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實施意見

宣漢縣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單位)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實施意見》(達市府發〔2015〕21號)精神,結合宣漢縣實際,提出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意見。

宣漢縣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實施意見》(達市府發〔2015〕21號)精神,結合宣漢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範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加快實現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縣住建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並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範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範圍和建築面積比例。縣住建局應在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宗地豎向界限,包括高程起算點、上界限高程、下界限高程、採用的高程系、比例尺等;宗地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範圍、用途、建築面積、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面積、開發深度及空間分層坐標、是否計入容積率及計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標,連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出讓或劃撥。
(二)堅持“淨地”出讓。擬出讓地塊必須是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淨地”。不具備“淨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讓。宗地周邊的公共道路、公共綠化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不得納入供地範圍。
(三)周密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土地使用條件、出讓起始價和起叫價、底價確定原則等內容。
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要按照不超過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規定的出讓面積上限確定擬出讓單宗地塊面積,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予以規避。獨立開發利用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符合城市規劃並經規劃部門核實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毗鄰零星的土地,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可由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縣國土資源局必須組織擬出讓宗地的地價評估,採用公開方式隨機抽取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獨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並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式。土地出讓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前應書面徵求法制、發展改革、住建、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意見,各部門的書面意見同土地出讓方案一併報送。
二、堅持土地出讓集體決策
(四)嚴格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採取集體會審方式審定。以會議方式集體決策的,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商業、娛樂、旅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不得違法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不得與土地出讓的相關內容掛鈎,不得以事先的會議紀要、簽訂的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等為依據量身定製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式。
(五)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內,由縣政府組織土地出讓底價決策小組按照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原則,集體研究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土地出讓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嚴禁泄露競買人信息和出讓底價。拍賣出讓可採取無底價方式,其起叫價即為土地出讓底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檔案,存檔備查。
三、完善土地出讓交易制度
(六)規範土地出讓信息發布和報名環節。土地出讓公告必須於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土地出讓結果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讓結果除在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達州日報等媒體上公開發布外,必須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和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公開。對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一視同仁,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阻礙報名。實行網上報名,在公告報名有效工作時間內,縣委機要局必須有專人值班受理。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土地交易機構嚴格按照土地出讓檔案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七)推進土地出讓交易環節改革。全縣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採取土地交易機構進場交易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受委託組織交易的方式實施。
(八)完善土地出讓契約內容。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契約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土地出讓契約應嚴格約定交地時間、開竣工時間、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價款及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出讓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對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式出讓。
(九)開展土地出讓網上交易試點。積極穩妥開展土地網上交易試點,探索在公共資源交易等平台上進行網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競買申請、資格審查、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等環節的信息技術和方法,制定網上交易規範,建立網路運行安全和風險防範機制。
四、強化土地出讓監管
(十)嚴格土地規劃指標調整。土地出讓後,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並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調整前和調整後的內容必須在批准調整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經審定同意改變用途、調整容積率的,縣住建局出具新的規劃條件,縣國土資源局按新的規劃條件完善用地手續;縣國土資源局未完善用地手續前,縣住建局不得按新的規劃條件核發規劃建設手續。對擅自改變用途、調整容積率的,應依法查處,查處未到位前,縣住建局不得進行綜合竣工驗收,相關部門不得進行房產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
(十一)嚴格實行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提醒、備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外,要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安排支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也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獎勵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
(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採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項目開竣工申報、現場核查、竣工驗收、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定期通報、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對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契約、未按契約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契約約定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向社會公示,並納入企業不誠信檔案。
(十三)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國土資源、住建、財政、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督檢查,以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為重心,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及其執行情況、競買條件的設定、出讓方式的選擇、出讓底價的確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等重點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並依法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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