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殯葬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不斷滿足各族民眾的基本殯葬需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193
  • 文  號::青政辦[2012]243號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8/28

一、 充分認識加強殯葬管理的重要意義
加強殯葬管理以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移風易俗、減輕民眾負擔為宗旨,符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進一步加強殯葬工作管理,促進殯葬改革,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客觀需要;是堅持以人為本,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內容;是樹立文明節儉新風尚,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標誌。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省的殯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殯葬改革穩步推進,亂葬亂埋現象得到遏制,殯儀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新風尚正在形成。但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我省殯葬事業仍然存在基礎設施落後、服務供給不足、資源配置不均、管理和服務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散埋亂葬現象屢禁不止等問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環境深刻變化,利益訴求日益多元,殯葬服務需求日趨多樣,必須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促進殯葬改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殯葬管理、促進殯葬改革的重要意義,不斷健全體制,完善機制,創新方式,推進我省殯葬事業科學發展。
二、明確加強殯葬管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健全殯葬服務設施,施行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強殯葬行業監管,樹立殯葬改革新風,充分發揮殯葬管理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把加強殯葬管理與維護人民民眾基本殯葬權益結合起來,逐步實現殯葬服務均等化;健全和完善惠民殯葬政策,逐步擴大殯葬救助保障制度覆蓋面;不斷提高殯葬服務質量,更好的體現人文關懷。
———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在推進殯葬事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提高政府殯葬管理、規劃和對基本殯葬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注重發揮市場調節作用,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入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選擇性殯葬服務領域,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喪葬需求。
———堅持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正確處理行政與事業、服務與經營的關係,充分發揮公益性殯葬事業單位在提供基本殯葬服務、保障民眾殯葬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管理與經營分開、監督與經辦分離,實現殯葬服務經營的公平、誠信,殯葬管理監督的公開、公正。
———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按照規劃先行、注重差異、滿足需求、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從我省城鎮、農村和牧區的實際出發,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使殯葬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統一,與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相結合,與和諧社會建設相協調,與科學發展相一致。
(三)主要目標
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實現火葬區不斷擴大,火化率穩中有升,土葬改革區治理成效顯著,一些地區散埋亂葬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殯葬服務網路和殯葬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基本完善。
三、切實加強殯葬基礎設施建設
(一)科學編制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要將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規劃,明確殯葬事業發展的具體目標任務,根據當地人口、耕地、交通和民族構成等情況,合理確定殯葬設施的數量、規模、布局和功能,並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
(二)加強殯葬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快推進殯儀館及城鎮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農村公益性墓地等殯葬服務設施建設。通過5到10年的努力,力爭全省所有縣都有一座殯儀館,建立起以殯儀館為核心,以城鎮街道殯儀服務站為依託,以城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和公益性墓地為保障,村(居)委會紅白理事會為基礎的殯葬服務網路。
1、殯儀館是提供遺體處理、悼念等殯儀服務活動的專用場所。殯儀館建設要堅持“方便適用、節約土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消除污染、尊重當地喪葬文化和習俗”的原則。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2、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為城市居民無償或低償提供安葬骨灰服務的非營利性公共設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設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城市公益性公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並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必要支持。
3、農村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遺體服務的集體公用設施。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或行政村為單位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並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
4、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有償提供安葬骨灰服務的公共設施。經營性公墓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公墓建設要符合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公墓建設規劃,涉及林地的必須同時提供林業部門的審查意見。公墓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公墓經營權。經營性公墓要主動承擔社會公益責任,自覺建立公益性墓區和骨灰存放設施,中、低價位墓穴建造比例應達到墓穴總數的80%以上。
(三)規範殯葬設施審批程式。各地要切實加強殯葬設施建設管理。建設殯儀館及其他公益性殯儀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須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四、積極穩妥推進殯葬改革
堅持強化殯葬管理,穩步推進殯葬改革,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規範實施土葬,推行生態殯葬、綠色節地殯葬。同時,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一)科學劃分葬區。各地要根據我省多民族聚居、多種喪葬習俗並存的實際,在充分尊重各民族喪葬習俗的基礎上推進殯葬改革,科學劃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已劃分為火葬區的西寧市區、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平安縣、互助縣、樂都縣、民和縣、共和縣、同德縣、德令哈市、格爾木市、剛察縣、海晏縣等14個地區,要在鞏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規範火葬範圍和土葬改革區域。未劃定火葬區的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交通、土地、設施配置和民眾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劃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意見;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提出劃定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每5年調整一次。
(二)穩步推行火葬。大力倡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去世後遺體實行火化(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劃定火葬的地區,要堅持循序漸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做好民眾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要強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備案制。積極倡導和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葬法,鼓勵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動綠色殯葬。對信仰伊斯蘭教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予以尊重,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在信仰藏傳佛教的藏族、土族、蒙古族民眾聚居地區,根據民眾意願實行火葬。
(三)規範實施土葬。公益性墓地應當選用荒坡、非耕地的貧瘠地和灘地建造,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在沿鐵路、公路、河道兩側及保護區、住宅區、風景名勝區、開發區、耕種區內建造公墓或墓地。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遷移或深埋,不留墳頭。要教育引導民眾摒棄水泥、石材建墳,保護生態環境。
五、建立健全殯葬救助和價格監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救助保障制度。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推行惠民殯葬政策。從2012年起,城鎮“三無”人員、農村牧區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去世後火化的,由各地財政負擔遺體存放、遺體火化和骨灰暫存三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或給予必要的補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適當擴大救助對象範圍,逐步實現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
(二)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火化等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遺體整容、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等延伸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調整。同時,各地要加強對喪葬用品銷售價格的指導。
(三)加強服務行業監管。要根據自願選擇、公平協商、市場運作的原則,強化殯葬服務市場準入,建立行業規範,依法加強監管。省價格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制定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努力減輕民眾喪葬負擔,為殯葬事業改革和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六、有效提升服務管理能力
(一)深化殯葬管理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理順關係、轉變職能、提升殯葬管理服務水平,深入推進本地區殯葬管理體制改革。政府部門不得參與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的建設和經營,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任職或兼職,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中牟利。殯葬管理單位要認真開展殯葬執法,在人、財、物等方面與殯葬服務單位和企業脫鉤,不得從事殯葬經營活動,不得向殯葬服務單位和企業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二)建立健全保障機制。要切實解決政府新建殯葬服務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問題,建立穩定的殯葬設施、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保障機制。
(三)提高殯葬服務水平。殯葬服務單位要依據公安機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處理遺體,實行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程式、服務承諾、服務監督“六公開”制度,不斷提高殯葬服務水平。
(四)強化殯葬應急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突發事件中的殯葬應急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完善清明節等集中祭掃時段的安全保障機制,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七、大力倡導文明節儉殯葬新風
殯葬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組成部分。要傳承尊重生命、緬懷先人的傳統思想;倡導厚養薄葬、文明節儉的殯葬理念;弘揚衛生環保、低碳綠色的現代殯葬文化。要把文明治喪作為文化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創建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和新農村牧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和評選範圍,進一步強化喪事管理。確定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為全省“殯葬改革宣傳月”,各地要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加強殯葬管理、促進殯葬改革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節約土地資源、保護三江源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教育引導民眾破除封建迷信和喪葬陋習,樹立文明殯葬新風尚。
八、健全完善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殯葬管理、促進殯葬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各相關部門在殯葬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殯葬管理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承擔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監督殯葬服務的職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止散埋亂葬,加強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要按規劃支持殯葬項目建設,加強對殯葬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對項目進行審批;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監管,制定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大對亂收費問題的治理和查處力度。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保證殯葬服務事業經費落實,支持惠民殯葬政策措施出台、殯儀館和城鄉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建設、殯葬設備環保節能改造。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加強殯葬用地的管理,嚴格審批手續,節約殯葬用地,依法查處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林業部門要依法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嚴厲查處毀林造墓等違法行為,把“三沿五區”的墳墓綠化遮擋納入造林綠化工程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殯葬用品市場的規範管理,嚴厲打擊和查處經營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喪葬用品行為。衛生部門要加強醫院太平間的管理,禁止在醫療機構設立祭奠場所。公安部門要對在喪事活動中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要依法指導少數民族殯葬管理工作,並提出意見或建議。城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城區內大街小巷違章占道的喪事活動、出殯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編制部門要明確基本殯葬服務單位的公益性質,加強政府舉辦的公益性殯葬服務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監察部門要對國家工作人員遵守殯葬管理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殯葬活動中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各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殯葬事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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