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常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4〕29號),組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下放的職責
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至縣級計生部門。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的職責和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三)承接的職責
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工作。
(四)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以及對全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三)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監測、調查、評估。負責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追蹤評價和技術諮詢等工作任務。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推動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融合。
(五)擬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負責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貫徹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離退休幹部和機關公務員的保健工作;負責全市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黨委、行政工作計畫、總結等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報送,信訪,衛生統計,建議提案辦理、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落實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二)衛生應急辦
負責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信息處
負責擬訂衛生計生信息工作規劃,開展信息化建設工作;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門做好部門網站有關欄目的維護;負責本部門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組織衛生計生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承擔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的建設。
(四)規劃與財務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衛生計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後勤管理工作和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計畫與實施。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和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五)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政策法規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等工作。
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衛生計生視窗管理工作。承擔衛生計生法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負責承辦各類衛生計生行政許可的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
承擔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綜合監督與疾病預防控制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監督和指導全市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企業標準備案管理;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培訓。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交流。
(七)醫政醫管處(幹部保健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地方性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的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負責協調處理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護理糾紛。協助做好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的醫療救護。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康復、老年人醫療康復、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離退休幹部和機關公務員的保健工作;負責全市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八)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推動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融合。
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組織開展生殖保健工作。依法指導開展婦幼保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開展病殘兒童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九)藥事管理處
貫徹落實藥品法典法規、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並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指導醫院藥事工作,規範藥學部門建設,負責藥事管理和藥物合理使用的監管,組織制定全市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管理衛生計生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高值耗材、計生用具的採購、配送和使用。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處
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起草並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考評。指導監督轄市區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推進幸福家庭建設,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流動人口雙向考核、區域協調、動態監測、綜合治理,指導基層流動人口社會融合機制建設。
(十三)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目標、規劃和計畫。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輿情引導工作。組織開展黨的理論學習教育和普法教育,負責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系統政工系列職稱評審管理,指導市衛生計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技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創新人才培養工程;組織實施醫學重點學科、實驗室的建設;負責醫學科學研究和重大技術攻關項目的政策措施和項目管理;指導醫療衛生單位適宜技術推廣套用和科學普及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指導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臨床教學工作;指導衛生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育,負責新專業設定的審核、報批、評估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
(十五)中醫管理處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市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承擔中醫藥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擬訂運用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的規劃、中醫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中醫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監督實施中醫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範。組織申報、實施省中醫藥科學研究項目計畫,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中醫類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相關人才培訓項目。
(十六)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基層單位組織工作計畫;指導、檢查、督促基層單位黨組織建設;指導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負責對基層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考核、選配、調整及教育培訓;指導基層單位中層幹部管理;負責黨員管理、教育和發展工作;承辦委管幹部和基層黨員幹部出國(境)的政治審核。負責推薦、考察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做好統戰、人才、台灣事務、僑務等工作。負責委管基層領導幹部及委機關幹部人事檔案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直屬單位人員招錄(錄用)、調配及政策性安置工作;負責直屬單位人員崗位聘用、崗位設定管理、績效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用工、考核、獎懲、工資福利、退休(職)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務院特殊津貼、省(部)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市中青年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承擔衛生援疆幹部的派遣和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退休職工綜合管理工作。
承擔全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考核、評審申報推薦工作;承擔全市衛生系統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升級考核工作。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治安保衛和人武雙擁工作。
負責全委離休幹部及退休領導幹部綜合管理工作。
(十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市愛委會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落實,組織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家衛生城市長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創建衛生鎮、衛生村、衛生單位工作,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單位建設,做好衛生創建、健康創建命名和動態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鞏固農村改廁工作;擬定全市健康教育與促進計畫,負責健康教育與促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控制吸菸工作,指導各部門、各行業的控制吸菸工作;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按有關規定設定紀委、工會、團委。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省和全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和常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常州機場空港區域衛生監督管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職責分工按照常編〔2014〕38號文執行。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及相關信息資料收集等有關工作,並在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
2.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進一步調查,依法進行處理。
3.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因食品衛生引發的流行病、污染物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並及時將檢驗結果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4.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的使用行為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
5.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疫苗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疫苗在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環節中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通報。
6.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中國小和幼稚園衛生室的藥品購進和保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對中國小和幼稚園衛生室資格準入和診療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7.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按照蘇編辦〔2011〕4號檔案精神執行。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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