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村民自建的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加大了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改善了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為進一步調動廣大農民民眾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積極性,切實體現農民民眾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政府支農資金投資效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行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創新,推動村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以下簡稱“村民自建”)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村民自建的意見
  • 頒發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發文號:川辦發[2012]30號
  • 頒發時間:2012-5-12
充重要意義,總體要求,創新村民自建機制,轉變政府服務方式,強化保障措施,

充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體現農民民眾的主體地位。在遵循統一規劃的前提下,推進村民自建,實現民主選擇項目、自主參與項目建設,能使農民民眾的意願和主體地位得到充分體現,有利於調動民眾參與決策、籌資、建設、管護的積極性,促進村民自治,深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高基層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於提高支農資金的投資效益。推進村民自建,實現項目由村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結合當地實際,就地取材,減少相關環節,節約建設成本,落實管護責任,實現建設、使用與管理相統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增加農民收入。
(三)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密切幹群關係。推進村民自建,把項目的實施權交給民眾,將建設權與監督權相分離,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有效克服越位、缺位現象,建設服務型政府。項目自選、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於尊重民眾意願,體現民眾主體地位,密切幹群關係。

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為載體,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為目標,完善農村基層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農民民眾的積極性,實現政府主導建設向政府引導、村民自建為主轉變,逐步形成農村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決策民主、建設規範、投入高效、運行安全的建設管理機制,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五)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民眾為主。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為項目實施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組織村民實施項目自建,切實體現農民民眾的主體地位,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民民眾的積極性。
——創新機制,規範管理。積極探索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創新機制,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完善程式,加強監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隨意性。
——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指導,積極推進試點示範,積累經驗,有序推進村民自建。
(六)村民自建項目範圍。凡單項資金未達到招標和比選規模標準、技術要求不高、受惠對象直接、進村入戶的小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建設項目,除中央對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的外,都應積極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組織實施,主要包括:農村道路(含機耕便民道)、農村安全飲水分散供水、農村小型沼氣、標準化養殖場(小區)、小型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節水灌溉、扶貧開發、移民後期扶持、以工代賑以及村級衛生、文化、體育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

創新村民自建機制


  
(七)落實項目實施主體與責任主體。全體或絕大多數村民受益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村民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的項目理事會是項目的實施主體,主要負責施工組織、材料採購、賬務管理等;村委會是項目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監督理事會、協調建設條件、審查賬務、制訂落實管護制度等。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項目理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要加強對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者協會等依法設立、組織內部成員受益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者協會是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 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項目建設管理。
(八)建立項目公示制度。在項目選擇、實施方案編制、申報、建設等各個階段,要將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投資、補助標準、招標或比選結果、項目進展、資金支付、驗收質量、項目決算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和現場公布公示,公開徵求並充分聽取村民意見,落實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必要時可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大會,聽取、審議相關內容。
(九)合理確定建設方式。未達到招標和比選規模標準、技術要求不高、村民能夠自行建設的工程,由村項目理事會等實施主體直接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含量較高的工程,由村項目理事會等實施主體聘請有資質的人員或以競爭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單位組織村民進行建設。

(十)落實管護責任。針對不同類型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明確項目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護責任。單個農戶受益的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歸農戶個人所有,由農戶自行管護。多個農戶共同受益的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歸村集體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等依法設立的組織所有,經村民代表會議或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或組建使用者協會等方式,將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到實處,明確管護責任,實現經營權與管護責任相統一。

轉變政府服務方式


  
(十一)改進規劃編制方式。規劃是項目實施的先導和基本依據。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划過程中,要深入農村,認真聽取民眾意見,將民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納入相關規劃,使規劃編制過程成為集中民智、體現民意、關注民情、改善民生的過程。要指導鄉(鎮)、村結合國家政策和專項規劃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和布局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十二)明確項目審批程式。項目的選擇、申報和實施方案的編制,應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大會充分徵求民眾意見。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大會依法討論通過的項目,方可根據項目情況由項目理事會等實施主體自下而上向有關部門逐級申報。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相關部門審批,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投資計畫下達後,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幫助村項目理事會等項目實施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和批覆的方案進行建設。確需進行調整的,需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大會審議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十三)嚴格資金管理。項目建設財政性資金可根據建設性質和用途,存於縣級財政相應專戶進行核算和管理。項目資金須經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實行縣級報賬制,必要時須經審計機構審計後方可報賬。農民自願籌資籌勞的,按照國家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民自籌資金由村項目理事會等項目實施主體自主管理,結合財政性資金進行項目建設。項目投資如有結餘,結轉用於項目區使用。使用結餘資金實施項目,須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實施方案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批。村民勞務工資可憑發放名冊直接納入工程投資報賬,實行打卡發放。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技術服務、質量監督等前期工作經費和管理費用,經縣級相關部門按規定批准後納入工程建設投資。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滯留建設資金。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提取工作經費。
(十四)加強服務和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村民自建項目的技術指導,深入基層宣傳相關政策和規劃,指導項目選擇和申報,開展技術培訓和服務,讓民眾掌握實施項目的技能,切實解決建設中的技術問題,督促建設單位和村民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
(十五)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村委會要充分發揮村民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主體作用,設立項目質量監督小組,或委託專業人員、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要指派專人指導和參與項目監督,加強項目管理。項目工程質量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質量問題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設資金,並督促限期整改,確保工程質量。
(十六)及時組織驗收。項目竣工後,村委會要在村民評議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主管部門開展考核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縣、鄉(鎮)要建立項目檔案或資料庫,將村民自建項目的會議記錄、籌資籌勞方案、物資領用發放記錄、項目資金支付記錄等原始資料匯總歸檔,規範管理。

強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成立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加大整合力度,統籌協調,聯動推進,督促開展村民自建工作。要細化目標、落實責任,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十八)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組織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密切聯繫民眾,由“代民做主”向組織引導民眾自我做主轉變,增強凝聚力和號召力。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業務指導和技能培訓,切實增強基層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政意識,不斷提高建設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十九)嚴格項目監管。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的巡查巡訪,強化對項目規劃、申報、實施、資金使用、自建方式確定過程、物資採購、質檢、驗收等的監督,建立完善審計、稽察、監測評估等制度,跟蹤問責,嚴禁暗箱操作,確保工程效益。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十)及時總結經驗。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推進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創新、推動村民自建的實施細則,充分尊重農民民眾的意願,實行分類指導,積極探索實踐,及時總結經驗,有序開展村民自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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