傾斜,放寬對營利性醫院的數量、規模、布局以及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完善按照經營性質分類的監管和評價政策,逐步建立符合衛生行業和醫務人員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強行業監管。(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負責)
(十一)加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出台推進醫師多點執業的意見,進一步簡化程式,推動醫務人員保障社會化管理,消除阻礙醫師有序流動的不合理規定,完善鼓勵多點執業的政策措施。(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負責)
(十二)推動社會辦醫聯繫點和公立醫院改制試點工作。創新社會資本辦醫機制,支持社會辦醫國家聯繫點在人才流動、土地、規劃和投資補助等政策方面大膽探索創新,率先形成多元辦醫格局。健全與社會辦醫國家聯繫點的溝通聯繫評價機制,及時總結推廣有益經驗。推進政府辦醫院改制試點和國有企業醫院改制試點,著力在調整存量、體制機制創新方面取得突破。(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中醫藥局參與)
紮實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
(十三)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籌資機制。指導地方進一步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務,確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基本醫保籌資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籌資標準,強化個人繳費責任和意識。研究建立穩定可持續、動態調整的籌資機制,在逐步提高整體籌資標準的同時,按照積極穩妥、逐步到位的原則,逐步提高個人繳費占整體籌資的比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十四)改革醫保支付制度。總結地方開展醫保支付制度改革的經驗,完善醫保付費總額控制,加快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激勵約束機制。重點配合試點縣(市)和試點城市的公立醫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十五)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在全國推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規範委託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完善城鎮職工補充醫保政策。做好兒童白血病等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過渡工作。加強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各省(區、市)、市(地)政府都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細則。推動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整合。加快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繼續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達到60%。全面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醫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和醫療救助等制度間的銜接,發揮好各項制度的整體合力。(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分別負責,財政部、保監會、全國總工會參與)
(十六)推進異地就醫結算管理和服務。加快提高基本醫保的統籌層次,提高統籌質量,鼓勵實行省級統籌。在規範省級異地就醫結算平台建設的基礎上,啟動國家級結算平台建設試點。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積極推進跨省(區、市)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也可以探索通過自主協商、委託商業保險經辦等方式,解決跨省(區、市)異地就醫結算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保監會參與)
(十七)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研究制訂鼓勵健康保險發展的指導性檔案,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各類醫保經辦。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積極開發兒童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以及與健康管理、養老等服務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十八)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嚴格規範地方增補藥品。政府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提高二、三級醫院基本藥物使用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進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逐步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進一步穩固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把是否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加強基本藥物配送和回款管理,嚴格落實市場清退制度,對配送不及時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保障基層用藥需求。(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
(十九)建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對臨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物,通過招標採取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完善短缺藥品儲備制度,重點做好傳染病預防、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進一步改革人事分配製度。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切實落實用人自主權。全面落實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依託信息化手段加強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勵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二十一)穩定鄉村醫生隊伍。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合格後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政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研究制訂提高偏遠、艱苦以及少數民族等特殊地區執業鄉村醫生待遇的相關政策措施。落實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採取多種方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同步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適時組織對鄉村醫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充分發揮基層計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識、提高公民健康素養中的積極作用。(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規範藥品流通秩序
(二十二)規範藥品流通經營行為。針對藥品購銷領域中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劣藥品、商業賄賂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醫藥代表”非法銷售藥品行為,有效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實施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參與)
(二十三)提升藥品流通服務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廢止阻礙藥品流通行業公平競爭的政策規定,構建全國統一市場。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醫藥分開,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和連鎖經營,增強基層和邊遠地區的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
(二十四)改革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藥品價格信息監測制度,推動建立藥品零售價格、採購價格、醫保支付標準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藥品價格信息採集、分析和披露,引導形成藥品合理價格。改進藥品定價方法。完善進口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統籌推進相關改革工作
(二十五)完善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制度。繼續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提高到35元,細化、最佳化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健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項目績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規範資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務效果。重點做好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最佳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推進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進一步強化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落實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設施建設。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範化管理人數分別達到8000萬和2500萬以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65%以上。(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六)加強衛生信息化建設。推進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推行使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面向基層、偏遠地區的遠程醫療服務。制訂推進遠程醫療服務的政策措施。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50%的區域信息平台實現全員人口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三大資料庫資源整合,實現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信息資源互聯互通。在15個省份、45所大型醫院開展示範,逐步建立居民健康醫療信息跨機構、跨區域共享機制。(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機制。推進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加強全科醫生培養。政府對按規劃建設和設定的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面向社會招收和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給予必要補助,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支持。各地在醫學人才培養中要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作用。繼續安排中西部地區鄉鎮衛生院在職執業醫師參加全科醫生轉崗培訓。繼續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啟動試點監測評估。重點抓好第一批1000名全科醫生特崗計畫試點。研究實施縣級公立醫院專科特設崗位計畫,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深化醫學教育改革,建立醫學人才培養規模和結構與醫藥衛生事業發展需求有效銜接的調控機制。實施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人才工程。(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八)加強醫療衛生全行業監管。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由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準入、統一監管。最佳化監管機制、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手段,加強醫療衛生綜合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提高綜合監督能力,加大監督執法力度。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嚴格規範診療服務行為,糾正診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收受“紅包”、回扣和過度醫療等行為。加快發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等第三方調解機制,完善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努力構建平等、健康、和諧的醫患關係。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主動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監督。制訂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過快增長的指導性檔案。(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醫藥局、保監會負責)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開展“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中期評估和年度醫改監測,抓好醫改政策落實。制訂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試點地區的監測、評估和指導。研究制訂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的指導性檔案。(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負責)
(三十)加強科技和產業支撐。開展主要重大慢病防治研究網路的試點示範工作。進一步加大醫藥產品研發的組織推進力度,重點做好基本藥物品質提升和基本醫療器械產品國產化工作。加強醫療衛生科技創新成果在基層的集成套用和示範推廣。支持開展醫改戰略性、方向性、支撐性重大政策研究。制訂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保健品等自主研發製造和國產化的政策措施,推動一批量大面廣、臨床價值高的生物技術藥物與疫苗、醫療器械提高產業化水平,擴大市場運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分別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醫藥局參與)
(三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與省級醫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做好醫改各項任務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醫改中重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頂層設計。及時評估和總結推廣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成熟的改革舉措要總結提煉、適時制訂相應的制度法規。加強醫改宣傳,做好輿情監測,引導民眾合理預期,回應社會關切。各地各部門要繼續支持軍隊衛生系統參與深化醫改。(衛生計生委、中央宣傳部、國研室、法制辦、總後勤部衛生部等負責)
附屬檔案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負責部門 | 時間進度 |
1 | 梳理總結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模式 | 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等 |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
2 | 研究制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 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等 |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
3 | 編制《全國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 | 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醫藥局等 |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
4 | 制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指導性檔案 | 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等 |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
5 | 制訂分級診療辦法 | 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等 |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
6 | 研究制訂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 | 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 |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
7 | 出台推進醫師多點執業的意見 | 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等 |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
8 | 制訂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政策措施 | 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等 |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
9 | 啟動短缺藥品招標定點生產工作 | 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等 |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
10 | 制訂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檔案 | 發展改革委等 |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
11 | 研究制訂縣級公立醫院專科特設崗位計畫 | 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中醫藥局等 |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
12 | 制訂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過快增長的指導性檔案 | 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等 |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
13 | 制訂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指標體系 | 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等 |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
14 | 研究制訂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的指導性檔案 | 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醫藥局等 |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