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分級診療制度,鞏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成果,切實解決當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活力不夠、發展動力不足、醫務人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和績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償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的規定,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設備購置更新,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經費;全額預算編制內實有人數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經費、社會保險經費、住房公積金);並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二、全面實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項目管理
對上級財政安排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並嚴格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和《四川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撥付結算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沖抵醫療服務人員工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考核後獲得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可統籌使用。
三、調整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金計提辦法
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計生委關於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金計提辦法的通知》(川財社〔2015〕136號)的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金計提調整為:計提基數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收支結餘的待分配額;事業基金的計提比例為40%,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比例為10%,獎勵基金的計提比例為50%;獎勵基金最高限額為在崗職工年人均1.5萬元,超過部分一律轉入事業發展基金。
四、切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
各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績效考核的要求,在每年1月份對上年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績效考核,並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具體辦法,主要考核管理績效、服務質量和數量、合理用藥、醫療費用控制、轉診率、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完成和村衛生室管理情況、民眾滿意度等。考核工作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實施,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參與,每年不少於1次,考核結果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兌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年終獎勵基金總額、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鈎。
五、不斷最佳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分配
落實院長(主任)分配自主權,按照基礎績效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3:7的比例,合理拉開績效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績效分配向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貢獻突出等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獎勵基金打捆使用,按月預分配,年終根據考核評分兌現結算,年終醫院的獎勵基金即為單位職工的年度績效考核獎,與機關公務員年度目標獎不能重複享受。各縣(市、區)要建立邊遠鄉鎮衛生院崗位激勵制度,由縣級財政適當安排資金,用於職工和院長獎補。
六、嚴格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績效管理
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獎懲兌現等,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直接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評分70%來源於本單位績效考核結果;其獎勵性績效按不低於在崗職工平均獎勵性績效的1.5倍提取,最高不超過2倍,根據其績效考核評分兌現。
七、切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
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嚴厲查處過度醫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諉病人、虛報公共衛生服務、不按照規定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等違規行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實行實時監控,加大獎懲力度,嚴厲查處騙保行為;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檢查,嚴厲查處亂收費、違規加價等行為;縣級財政、衛生計生、審計部門要全面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