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涉及旅遊的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突出邊境區位特色、民族文化、熱帶和亞熱帶雨林自然風光,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自治州實施旅遊強州戰略,大力推進全域旅遊,推動旅遊國際化、特色化、智慧化建設,打造康養旅遊和健康生活目的地。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旅遊業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旅遊大數據中心,建立健全全域旅遊資料庫,搭建旅遊企業大數據平台,為遊客提供多渠道、全方位、個性化、精細化的優質旅遊服務。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旅遊業的發展工作。農場管委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旅遊業發展工作。
第八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發展規劃,經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旅遊投資、經營環境,推動傳統旅遊創新,提升城鄉旅遊服務能力。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投資開發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的旅遊項目。
禁止建設歪曲和貶損民族傳統文化的旅遊項目。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旅遊經營管理人才,支持有關院校培養旅遊從業人員,提高旅遊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旅遊項目用地指標,合理安排旅遊項目用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景區(點)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交通線路,規劃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中轉站和自駕車、房車露營地,加強旅遊道路、停車場、旅遊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旅遊交通標誌進行統一規劃設定。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合理利用熱帶和亞熱帶雨林、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潑水節、目瑙縱歌節、阿露窩羅節、闊時節、孔雀舞、剪紙、織綿、戶撒刀鍛造、酸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旅遊項目,促進生物資源、民族文化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洋機工回國抗日紀念館、畹町橋、芒市中緬邊民大聯歡舊址、雷允飛機修造廠遺址、乾崖宣撫司署(刀安仁故居)等文化遺產的保護,挖掘、整理、研究相關革命歷史資料,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建設特色旅遊村鎮,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法利用農村土地開展住宿、休閒娛樂、農業生產生活體驗等鄉村旅遊。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發展研學旅行,支持機場、口岸、景區、高等院校、文博單位、科研機構為研學旅行提供優惠和便利服務。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加工具有民族特色的食品、服飾、紀念品、工藝品等旅遊商品,打造具有地方特點和文化內涵的特色品牌,促進旅遊商品產業化發展。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重大節慶假日期間旅遊活動的組織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旅遊經營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點)經營者應當維護景區(點)公共秩序,保持環境整潔。景區(點)旅遊公共設施標誌、標識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傣文、景頗文三種文字標識。
第二十一條 從事鄉村旅遊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
鄉村旅遊經營者不得在山體滑坡、土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易發的危險地段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的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制定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製作安全警示標識,並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租用客運車(船)的,應當選擇具備合法資質的供應商,並簽訂旅遊運輸服務契約。
承擔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船),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安裝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並保持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導遊在講解中不得曲解少數民族語言,文化和歷史。
鼓勵導遊在從事業務活動時穿著少數民族服裝。
第四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和旅遊市場秩序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預案。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和救援保障體系,完善旅遊警示信息發布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建設,確保人員、經費、器材配備與旅遊市場綜合監管需求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誠信和違法信息處置制度。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旅遊投訴管理機制,建立網路受理平台,並在重大節慶假日期間組織相關部門到主要景區(點)進行現場調查和解決。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從業和誘導、欺騙、強迫遊客消費,以及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等旅遊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 邊境旅遊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開展與鄰近國家的邊境旅遊合作交流,開發建設跨境旅遊項目和線路。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支持利用邊境區位優勢和芒市國際機場、瑞麗、畹町、章鳳、盈江等陸空口岸資源發展旅遊項目,促進邊境旅遊業發展。
海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簡化通關手續,最佳化查驗程式,安全快速地做好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出入境通關保障工作,為邊境旅遊活動提供便捷服務。
出入境人員應當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接受檢驗檢疫。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外事、公安、文化和旅遊、海關等部門參與的邊境旅遊協調機制,完善邊境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旅遊綜合執法監管,做好邊境旅遊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旅行社經營邊境旅遊,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旅遊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邊境旅遊,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做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代表:
受大會主席團的委託,我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多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德宏州委、州人民政府把旅遊產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進行培育和發展,堅持高位推進,各級各部門齊抓共管,全州旅遊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德宏旅遊從溫冷地區躍入了雲南旅遊熱點地區之一。隨著國家一系列戰略和我省旅遊強省的持續推進,德宏的區位優勢進一步突顯,旅遊業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旅遊業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出台地方性旅遊法規迫在眉睫,亟需通過立法進一步促進德宏旅遊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一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旅遊強省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為加快推進我省旅遊強省建設,省委省政府對旅遊業發展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採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提出了“雲南只有一個景區,這個景區叫雲南”的發展理念,全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德宏作為一個邊境少數民族自治州,有著突出的邊境區位優勢、多彩的民族文化和優美的亞熱帶雨林自然風光,旅遊資源豐富,是我省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旅遊強省政策措施,以及國家興邊富民行動、鄉村振興戰略、“一帶一路”建設的帶動下,德宏旅遊業發展迎來了新的重大機遇,發展潛力將得到巨大地釋放。通過立法引領,進一步把握好政策機遇,貫徹落實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促進德宏旅遊業快速健康發展,實現旅遊強州目標,進而為旅遊強省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是區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旅遊業是第三產業的龍頭,是一項前景廣闊的“朝陽產業”,涉及“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在刺激經濟發展和消費、增加外匯收入、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提供就業機會、促進文化交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其發展必將推動一個地區經濟的繁榮發展。近年來,旅遊已成為德宏經濟發展的一個新增長點,通過立法明確旅遊業發展目標,完善保障體系機制,進一步促進旅遊業健康快速發展,進而助推經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三是旅遊業發展的內在要求。隨著信息化不斷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對旅遊業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旅遊已進入全域旅遊和大眾旅遊時代,出現了許多旅遊新業態,適應新發展需要,旅遊產業需要轉型升級。通過立法先行,明確我州發展旅遊新業態的目標定位和重點,明晰各級政府及部門、各行業的職責,加快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實施新標準,大力發展旅遊新業態,助推旅遊產業全面轉型升級。
四是推動依法治州和依法治旅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旅遊市場出現的一些亂象,引發了一系列紛爭及社會問題,給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為保證旅遊市場的良好秩序,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旅遊市場,促進旅遊業良性發展。通過旅遊立法,可以在規範、保障、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產業建立和培育、旅遊市場秩序維護及旅遊綜合監管體制創立與運行、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培育和發展旅遊新業態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從而推動我州依法治州和依法治旅步伐。
五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行了全面部署。旅遊產業綜合拉動性強,是最好的扶貧和富民產業,發展旅遊業可以增加貧困地區農民收入,同時,通過鄉村振興也可以進一步拓展旅遊發展空間、催生新的產業業態。通過旅遊立法,引導和促進鄉村振興和旅遊業發展相融合,可以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有效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大幅增加農民收入,改善鄉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對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實現城鄉產業互動,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條例(草案)》起草遵循的基本原則
《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堅持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不違背上位法的原則。堅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出現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情況。
二是突出地方特點的原則。突出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德宏旅遊業發展中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深入分析研究,找準確有必要、急需規範的事項加以明確和規定。
三是突出實用性和可操作的原則。立足我州旅遊發展現狀,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基礎上,重點對旅遊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不便於操作的問題進行明確和規定,保證實用、管用並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嚴格按照立法程式制定的原則。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規定,嚴格按程式制定《條例》。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了制定《條例》,根據《德宏州委關於同意州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立法規劃及2018年立法計畫的批覆》(德復〔2017〕23號),2018年4月,州人大常委會組成調研組深入各縣(市)、部分鄉鎮、村組和旅遊企業,對《條例》立法可行性進行了調研。為確保《條例》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2018年10月成立了《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確定了執筆人員。同時,州政府及時成立了由分管領導、有關部門組成的《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於德宏州文化旅遊局,負責具體起草工作,2019年3月完成初稿,之後,文稿起草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廣泛徵求了州直部門、縣市政府、涉旅企業及法律專家的意見和學習借鑑外地經驗,幾易其稿,反覆進行修改完善。2019年8月13日召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條例(草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條例草案稿;2019年8月29日、2020年4月29日經過州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5、19次會議一次審議、二次審議;2019年12月,省人大民族委對《條例(草案)》一審稿進行調研指導,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2020年7月8日,省人大民族再次到德宏進行調研指導,對《條例(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提出意見建議;2020年8月18日、11月30日省人大民族委根據省委和省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先後兩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審議和修改完善;2020年11月,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將《條例(草案)》上報州委審定後報省委審批,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討論、審查通過後報省委審批。2020年12月26日,省委以雲復〔2020〕100號檔案批覆州委,2021年1月5日,州委以德復〔2021〕1號檔案批覆州人大常委會黨組按法定程式提交本次大會審議。
四、《條例(草案)》的章節和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38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規定立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職責等;第二章旅遊規劃與促進,共11條,主要規定旅遊規劃的編制、規劃的實施保障、旅遊產業發展的重點等;第三章旅遊經營,共5條,主要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規範等;第四章旅遊監督管理,共4條,主要規定對旅遊監管部門、旅遊行業協會的要求;第五章邊境旅遊管理,共4條,主要對促進邊境旅遊開發、強化邊境旅遊協調管理、規範邊境旅遊作出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共4條;第七章附則,共2條。
五、《條例(草案)》的突出特點
《條例(草案)》緊扣國家發展戰略和我省旅遊強省目標,既結合德宏旅遊發展和實際需要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又對旅遊法和省旅遊條例進行細化和補充。主要體現在以下7個方面。
一是明確提出旅遊發展目標及保障措施。《條例(草案)》為順應時代發展需求,適應旅遊新業態,突出“城區即景區,旅遊即生活”的思想,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從總體設計、規劃編制、突出特點、實施保障、用地保障、政策支持等6個方面作出了規定。《條例(草案)》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作出了規定。
二是突出德宏地方特色。依託德宏邊境區位優勢、民族文化和自然風光,規定了利用亞熱帶雨林、特色村寨、民族節慶日、人文遺蹟、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遺址等發展旅遊業,突出德宏地方特色,打造德宏旅遊亮點。《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此分別作出了明確。
三是明確了基層發展旅遊業的職責。為了進一步夯實旅遊業發展的基礎,《條例(草案)》第七條分別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在發展旅遊業中的職責進行了明確;針對德宏有多個農場管委會的實際,對農場管委會發展旅遊業的職責也給予了明確;第八條規定旅遊行業協會的職責,特別作出旅遊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競爭、誠信建設、權益維護的規定。
四是彰顯民族團結進步。德宏是少數民族自治州,居住著多種少數民族,《條例(草案)》在突出民族特色的同時,對發展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字、尊重少數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作了規定,體現了各民族相互尊重、和諧相處,彰顯了民族團結進步。如《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對禁止建設歪曲和貶損民族傳統文化的旅遊項目,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標識,禁止導遊曲解少數民族語言、文化和歷史,鼓勵導遊在從事業務活動時穿著少數民族服裝等作出了規定。
五是明確了發展旅遊新業態。圍繞全域旅遊,對服務好自駕游、大力發展鄉村旅遊、鼓勵研學旅行、辦好民族節慶旅遊作出規定,促進旅遊新業態發展,滿足旅遊者多元化需求。《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分別作出了明確。
六是突出邊境旅遊。《條例(草案)》第五章著重就促進邊境旅遊發展作出了規定。德宏一直以來與緬甸開展邊境旅遊,邊境地區有旅遊合作與交流的基礎,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條例對經驗進一步總結提煉,以法律條款加以明確,更好地促進邊境旅遊發展。
七是細化和補充。《條例(草案)》對國家旅遊法和雲南省旅遊條例中有關旅遊規劃與發展、旅遊經營管理、旅遊監督和保障等進行了細化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