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雲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是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6月29日,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雲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2023年7月26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雲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中央統籌下,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責任體系,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第三條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全面壓實省市縣鄉村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責任。
第四條在省委領導下,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推動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責任落實、組織推動、社會動員、要素保障、考核評價、工作報告、監督檢查等機制並抓好組織實施。
第二章省市縣鄉村責任
第五條省市縣鄉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把作風革命效能革命貫徹到“三農”工作全過程,大力推行項目工作法、一線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堅持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層層落實抓鄉村振興責任。
(二)以鄉村振興統攬新時代“三農”工作,將鄉村振興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黨委和政府工作重點統籌謀劃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推動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專項規劃和年度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把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作為首要任務,在穩面積、提單產、降損失上下功夫,依靠科技增糧,做強高原糧倉。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落實強農惠農政策,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全面壓緊壓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
(四)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擺在壓倒性位置,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堅持動態監測、動態幫扶、動態清零,持續完善線上網路、線下格線監測預警體系和縣級每月調度、鄉級每半月研判、村級動態排查機制。落實“一戶一策”精準幫扶舉措,持續鞏固提升“三保障”和飲水安全保障水平,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穩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推動各類資源、幫扶措施向發展產業和擴大就業聚焦聚力,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民眾內生髮展動力。
(五)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立足本地區基礎條件、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規劃發展鄉村產業,做好“土特產”文章。紮實推進種業振興行動,大力發展現代設施農業,強化經營主體培育,做強農產品加工流通服務業,推進農文旅深度融合發展,持續強化農業科技和裝備支撐,探索數字農業、精品農業、生態農業、莊園農業、節水農業、庭院經濟等農業發展多種方式。推動使用鄉村振興銜接資金髮展產業、使用滬滇協作資金實施產業項目、流轉農村土地發展規模種養業的主體全部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機制,提高農民在全產業鏈發展中的增值收益。
(六)推進鄉村人才振興,實施鄉村振興人才支持計畫,加強農業農村產業發展、鄉村公共服務、鄉村治理、農業農村科技等鄉村振興所需各類實用人才培養,選樹一批發展引路人、產業帶頭人、政策明白人,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加強村黨組織書記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派強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繼續抓好科技特派員、特派隊、特派團選派工作,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村到鄉、能人回鄉、農民工返鄉、企業家入鄉參與鄉村振興,扶持致富帶頭人,打造一支沉得下、留得住、能管用的鄉村人才隊伍。
(七)推進鄉村文化振興,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持續開展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民眾組織作用,強化村規民約約束力和執行力,持續開展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早婚早育等突出問題整治,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八)推進鄉村生態振興,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最佳化農業、生態、城鎮空間和基礎設施、公共資源布局,嚴格保護農業生產空間和鄉村生態空間,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持續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推進九大高原湖泊、赤水河等流域保護治理,鞏固長江禁漁成果,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九)推進鄉村組織振興,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鞏固推行村級組織“大崗位制”成果,推廣運用積分制、清單制、評比制、格線化、數位化等方式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減輕基層組織負擔。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平台與同級綜治工作平台一體化運行,強化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及時處置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風險隱患。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民眾身邊腐敗問題。
(十)組織實施鄉村建設行動,不斷提升鄉村基礎設施完備度、公共服務便利度、人居環境舒適度,實現鄉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備的全面提升,加快推動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合理確定村莊布局,加快全省“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持續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能力,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設,保護傳統村落和鄉村特色風貌,賡續農耕文明,加強推廣運用浙江“千萬工程”經驗,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久久為功,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綠美鄉村,加快建設現代化邊境幸福村,高質量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十一)協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高質量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推進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縣域統籌,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加快沿邊城鎮帶和興邊富民行動中心城鎮建設,加快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格局。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持續推動農業轉移人口融入城鎮,保障享有同城均等基本公共服務,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
(十二)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維護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項權益,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不減少、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等底線,充分尊重基層和民眾創造,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用好試點試驗手段,推動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突破、落地見效。
(十三)統籌資源要素配置支持鄉村振興,優先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縣域新增貸款主要用於支持鄉村振興,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發展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村級集體經濟,提升組織化程度,加快實現村級全覆蓋。做好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利分置和權能完善,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發揮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健全多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推動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分工落實。加強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完善運行機制,強化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堅持大抓基層鮮明導向,抓黨建促鄉村振興、促強邊固防、促基層治理、促現代產業發展,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
第六條省委和省政府對全省鄉村振興工作負總責,並確保鄉村振興責任制全面落實。
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全省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全省實際謀劃確定鄉村振興階段性目標任務和針對性政策措施,抓好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分工、重大項目實施、重要資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開省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鄉村振興年度重點任務。定期主持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研究審議鄉村振興有關重要法規、規劃、政策以及改革事項。實行“三農”工作季度調度機制,聽取省級有關部門專題匯報,安排工作成效顯著或者工作推進滯後的州(市)、縣(市、區)進行述職,研究解決突出問題,推動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落實。定期組織省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督促指導和工作調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及時糾正和處理鄉村振興領域違紀違規問題。落實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帶頭定點聯繫1個以上涉農縣。
(四)推動完善考核監督、激勵約束機制,督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含協管、聯繫,下同)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七條州(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發揮好以州(市)帶縣(市、區)作用。
州(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進鄉村振興的階段性目標、年度計畫和具體安排,及時分解工作任務,指導縣級抓好落實,對鄉村振興有關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實行“三農”工作季度調度機制,聽取州(市)有關部門專題匯報,安排工作成效顯著或者工作推進滯後的縣(市、區)進行述職,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及時研究解決鄉村振興重大問題。定期組織州(市)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定點聯繫1個以上涉農鄉鎮,定期開展鄉村振興專題調研,總結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問題、指導推進工作。
(四)督促黨委常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八條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
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工作上,當好“一線總指揮”和“施工隊長”,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地區實際謀劃制定鄉村振興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整合各類資源要素,做好鄉村振興進度安排、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工作推進等,組織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定期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鄉村振興工作,不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現場推進會,紮實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定期組織縣(市、區)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推動建立鄉村振興推進機制,組織攻堅重點任務,研究審議黨委、政府落實鄉村振興年度任務清單,謀劃推進落實鄉村振興重點任務、重大項目、重要政策,確保鄉村振興每年都有新進展。
(四)堅持縣域規劃建設一盤棋,按照城郊融合、集聚提升、特色保護、搬遷撤併、守邊固邊等類型,因地制宜明確縣域村莊布局分類。建立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庫,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
(五)落實包鄉走村制度,深入基層聯繫民眾,常態化開展鄉村振興調研,定點聯繫1個以上行政村,原則上任期內基本走遍轄區內所有行政村,協調解決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六)督促黨委常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九條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發揮基層基礎作用,健全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機制,“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
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謀劃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計畫,組織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重點工作。落實包村聯戶制度,經常性、制度化進村入戶開展調研,原則上任期內走遍轄區所有自然村組。
第十條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基礎性作用,實施村級事務陽光工程,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制度,組織動員農民民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激活農民主體、鄉村資源、社會力量三方動能。確定本村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土地流轉、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等情況。
村黨組織書記是本村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帶領村“兩委”班子成員抓好具體任務落實,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等幫扶力量溝通協調,經常性入戶走訪農民民眾,原則上每年走遍或者聯繫本村所有農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
第三章部門責任
第十一條省級有關部門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結合職責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紮實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擬訂並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
(二)堅決扛牢糧食安全政治責任,鞏固提高糧食產能,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用途管控,實行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力度,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樹立大食物觀,推進糧經協同發展,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保障能力,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加快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持續發揮好防止返貧監測幫扶機制預警回響作用,落實脫貧人口和脫貧地區幫扶政策,實現平穩過渡,做好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點等重點區域幫扶工作,加強定點幫扶,拓展深化滬滇協作,讓脫貧攻堅成果更加紮實、更可持續。
(四)加快建設特色農業強省,走現代化、設施化、高端高品質的農業發展路子。聚焦糧食、茶葉、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堅果、咖啡、中藥材、牛羊、生豬、鄉村旅遊、菸草、蔗糖、天然橡膠等“1+10+3”重點產業,堅持一個產業成立一個專班、組建一個專家團隊、制定實施一個三年行動方案及配套支持政策、建設一批重點基地、培育一批龍頭企業、運行一個定期調度機制,健全特色現代農業產業體系,不斷提升高原特色農業質量效益和綜合競爭力。
(五)堅持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三農”工作的中心任務,健全完善經營主體聯農帶農利益聯結機制,鼓勵實行發展類補貼,鞏固拓展農民經營淨收入、全力擴大農民工資性收入、積極增加農民財產淨收入、合理提高農民轉移淨收入,全力促進農村居民和脫貧人口持續增收。
(六)落實行業或者領域內鄉村振興各項任務,提出和落實推進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的主要目標和重大舉措,堅持問題導向,主動發現問題、分析研究問題、補齊工作短板。
(七)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深化農村改革,把強化集體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實現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同激活資源要素統一起來,落實深化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任務,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農墾、農業水價、集體林權等重點領域改革。
(八)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要素配置、資金投入、公共服務等方面對鄉村振興予以優先保障,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要素合理配置、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享、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發展、鄉村經濟多元化發展的政策措施。
(九)總結推廣鄉村振興經驗典型,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監測評價和分析評估,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有關督查考核、示範創建、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十二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重大任務督促落實等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落實鄉村振興各項任務,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級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社會動員
第十四條省級定點幫扶單位應當履行幫扶責任,聚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落實“幫縣包鄉帶村”定點幫扶機制,每個定點幫扶單位至少確定1個重點鄉鎮開展幫扶工作,制定幫扶規劃和年度計畫,持續選派掛職幹部、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加大政策、資金、人才、信息、技術、智力等支持力度,提高幫扶實效。
第十五條深化滬滇協作互訪交流機制,積極開展攜手促振興行動,統籌推進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科技等領域對口幫扶,深化縣(市、區)、村企、學校、醫院等結對幫扶,加強產業合作、資源互補、勞務對接、人才交流等,搭建企業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六條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和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在資源、體制、人才、組織等方面的優勢,開展鄉村振興青春建功行動、青年人才開發行動、巾幗行動等。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無黨派人士等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支持軍隊接續推進定點幫扶工作,健全長效機制,協助建強基層組織,深化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通過創業指導、平台搭建、培訓賦能等途徑支持退役軍人返鄉入鄉創業,投身鄉村振興。
第十八條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鄉村振興。深入實施“萬企興萬村”行動。鼓勵引導各類公益慈善資金支持鄉村振興。鼓勵公民個人主動參與鄉村振興。
第五章考核監督
第十九條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州(市)黨委和政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重點考核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階段性目標任務和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農業農村廳等有關部門每年制定考核實施方案和考核指標,明確考核內容和具體程式,經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牽頭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後,向州(市)黨委和政府通報,作為對州(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州(市)黨委和政府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
省委、省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各級黨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州(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開展督查,督查結果納入年度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對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省級有關部門承擔的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年度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督導。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定期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推動政策舉措落實落地。
第二十二條省紀委省監委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省鄉村振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雲南調查總隊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體系依法開展統計監測工作。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對本地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程式後,對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激勵。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立常態化約談機制,對鄉村振興工作中履職不力、工作滯後的,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下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同級有關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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