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紅河州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是2019年4月10日紅河州政府辦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紅河州政府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雲發〔2018〕1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州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雲政辦規〔2018〕4號)和《中共紅河州委 紅河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方案》(紅髮〔2018〕14號)精神,健全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與州人民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對《紅河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市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長為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州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州農業農村局、州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有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各縣市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州人民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紅河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有關指標,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補充耕地任務、補充耕地調劑流轉、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和各級有關要求,建立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合理布局耕地質量監測網點,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本行政區域鄉鎮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調劑流轉、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以及本行政區域年度監測報告編制發布等方面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縣市通報,並納入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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