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4〕84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該《意見》分強化規劃計畫引領控制、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進存量低效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4部分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 發布文號:川辦發〔2014〕84號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2日
- 性質:地方法規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動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各項工作深入開展,保障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計畫引領控制
(一)從嚴調控建設用地總規模。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對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的總體管制,確保土地資源承載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空間格局整體協調。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本著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用地規模、布局方面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好銜接。
(二)最佳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按照統籌城鄉、合理布局、適度集中的原則,推進人口向城鎮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城市建設應當避免占用優質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地方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可依法收回調整已出讓的土地。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總量,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居民點整合撤併和小城鎮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對農村建設用地按規划進行區位調整、產權置換,促進農民住宅向集鎮、中心村集中。
(三)加強城鎮建設用地邊界管控。合理確定城鎮建設規模,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加強城市新區用地管理,嚴控城市新區無序擴張。確需設立城市新區的,必須以人口密度、用地產出強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按國家標準控制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防止城鎮發展單純外延擴張。強化城市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整體控制,提高區域平均容積率,最佳化城市內部用地結構,促進城市緊湊發展。
(四)實行差別化計畫指標管理。將市(州)、縣(市、區)單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況作為分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的重要依據;優先為節約集約利用程度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效果明顯的建設項目配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二、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規範園區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產業園區(含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產業集中區等,以下簡稱園區),嚴格按程式報批各類園區的設立、擴區、升級和區位調整。定期開展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作為園區升級、擴區依據。將各類園區土地徵收、利用納入統一規劃,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嚴禁將征地權、供地權下放到園區管理機構。
(六)強化工業用地管理。完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政策,建立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適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將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納入用地使用條件。將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落實到供地檔案和土地使用契約中。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經營。實行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制,可根據產業周期將一般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分別確定為10、20、30年。鼓勵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的工業用地可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供地。建立工業用地退出機制,削減或收回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或達不到約定標準等的項目用地。
(七)推進土地立體開發利用。城市和省政府確定的縣政府所在鎮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加強地下空間管理,鼓勵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城鄉規劃部門應在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宗地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範圍、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面積、開發深度及空間分層坐標。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地價確定、權利設定和登記制度。項目地下空間可不計入容積率,連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出讓或劃撥。用於國防、人防專用設施及城市基礎與公共服務設施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供應;獨立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推進存量低效建設用地盤活利用
(八)加快土地批後實施進度。徵收土地方案批准後,應及時依法進行“兩公告一登記”,加快批後征地實施,及時有效供地。對前3年(不含當年)批准徵收土地累計征地率或供地率低於60%的市(州),予以通報預警,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已經省政府批准且批准檔案在有效期內的城市和鄉鎮新增建設用地,確需調整區位的,可按程式申報區位調整。
(九)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用地閒置問題,對因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堅決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統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通過協商收回、鼓勵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多種形式,積極推進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鼓勵工業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業廠房或增加原廠房層數與容量,提高的土地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有序推進歷史遺留、有合法權源的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
(十一)因地制宜盤活農村建設用地。統籌運用土地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手段,整合涉地資金和項目,推進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促進農村低效和空閒土地盤活利用。在同一鄉鎮範圍內調整村莊建設用地布局的,由國土資源廳統籌安排,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
四、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二)全面履行共同責任制。強化各級政府節約集約用地工作主體責任,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對建設項目行業準入、投資規模、投入產出強度等審核把關,從嚴監管;城鄉規劃部門要嚴格核查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執行情況;林業部門要嚴把占用徵收林地審核關;稅務部門要探索建立城鎮土地使用稅與節約集約用地相掛鈎的稅收調節機制;統計部門要對節約集約用地與經濟運行趨勢進行統計分析;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執法,認真做好建設用地批前審查、批後監管工作,對土地浪費嚴重、違法占地比例高的市(州)、縣(市、區)實行約談,扣減相應的年度用地計畫指標,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並配合監察等部門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加強監測體系建設。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一張圖工程”建設,定期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動態監控資料庫,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閒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報制度,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動態報告制度,加大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掛牌督辦力度。
(十四)完善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標準及考核制度,將節約集約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分解下達、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審批等掛鈎;深入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範縣(市、區)創建活動,對節約集約用地模範縣(市、區)可適當獎勵建設用地計畫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