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3〕240號 
渝府辦發〔2013〕24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6日
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正廳局級),加掛重慶市中醫管理局牌子,為市政府組成部門。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託兒所、幼稚園衛生許可職責。
2.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職責。
3.取消全國計畫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國十佳自強女孩評選推薦等相關工作職責。
4.取消化學品毒性鑑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5.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6.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7.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審批職責下放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審批職責下放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3.將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審批職責下放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4.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5.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定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市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市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5.根據國務院職能轉變要求下放的需要省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承接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1.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能力建設,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等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制定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市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全市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擬訂全市中醫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在我市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
(十七)承擔重慶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重慶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設2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編髮綜合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督導及考核。
(二)人事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和評價;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培養培訓工作。
(三)組織幹部處(統戰處)。
負責所屬單位及歸口管理單位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統戰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及歸口管理單位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後備幹部管理。
(四)規劃發展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信息化建設與統計管理處。
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統計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推動建立人口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和共享機制;承擔中國人口信息中心西南分中心建設工作。
(六)財務處(國外政府貸款辦公室)。
負責機關、市級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單位事業費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協同相關部門制定、監管醫療和計畫生育服務、藥品價格及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擬訂衛生貸款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七)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並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的監督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
(八)體制改革處(重慶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重慶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重慶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衛生應急辦公室(重慶市衛生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全市衛生應急規劃、預案和制度;組織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總結評估;負責突發急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組織協調各類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治;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疾病預防控制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十一)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護理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醫院感染管理、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基層衛生處。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基本衛生保健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和開展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三)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及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四)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的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五)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擬訂藥品、耗材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和市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六)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區縣(自治縣)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七)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和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承擔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制度和優先優惠政策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處。
研究提出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以及區域協作機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
(十九)宣傳處。
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黨的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成果轉化、新技術評估管理、學科及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負責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
(二十一)國際合作處。
制定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合作規劃,組織國際合作與交流、對外宣傳、衛生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保健處(重慶市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重慶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單位有關幹部的醫療管理工作;負責中央領導和重要外賓來渝期間以及在我市召開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重慶市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愛國衛生處(重慶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和各類市級衛生及健康創建活動;組織實施全市農村改廁、農村環境衛生監測、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組織實施全市城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承擔重慶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中醫綜合處。
負責擬訂全市中醫發展規劃、科技教育專項規劃、綜合性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負責中醫科技創新體制建設,組織實施中醫科技項目評審驗收及成果推廣;組織對傳統中醫藥理論、醫術、秘方、驗方的整理、總結和推廣;負責中醫藥人才培訓、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師承教育。
(二十五)中醫醫政處。
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機構的設定規劃;負責中醫醫療機構、人員、技術、中醫廣告的監督管理;負責中醫醫療護理質量管理,組織協調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負責醫療糾紛的處理;負責中醫機構藥事監管工作;負責協調中醫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二十六)審計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制度;指導和監督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重大項目進行內部審計;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二十七)信訪保衛處。
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公開電話、網上投訴、衛生計生熱線等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處置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突發安全穩定事件。
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紀委與重慶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和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的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機關作風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下設辦公室(正處級),承擔具體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8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重慶市中醫管理局副局長);黨委書記1名〔由主任(局長)兼任〕、專職副書記(副廳局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5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兼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1名),衛生計生監察員(處級)3名。紀委書記和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有關規定配備。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為19名。
五、其他事項
(一)代管重慶市計畫生育協會機關。
(二)與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重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與重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並會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實施方案。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
2.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
3.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與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總工會、重慶煤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會同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地方職業衛生標準。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定期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組織開展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2.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地方性法規,擬訂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地方職業衛生標準中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職業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負責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不含煤礦、醫療機構)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不含煤礦、醫療機構)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含煤礦、醫療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依法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3.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負責起草煤礦職業衛生監管有關地方性法規,擬訂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煤礦職業衛生地方標準;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情況;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宣傳教育、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煤礦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5.重慶市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6.重慶煤監局依法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監察工作。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原重慶市衛生局、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的事業單位交由新組建的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有關事業單位更名、調整事宜,由新組建的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按程式辦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原《重慶市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辦發〔2009〕262號)、《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辦發〔2009〕1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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