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1〕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做好金融服務“三農”的一項緊迫任務和長期制度安排,是促進統籌城鄉發展的有效手段,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工程。為深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和政策實施環境,推動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解決“三農”發展的資金瓶頸,在繁榮農村經濟和農民增收致富的同時規避涉農信貸風險,確保金融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加快推動農業農村發展上台階的意見》(川委發〔2010〕1號)等檔案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實際就開展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試驗區建設的帶動作用和示範效應,按照“統一部署、健全機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改革創新、支農惠農”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經濟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評價體系,推動行政資源、金融資源、社會資源與守信農村經濟主體的有效對接,提升廣大農村經濟主體的誠信意識和守信能力,實現“信息共享、資源統籌、機制創新和信用提升”四大突破,促進我省農村地區信用與經濟良性互動、農村經濟與金融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用3年時間,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以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村經濟主體為主要實施對象,以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為基礎、以信用對接和信用增級為核心、以信用文化為保障的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新模式。通過建立信用檔案和評定信用等級,整合和引導政府部門、銀行機構等組織所掌握的經濟金融資源向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村經濟主體傾斜,使農村經濟主體認識並感受到信用等級提升所帶來的好處,在主觀上提升信用意識,在客觀上提高守信能力,實現“信用惠農、信貸支農、政策助農、服務便農”的總體目標,帶動並培育出一批具有引領作用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區,有效促進農村信用環境在整體上顯著改善,信用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更加突出,農村經濟金融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三)試點推動階段(2011—2012年)。在成都、綿陽市選點開展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試點工作,研發並運行四川省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採集涉農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有關信息,為農村經濟主體建立信用檔案和配套信息共享機制;健全信用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評價體系,研究建立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評價機制,鼓勵、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形成統籌各方資源向信用等級較高農村經濟主體傾斜的有效信用對接模式和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以農村產權要素確權、評估、交易流轉為核心的農業生產要素市場,形成多元化的融資抵押擔保體系;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農村地區信用環境得到改善;消除基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促進農村金融產品創新,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四)完善推廣階段(2013年及以後)。完善和總結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的模式架構、實施流程和制度措施,建立科學、客觀的評價機制,形成具有四川特色、可借鑑、可複製的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創建模式。在全省有條件的地區,有目標、分階段予以推廣。
(五)建立農村經濟主體信用檔案。為夯實四川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信息基礎,提高涉農金融機構對農村經濟主體信用狀況的掌握程度,推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由人行成都分行負責研發全省統一的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打造四川省農村經濟主體信用檔案、信用評價、信用對接、動態管理的載體和平台。涉農金融機構要按照數據接口規範,完整、準確、及時地報送農村經濟主體的信用信息;農業、林業等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信息系統建設的實際情況,督促數據集中的下屬單位,按照數據接口規範,完整、準確、及時報送農村經濟主體的基本信息及產權、榮譽、評價、警示等信息。
(六)開展農村經濟主體信用評價。積極開展對農村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不斷擴大農村信用貸款的投放範圍和投放數量,實現信貸額度、利率、期限與農村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相掛鈎。按照“統一標準、自主申報、逐級審核、公開表彰、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農村信用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評定工作;建立、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方法體系,根據農村經濟特點和評價結果信息反饋,不斷提高農戶信用評價的科學性、有效性;組織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等研究建立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評價機制,將分散的農戶信用整合為有組織的集體信用;鼓勵、引導農業企業,特別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同時,強化信用評價成果的套用,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村經濟主體在金融、財政資金支持和政府管理、社會服務等方面實行“一攬子”優惠政策,使守信主體得到實惠。
(七)統籌各方資源實施信用對接。充分發揮信用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向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村經濟主體傾斜。一是做好“政策助農”工作。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向試驗區信用級別較高的農戶、農業產業基地和龍頭企業傾斜,打造一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掌握先進技術、信用制度健全、發展前景良好的特色農業產業基地、農業龍頭企業、農副商品流通市場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做好“信貸支農”工作。支持人民銀行促進徵信管理與金融穩定、支付清算以及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支農再貸款等金融政策相結合,以信用為切入點,出台相應的政策措施,鼓勵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支持。金融監管部門要幫助和指導銀行業機構與保險公司在農村金融市場加強合作,監測和防範涉農信貸與保險的合作風險。涉農金融機構要優先滿足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村經濟主體的融資需求,對信用村和信用鄉(鎮)優先信貸配置,要針對農村生產、農民創業和農村消費等需求加強金融產品創新,簡化審批手續,提高信用貸款額度,實施優惠利率,充分發揮信用引導信貸資金配置的正向激勵作用。三是做好“信用惠農”工作。鼓勵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服務機構出台對信用等級較高農村經濟主體的優惠傾斜措施。如對信用農戶加大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優先推薦參加評優評先;對信用村和信用鄉(鎮)優先安排縣鄉財政投入的農業項目、支農與扶貧資金;鼓勵鄉鎮農資站對信用戶實行農藥、化肥和種子“先用後付款”的優惠。四是做好“服務便農”工作。進一步完善涉農金融機構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網點,鼓勵非涉農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積極發展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型信貸機構。在信用基礎較好的農村地區,支持人民銀行加快推進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推動支付環境建設示範縣、刷卡無障礙示範區建設以及農村EPOS機(電話支付終端)小額取現試點;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推廣農民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業務,為“三農”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八)推動農村經濟主體信用增級。試驗區要充分利用城鄉統籌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組建以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農村產權為標的的流轉交易平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擴大涉農信貸的抵押擔保範圍。通過增加財政貼息資金、增加擔保和再擔保公司註冊資本金、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和分擔制度。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和完善相關獎勵機制,鼓勵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加大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投入,加大對信用等級較高農村經濟主體的扶持力度。保險公司要做好政策性保險業務,不斷提升農業保險覆蓋面和滲透度;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政策性森林保險、政策擔保相結合的銀保對接機制,打造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參與的多種形式或組合方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
(九)加強農村信用文化建設。試驗區要採用符合農村特點的宣傳方式和載體,大力開展農村信用文化建設,廣泛宣傳和普及徵信和相關金融知識,為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氛圍。要在農民生產技能和就業創業培訓服務體系中增加信用和金融知識,在鄉鎮綜合文化站、村文化室、農家書屋、電影文娛下鄉等文化惠民工程中添加誠信內容;大力培養和宣傳先進典型,讓農民民眾切身感受到“守信得益、失信受損”的信用文化,改善農村地區的信用環境。
(十)健全組織,加強領導。按照“政府領導、人行推動、各方參與”的原則,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成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可由地方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農工委、金融辦、財政、農業、林業、人民銀行、銀監、保監等部門,負責試驗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重點攻關、解決疑難、督察考核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負責試驗區建設的日常工作;如當地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則由本級政府確定辦公室。
(十一)落實責任,加強考核。各級政府要將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納入當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地、本單位的實際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目標明確、責任具體、措施到位、運轉高效的工作格局。人民銀行嚴格執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並定期通報。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涉農金融機構支農業務的績效考核。
(十二)健全制度,確保全全。人民銀行按照“信息安全、保護隱私、授權查詢”的原則,加強對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制定完善信息採集、查詢使用、安全管理、異議處理等相關管理制度,明確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切實維護農村經濟主體信息權益,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十三)部門協調,加強溝通。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要組織參與單位加強信息交流,定期會商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對下級機構的指導督促,對工作瓶頸和綜合性問題集中力量加以解決;要建立定期統計報告制度,加強向上級領導小組和同級政府的匯報,並及時向成員部門和單位反饋動態信息。
試點以外地區可在前期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上,按照《實施意見》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大力開展工作,不斷豐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內涵,為金融資源流入農村地區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不斷推動四川省“三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附屬檔案:四川省信用農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評定辦法
四川省信用農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標準化、流程化的農戶信用等級評價機制和信用村、信用鄉(鎮)評選創建機制,推動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加快推動農業農村發展上台階的意見》(川委發〔2010〕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農戶”是指信用狀況達到規定指標的農戶;“信用村”是指信用狀況達到規定指標水平的行政村;“信用鄉(鎮)”是指信用狀況達到規定指標水平的行政鄉(鎮)。
第三條 信用農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的評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自主申報、逐級審核、公示表彰、動態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分級確定農村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機構。農村信用等級評定堅持“政府領導、人行推動、涉農政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共同參與”的原則。縣級審定工作直接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鄉(鎮)、村成立相應的評定小組,在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一般設在人民銀行縣支行;未設立人民銀行縣支行的地區,由本級政府確定)負責協調採集農村信用信息,對信用村、信用鄉(鎮)進行等級評定並上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定。鄉(鎮)評定小組辦公室由鄉(鎮)政府自行確定,負責評定信用農戶和初評信用村,並上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評定標準
第六條 信用農戶評定標準。按照《四川省農戶信用評分參考標準》(附後),由四川省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自動對農戶信用狀況進行評分,並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優秀、良好、一般三級信用農戶所需達到的分值標準。
第七條 信用村評定條件。
(一)信用農戶占轄內貸款農戶的比例達到65%。
(二)農戶貸款面高於所在縣(區)平均農戶貸款面。
(三)農戶不良貸款率低於所在縣(區)平均農戶不良貸款率。
(四)村黨支部和村委會關心、支持農村金融機構工作,積極協助農村金融機構清收貸款。
(五)村領導無不良信用記錄,村所轄貸款戶誠實守信,無賴債和逃債行為(含為他人貸款所承擔的擔保義務),與農村金融機構無債務糾紛。
第八條 信用鄉(鎮)評定條件。
(一)信用村占轄內行政村的比例達65%。
(二)農戶貸款面高於所在縣(區)平均農戶貸款面。
(三)農戶不良貸款率低於所在縣(區)平均農戶不良貸款率。
(四)鄉(鎮)黨政關心、支持農村金融機構工作,積極協助農村金融機構清收貸款。
(五)鄉(鎮)領導無不良信用記錄,鄉(鎮)所轄貸款戶誠實守信,無賴債和逃債行為(含為他人貸款所承擔的擔保義務),與農村金融機構無債務糾紛。
第四章 評定程式
第九條 信用農戶評定程式。
(一)申請。由農戶向所在村評定小組提出申請。
(二)評定。村評定小組初審後,將農戶申請上報所在鄉(鎮)評定小組;鄉鎮評定小組根據申請農戶信用評分結果、本地信用農戶等級劃分標準和村評定小組意見,確定申請農戶信用等級。縣級農村信用體系領導小組對鄉鎮評定小組評定的農戶信用等級進行最後審定。
(三)公示。在申請農戶所在村公示由鄉鎮評定小組確定、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定的農戶信用等級。公示期為7天。
(四)頒證和備案。由縣(區)政府或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名義,向信用農戶頒發《信用證》和授牌;信用農戶信用等級評定信息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上報省農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予以備案。
第十條 信用村評定程式。
(一)申請。村委會向所在鄉(鎮)評定小組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評定小組初審後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
(二)評定。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根據標準對行政村申請進行評定。
(三)公示。在申請村所在鄉鎮公示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定的信用村名單。公示期為7天。
(四)頒證和公告。由縣(區)政府或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名義,向信用村頒發牌匾和證書,張榜公布,並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信用村信息上報省農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信用鄉(鎮)的評定程式。
(一)申請。鄉(鎮)政府向所在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
(二)評定。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根據標準對鄉(鎮)申請進行評定。
(三)公示。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公示信用鄉(鎮)評定結果。公示期為7天。
(四)頒證和公告。由縣(區)政府或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名義,向信用鄉(鎮)頒發牌匾和證書,張榜公布,並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信用鄉(鎮)信息上報省農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評定管理
第十二條 信用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評定小組每年對新申請農戶、行政村、行政鄉(鎮)按程式進行信用評定。對存量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按“一年一調整、兩年一複評”的原則,進行信用調整和複評。如評定對象有重大變化,可隨時調整。調整和複評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實施。信用評定和複評原則上安排在當年一季度內完成。
第十三條 複評時,應根據信用評分重新核定信用農戶的信用等級,對信用評分達不到信用戶評定要求或存在嚴重失信情況的實行否決制;對達不到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條件或存在嚴重失信情況的實行否決制,由縣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決定變更信用農戶等級或取消信用農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稱號。
第六章 評定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對信用農戶信貸優惠政策。涉農金融機構要根據信用農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的評定結果,結合本單位信貸管理要求,按照“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農戶”、“信用鄉(鎮)+非信用村+信用農戶”、“非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農戶”、“非信用鄉(鎮)+非信用村+信用農戶”、非信用農戶分別核定不同檔次的信用貸款額度,實行差別化利率優惠。
第十五條 對信用村、信用鄉鎮優惠政策。推動農業、林業、畜牧等涉農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向信用村、信用鄉(鎮)優先實施產業政策傾斜、信貸優惠、財政扶持,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優先安排技術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四川省農戶信用評分參考標準
附表
四川省農戶信用評分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