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臨川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針對於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臨川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對象: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臨川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村民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廚房、廁所、禽畜舍等輔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臨川區行政區域範圍以內的農村村民新建、擴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但市本級管轄的農村宅基地除外。
第四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經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村民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廚房、廁所、禽畜舍等輔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臨川區行政區域範圍以內的農村村民新建、擴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但市本級管轄的農村宅基地除外。
第四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經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管理
第六條 農村村民因住宅建設申請使用的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集鎮以及村莊建設規劃,鼓勵自然村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聚,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建設農民新村。農村村民在城市、建制鎮和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並需取得建設規劃部門同意。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和界址,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臨川區城市分區規劃另行確定。
經過批准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城鎮、中心村及村莊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所占用的耕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由撫州市國土資源局臨川分局(以下稱臨川分局)根據上級下達的計畫指標進行分解,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到各鄉(鎮)。分解下達的計畫指標不得突破。
第六條 農村村民因住宅建設申請使用的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集鎮以及村莊建設規劃,鼓勵自然村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聚,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建設農民新村。農村村民在城市、建制鎮和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並需取得建設規劃部門同意。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和界址,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臨川區城市分區規劃另行確定。
經過批准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城鎮、中心村及村莊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所占用的耕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由撫州市國土資源局臨川分局(以下稱臨川分局)根據上級下達的計畫指標進行分解,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到各鄉(鎮)。分解下達的計畫指標不得突破。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20m2。
城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廢棄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m2。
第九條 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無房戶或未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缺房戶;
二、原住宅因國家建設徵收、徵用或影響村鎮規劃或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損毀或因土地整理復墾原宅基地滅失的;
四、已到法定結婚年齡並分立戶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申請條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面積標準的;
三、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將原住房改變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請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同意的;
五、申請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城市、集鎮、村莊和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及交通、水利、電力、通訊規劃要求的;或座落於地質災害易發區或壓覆重要礦床的;
六、申請位置有土地權屬爭議或其他重大利益爭議尚未調處的;
七、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面積標準而申請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後必須退出舊宅基地,並在申請宅基地審批之前採取簽訂契約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所交出的舊宅基地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權在內的權利和權益。
第十二條 城鎮非農業人口建住宅,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20m2。
城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廢棄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m2。
第九條 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無房戶或未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缺房戶;
二、原住宅因國家建設徵收、徵用或影響村鎮規劃或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損毀或因土地整理復墾原宅基地滅失的;
四、已到法定結婚年齡並分立戶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申請條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面積標準的;
三、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將原住房改變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請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同意的;
五、申請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城市、集鎮、村莊和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及交通、水利、電力、通訊規劃要求的;或座落於地質災害易發區或壓覆重要礦床的;
六、申請位置有土地權屬爭議或其他重大利益爭議尚未調處的;
七、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面積標準而申請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後必須退出舊宅基地,並在申請宅基地審批之前採取簽訂契約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所交出的舊宅基地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權在內的權利和權益。
第十二條 城鎮非農業人口建住宅,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興建住宅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布,公布時間為7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在書面申請上籤署意見,申請人憑經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到國土資源所領取《撫州市臨川區農村宅基地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如實填報之後,分別送達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 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分別在《申請表》中有關欄目簽署初審意見,其中村民小組的初審意見包括村民會議及張榜公布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申請人持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申請表》以及本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第一、三及第五、七項等資料到國土資源所進行資料審核和進行現場核查,之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國土資源所整理匯總分批上報臨川分局,並由臨川分局進行審核,上報臨川分局審核材料包括:
一、農村村民個人使用宅基地申請書;
二、《申請表》;
三、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四、申請土地所在地塊的局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複印件,並在圖上對具體位置進行標註;
五、屬原址改建的,需提供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六、分批上報的《宅基地申請送審分戶明細表》;
七、在城市規劃區內,還必須提供《建設用地位置圖》、《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的初審時間為5個工作日,國土資源所的審核時間為15個工作日,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臨川分局在接到國土資源所分批上報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料後,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20天內完成審查並整理匯總分批上報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撫州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授權進行審批,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臨川分局在10天內辦理完畢有關宅基地審批手續。
審批機關因規劃或政策的重大調整,在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暫不審批的或不予批准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小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經批准的宅基地,由國土資源所會同有關人員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邊長和面積到實地放線定樁,並在取得由臨川分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申請人方可開工建房。
經批准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檔案失效。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在房屋建成以後的60天內到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經實地驗收合格的,由國土資源所到臨川分局統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審查同意的,由國土資源所收取土地證工本費,土地證選擇普通本的按5元/證的標準收取工本費,選擇精裝本的按20元/證的標準收取工本費;占用耕地的,由鄉(鎮)財政所按2.25元/㎡的標準收取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沒有進行開墾補充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到國土資源所向政府交納耕地開墾費,所有收費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所收費用全部進入財政。除此之外,鄉(鎮)、村、組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查(審核)過程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興建住宅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布,公布時間為7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在書面申請上籤署意見,申請人憑經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到國土資源所領取《撫州市臨川區農村宅基地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如實填報之後,分別送達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 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分別在《申請表》中有關欄目簽署初審意見,其中村民小組的初審意見包括村民會議及張榜公布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申請人持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申請表》以及本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第一、三及第五、七項等資料到國土資源所進行資料審核和進行現場核查,之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國土資源所整理匯總分批上報臨川分局,並由臨川分局進行審核,上報臨川分局審核材料包括:
一、農村村民個人使用宅基地申請書;
二、《申請表》;
三、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四、申請土地所在地塊的局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複印件,並在圖上對具體位置進行標註;
五、屬原址改建的,需提供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六、分批上報的《宅基地申請送審分戶明細表》;
七、在城市規劃區內,還必須提供《建設用地位置圖》、《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的初審時間為5個工作日,國土資源所的審核時間為15個工作日,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臨川分局在接到國土資源所分批上報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料後,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20天內完成審查並整理匯總分批上報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撫州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授權進行審批,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臨川分局在10天內辦理完畢有關宅基地審批手續。
審批機關因規劃或政策的重大調整,在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暫不審批的或不予批准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小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經批准的宅基地,由國土資源所會同有關人員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邊長和面積到實地放線定樁,並在取得由臨川分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申請人方可開工建房。
經批准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檔案失效。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在房屋建成以後的60天內到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經實地驗收合格的,由國土資源所到臨川分局統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審查同意的,由國土資源所收取土地證工本費,土地證選擇普通本的按5元/證的標準收取工本費,選擇精裝本的按20元/證的標準收取工本費;占用耕地的,由鄉(鎮)財政所按2.25元/㎡的標準收取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沒有進行開墾補充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到國土資源所向政府交納耕地開墾費,所有收費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所收費用全部進入財政。除此之外,鄉(鎮)、村、組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查(審核)過程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非法占用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拆除,恢復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對主建築超占的非法占地,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標準為:占用非耕地的1—10元/㎡,占用耕地的10—20元/㎡,占用基本農田的應拆除並處以罰款。罰款收入由國土資源部門使用專用票據統一進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不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拆房退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鄉(鎮)、村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制止,並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鄉(鎮)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或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不履行保護義務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當事人,由國土部門處以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國土資源部門對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不受理、不審核,或在審批中亂收費,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相關的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西省土地監察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凡本區發布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臨川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非法占用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拆除,恢復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對主建築超占的非法占地,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標準為:占用非耕地的1—10元/㎡,占用耕地的10—20元/㎡,占用基本農田的應拆除並處以罰款。罰款收入由國土資源部門使用專用票據統一進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不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拆房退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鄉(鎮)、村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制止,並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鄉(鎮)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或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不履行保護義務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當事人,由國土部門處以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國土資源部門對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不受理、不審核,或在審批中亂收費,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相關的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西省土地監察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凡本區發布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臨川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