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2019年9月20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發布的一個通知檔案。

發布背景,要求,監管責任,其他內容,

發布背景

《通知》發布的背景為,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標準占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要求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監管責任

《通知》明確了監管責任——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 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依託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推行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
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其他內容

《通知》提出,鼓勵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
《通知》同時提出,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契約法的規定,租賃契約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在尊重農民意願並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閒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於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在徵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撤併,規範實施程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礎工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宅基地管理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注意總結基層和農民民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及時修訂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辦法。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自身建設,加大法律政策培訓力度,以工作促體系建隊伍,切實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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