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Land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to further improve the rural homestead and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 發布者:國土資源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一、加強規劃計畫控制引導,合理確定村莊宅基地用地布局規模
(一)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計畫控制。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統籌安排並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組織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在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村土地利用規劃,要與城鎮規劃相銜接,合理劃定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範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現狀和用地需求的基礎上,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土地利用規劃為控制,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現狀圖、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圖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畫表(即“兩圖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請審批制度,張榜公布,指導農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畫、規範有序進行。
(二)科學確定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和規模。市、縣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結合城鎮規劃,合理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防止出現新的“城中村”。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結合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新農村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保留、調整和重點發展的農村居民點用地,統籌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生活、生態、生產用地需求,合理確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設用地規模,指導農民住宅和村莊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三)改進農村宅基地用地計畫管理方式。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各地在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計畫指標,切實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落實占補平衡。農村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應結合農村居民點布局和結構調整,重點用於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控制自然村落無序擴張。
二、嚴格標準和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實施,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範農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縣(市)要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已經編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規劃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畫表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後,鄉(鎮)國土資源所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並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七)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取得權。農民申請宅基地的,鄉(鎮)、村應及時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按程式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絕。各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範,並根據本地區季節性特點和農民住宅建設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辦理時限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當權益。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檔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要摸清宅基地底數,掌握宅基地使用現狀,並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及管理制度,做到變更一宗,登記一宗。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申請、審批、利用、查處信息上下連通、動態管理、公開查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九)嚴控總量盤活存量。要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閒地、閒置宅基地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閒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設用地。鼓勵通過改造原有住宅,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節約挖潛、盤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導農民居住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一體化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量力而行、方便生產、改善生活的原則,因地制宜、按規劃、有步驟的推進農村居民點撤併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引導農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規劃的居民點自願、量力、有序的集中。對因撤併需新建或改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計畫、資金的支持。對近期規劃撤併的村莊,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各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提高村莊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指導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穩妥地開展“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對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劃的,要按照新的規劃,統一宅基地面積標準。對村莊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對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在現狀建設用地邊界範圍內進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於發展二、三產業,但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四、加強監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所是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動態巡查負直接責任。建立動態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自治組織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責任機制,建立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亂占行為。各地要認真負責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對未經申請和批准或違反規劃計畫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當限期拆除、退還土地並恢復原狀。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後,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要求予以登記的,村集體組織可對確認超占的面積實施有償使用。對一戶違法占有兩處宅基地的,核實後應收回一處。
(十五)加強指導,不斷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務必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儘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同時要深入調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主動採取措施解決,並及時上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農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情況的監督,確保農民合法居住權益得到保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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