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意見

近年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勢頭強勁,已成為“為農服務、教農學技、帶農入市、助農增收”的生力軍。但從總體上看,我省農民專合組織規模不大、實力不強,特別是發展資金緊缺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繼續加強金融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工作,拓寬金融機構服務範圍,支持農民專合組織做實、做強、做大,並向實體化合作社方向發展,帶動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帶動農民持續增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意見
  • 發布文號:川辦發〔2011〕37號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適用地區:四川省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意見
川辦發〔2011〕3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意見內容

深化金融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工作
(一)各級各類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深化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作為主要支持對象;同時,繼續對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其他類型的互助性、服務性、公益性農民專合組織中有融資要求的成(會)員予以支持。
(二)金融機構應按照服務、發展、管理並舉和質量、風險、效益並重的要求,針對農民專合組織金融需求特徵,創新農民專合組織金融產品,在符合外部監管和基本信貸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在貸款期限、利息償付、本金償還等方面滿足農民專合組織的需求,提高服務農民專合組織金融產品的針對性、制度保障性、流程簡捷性、程式快速性。
(三)金融機構應前移貸前調查環節,最佳化農民專合組織貸款品種的辦貸流程和程式,將對農民專合組織的評級、授信、用信流程進行合併,優先匹配信貸資金,實現便捷用信,確保符合條件的信貸需求及時得到滿足。
(四)金融機構應針對農民專合組織特點建立相應的信用評價體系,簡化評級指標,放寬信貸準入條件,對被省、市(州)、縣(市、區)評為示範專合組織並符合金融貸款條件的農民專合組織,原則上按不同層次提升信用等級,擴大授信額度,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額度放寬、利率優惠。
(五)金融機構應針對農民專合組織信貸特點,創新服務方式,在控制貸款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定農民專合組織貸款審批許可權,探索多種審批方式。有條件的金融機構應將農民專合組織的正常授信審批權下沉至縣級或以下經營單位,縮短決策鏈,提高審批效率。
(六)擴大抵(質)押和擔保範圍。積極探索以農產品保單、倉單、提單等權利,農用生產設備、機械等固定資產和市場類物業承租權等,進行貸款抵(質)押和擔保。
(七)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從事“川字號”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民專合組織的支持力度。對與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連鎖超市建立穩固產業關聯和利益關聯的農民專合組織,應作為重點服務目標客戶。
(八)金融機構應加強農民專合組織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拓寬服務渠道。針對農民專合組織分布較廣且很多地處偏遠的實際情況,大力發展電子銀行,增加縣域金融自助機具投放。對農民專合組織配齊配強客戶經理,根據管理半徑、難易程度、客戶經理業務能力合理確定管戶數量。實施“流動客戶經理組”制度,消除農民專合組織金融服務空白網點。設定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引導農民專合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通過資金互助方式解決融資問題。金融機構應為農民專合組織提供優質的賬戶服務和監管服務。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體系
(一)農民專合組織指導部門和金融機構應以健全信貸、納稅、契約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健全全省農民專合組織信息共享體系。
(二)省、市(州)、縣(市、區)將農民專合組織的徵信記錄作為各級示範農民專合組織評定、獎勵、政策支持的依據,並將經營規範、經濟實力強的農民專合組織推薦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和農民專合組織指導部門應相互配合,及時有效溝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金融機構可將農民專合組織指導部門提供的有關情況,作為對農民專合組織授信和貸款額度的參考依據。
完善風險防範體系
(一)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的擔保體系。引導和鼓勵有實力的擔保機構直接開展對農民專合組織的融資擔保業務,為農民專合組織提供貸款擔保,並在擔保費率上給予優惠。
(二)各級財政要採取“以獎代補”、風險補助的形式,加大對農業擔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增強為農民專合組織提供擔保的能力。
(三)鼓勵和指導處於同一產業鏈條上的龍頭企業、農民專合組織共同出資組建互助式會員制擔保公司,為成(會)員融資提供擔保。
(四)加強擔保公司管理,嚴禁擔保公司挪用農民專合組織擔保保證金和信貸資金。擔保公司在所擔保的貸款本息無法歸還時,必須嚴格按契約約定履行代償義務。擔保公司因締約過失責任給金融機構和專合組織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契約約定予以賠償。
(五)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農民專合組織特點的保險產品,為農民專合組織及其成員提供保險服務,幫助農民專合組織化解經營風險。
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一)金融監督和管理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對農民專合組織開展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加強政策指導,在信貸、監管等方面給予政策性扶持和鼓勵。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的規定,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民專合組織發展的支持力度。在金融生態環境示範縣(市、區)創建活動中,金融監督和管理部門應將金融機構對農民專合組織的支持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
(二)建立健全農民專合組織信貸盡職免責機制。對僅因外部不可預見因素而造成信貸資產損失,但在信貸管理各環節勤勉盡責、充分披露風險、合規履職地辦理農民專合組織信貸業務的人員,監管部門及相關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程式予以盡職免責。
建立健全聯動機制
(一)省、市(州)、縣(市、區)農民專合組織指導部門要把培育合格的信貸主體作為幫扶農民專合組織發展的重要內容。農村工作綜合部門要做好金融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發展的綜合協調工作。農業、林業、畜牧食品、水利、供銷、科協等相關部門在指導農民專合組織規範管理、完善機制中,要將信用建設作為規範發展的重要內容。
(二)各級金融監督和管理部門要把信貸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發展作為信貸支農的重要考核內容,主動加強與各級農民專合組織指導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合力,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解決存在的問題,共同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幫助金融機構做好支持農民專合組織發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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