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漳委發〔2014〕8號),設立漳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擬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
(三)負責擬訂和指導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政策措施和飲用水衛生監督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指導平安醫院建設;統籌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負責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健全網路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負責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等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和諧醫患關係,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
(六)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藥物制度,依法建立完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健全中醫藥服務和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六位一體”全面發展。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九)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畫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並推動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擬訂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推動各地建立流動人口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統計、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擬訂並指導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僑的交流與合作;統籌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口支援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建設,指導規範執法行為,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三)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市直單位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漳委發〔2014〕8號)和《漳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漳委辦〔2015〕25號),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督查、年鑑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後勤、信訪處置、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效能建設、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規劃與信息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縱向流動,規劃和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乙類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承擔市屬衛生、計畫生育項目及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加強市屬醫療衛生單位基本建設管理;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三)財務科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專項資金管理;統籌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四)體制改革科
研究起草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要政策、措施、建議及實施方案;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醫改辦日常工作。
(五)衛生應急與保健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協調指導、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組織實施其他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按規定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信息;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有關工作。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市直單位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來漳有關領導、外賓的醫療服務安排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幹部保健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大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疾病控制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愛衛辦
負責全市愛國衛生運動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活動;指導城鄉開展除“四害”達標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負責控制吸菸和衛生科學宣傳普及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實施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範以及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根據國家藥典和藥物政策,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合理用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
(九)中醫藥管理科
研究擬訂中醫藥(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下同)科技發展規劃、服務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中醫醫療、教育與科研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管工作,按規定承擔中醫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實施中醫藥人員執業標準和考核制度;規劃指導中醫藥人才培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組織開展中醫藥科研,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推進中醫藥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的繼承、傳播和發展,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十)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服務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城市社區衛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政策、規劃、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落實基層衛生政策;組織並監督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各項政策措施;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提供服務能力;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城市社區衛生工作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組織並監督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指導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管理婦幼衛生、出生缺陷綜合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母嬰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負責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指導各地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監督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
(十二)政策法規科(審核審批科)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承擔職業病防治情況統計和調查分析;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涉水產品、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無證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等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風險監測及評估;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信訪相關涉法解釋等工作。負責委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審核、核准、備案、轉報及相關政策諮詢工作;負責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管理和建設工作;負責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制定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宣傳與科技教育
擬訂並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負責委機關政府信息網管理,承擔內部資料出版物編纂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研成果評價工作。
(十五)人事科
擬訂並指導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援外及其他外事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建立全科醫生、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基地和制度;參與擬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參與成人醫學教育的學歷、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和醫學院校醫學專業設定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駐委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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