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分級診療制度,健全全民預防保健制度,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鞏固完善全民醫保體系,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強化組織實施。
關於印發四川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川辦發〔2016〕4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6〕26號)精神,切實推進全省綜合醫改試點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現就2016年全省醫改重點工作任務作出如下安排。
一、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
(一)擴大改革範圍。全面推開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新增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及時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以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為重點,啟動深化醫改示範縣建設。同步推進公立中醫醫院綜合改革。積極探索推進中央在川單位和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直屬公立醫院以及軍隊和國有企業所屬公立醫院按照所在城市的統一部署實施綜合改革。〔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省中醫藥局、省國資委、成都軍區善後工作辦公室保障組衛生處,試點市(州)人民政府、試點縣(市)人民政府分別負責,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落實政府責任。市(州)、縣(市)分別制定並實施區域衛生規劃、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加強兒童醫療衛生服務改革與發展。全面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的投入責任。嚴禁公立醫院舉債建設。〔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三)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步驟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制定出台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新增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年底前要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工作。加強醫療服務價格與醫保支付、醫療控費、分級診療等政策的統籌銜接。〔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中醫藥局,試點市(州)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四)完善管理體制機制。研究制訂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落實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內部分配、運營管理等自主權。建立健全公立醫院綜合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引入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對公立醫院實行全面預算管理,推動三級公立醫院落實總會計師制度。(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財政廳、教育廳、省中醫藥局負責)
(五)深化編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現有編制總量內,合理核定開展綜合改革的公立醫院編制總量。完善編製備案管理辦法,推動公立醫院編制管理改革試點。在崗位設定、收入分配、職稱評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對編制內外人員待遇統籌考慮。進一步落實公立醫院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省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分別負責,省中醫藥局參與)
(六)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組織完善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鼓勵試點城市探索制訂公立醫院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的分配激勵機制,著力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負責)
(七)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強化對公立醫院的監督考核,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並量化區域醫療費用增長幅度,省級定期對各市(州)費用控制情況進行排名公示。〔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八)改善醫療服務。進一步落實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畫,在城市三級醫院試點推行日間手術,不斷擴大病種範圍。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完善對建檔立卡貧困人群的醫療衛生幫扶機制。推進平安醫院創建,健全“三調一險”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負責,省殘聯參與)
二、鞏固完善分級診療制度
(九)深化基層簽約服務。研究制訂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實施意見,明確簽約服務內涵和標準,規範簽約服務收費,完善簽約服務激勵約束機制。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15%以上,重點人群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30%以上。(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中醫藥局負責,省殘聯參與)
(十)提升基層服務能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範化建設,提升縣級公立醫院服務能力。推進鄉村衛生計生人員一體化管理改革試點。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制度,落實醫療風險基金、事業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四項基金”計提政策。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加強績效考核,採取有效措施,既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又防止出現新的逐利行為。(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負責)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鞏固完善分級診療制度,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大型醫院診療量。完善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的醫保差別化支付政策,探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慢性病患者按人頭打包付費。探索建立包括醫療聯合體在內的多種分工協作機制。建立慢性病分級診療管理機制。(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負責)
三、健全全民預防保健制度
(十二)健全服務體系。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完善精神衛生服務網路,二級以上醫院設定或明確承擔疾病預防控制(預防保健)科室,健全各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協作機制。(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中醫藥局負責)
(十三)提高資金效率。全省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45元,最佳化現有服務項目,擴大服務覆蓋面。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合理分配鄉村兩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按照服務數量和質量撥付資金。(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負責)
(十四)強化健康促進。制訂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的實施方案,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進一步最佳化服務項目,加強項目績效考核。繼續實施婦幼健康行動計畫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啟動實施流動人口健康促進行動計畫。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範化診療和管理率達到30%以上。(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省中醫藥局、省殘聯負責)
(十五)完善防控機制。大力倡導“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理念,啟動健康城市建設試點。堅持醫防協同、防治結合,加強重大疾病防控綜合治理,規範疫苗管理,健全愛滋病、B肝、結核病、包蟲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模式。(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負責)
四、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推進醫教研協同。建立醫學人才培養與衛生計生行業人才需求平衡機制。健全畢業後醫學教育體系,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推進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試點,啟動護士、藥師規範化培訓試點。加強醫藥衛生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省衛生計生委、教育廳、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省中醫藥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
(十七)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繼續做好國家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的招生錄取培養工作,完善就業、履約管理等相關政策。探索基層中等中醫、中藥專業訂單定向人才培養。擴大全科醫師、助理全科醫生培訓規模。深入開展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試點。繼續實施民族地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行動。(省衛生計生委、教育廳、財政廳、省中醫藥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
(十八)加強緊缺人才培養。支持有條件的醫學院校加強兒科、精神醫學、助產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制訂醫學院校區域布局、專業結構、招生規模調控方案。加強醫院院長職業化培訓。創新高層次醫學人才培養機制,推進醫療衛生高層次人才“5121”工程,推進國醫大師、省名中醫、省優秀中藥師和拔尖中青年中醫師等培養遴選。(省衛生計生委、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省殘聯負責)
(十九)落實保障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體條件和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制訂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實施細則。啟動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五、鞏固完善全民醫保體系
(二十)提高保障水平。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保參保率穩定在97%以上。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人均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42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穩定在75%左右。全面實現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擴大跨省醫療費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範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分別負責)
(二十一)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政策,省級對統籌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工作作出總體規劃和部署。12月底前,各統籌地區要出台具體實施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四川保監局參與) (二十二)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完善大病保險政策,進一步擴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支付比例穩定在50%以上,醫療費用報銷進一步向貧困人口傾斜。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合規醫療費用範圍。健全基本醫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醫療救助、慈善救助等各項醫療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四川保監局、財政廳分別負責,省總工會、省殘聯參與)
(二十三)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制訂完善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結合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重點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複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支持開展日間手術等。擴大臨床路徑覆蓋面,力爭年底前全部三級醫院和80%以上二級醫院開展臨床路徑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負責,省中醫藥局參與)
(二十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規範商業健康保險市場秩序。推進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全覆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四川保監局、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六、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
(二十五)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加強基本藥物臨床套用和處方集培訓,加大貧困地區藥事服務幫扶力度。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做好基本藥物全品種抽驗工作。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等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對基本藥物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立案查處。增加愛滋病等特殊藥物免費供給。保障老年人、兒童基本用藥。(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六)全面推進藥械集中採購。推動建立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醫用設備、體外診斷試劑、二類疫苗“五位一體”集中採購機制。探索實施區域帶量聯合採購。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開展基本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工作。壓縮藥品流通環節,推行“兩票制”(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完善省藥品集中採購服務監管平台。強化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和預警。(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負責)
(二十七)規範藥品流通秩序。貫徹落實國家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改革的安排部署。禁止醫院限制處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院門診藥房或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試行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組織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共享試點。(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負責)
七、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
(二十八)統籌推進省、市、縣三級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設。加快建設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業務套用信息系統並實現互聯互通。實現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的連續記錄以及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之間的信息授權使用。(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中醫藥局負責,省網信辦、省統計局參與)
(二十九)加強健康醫療大數據套用。積極構建基於網際網路的醫療健康服務模式,推廣普及居民健康卡,加快發展“網際網路+健康”服務,完善電子處方認證和網際網路醫療監管評價機制。打造遠程影像、心電、檢驗檢查等健康信息化建設示範縣。建立健全遠程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報銷政策。開展醫師電子證照試點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省中醫藥局負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網信辦、省統計局參與)
(三十)加快建設三醫財政資金綜合監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現有醫療、醫保、醫藥信息平台和數據資源,搭建三醫財政資金綜合監管信息平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財政廳、民政廳負責)
八、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
(三十一)嚴格審批許可權。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外,床位在100張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所有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第三方獨立醫學檢驗機構等新型業態,由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診所、門診部等其他醫療機構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負責)
(三十二)推動政策落實。制訂出台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最佳化社會辦醫的發展環境,在符合區域醫療資源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類別和地點限制,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不設數量限制。探索中醫藥健康旅遊和中醫藥與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機制。(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負責,商務廳參與)
(三十三)規範多點執業。制訂進一步推動醫師多點執業的指導意見,探索實施醫師區域註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制度。試點放開公立醫院在職或退休主治以上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
九、強化組織實施
(三十四)建立健全強有力的醫改組織領導體制和工作推進機制。各級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將醫改年度任務納入目標績效考核範圍,建立財政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目標導向、問題導向,聚焦醫改重點難點,突出四川特色。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強化督查和問責,確保任務落實、民眾受益。加強綜合監管,健全醫藥衛生監管體系,加快推動醫藥衛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總結推廣基層成熟經驗,加強正面宣傳,營造良好氛圍。〔省醫改辦、省委宣傳部、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查室、財政廳、省法制辦、省衛生計生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