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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環境優美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內的州、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設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綠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合理、市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管理的領導,將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城市建設的投入。鼓勵州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參與自治州城市建設的投資開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用於城市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財政、公安、交通、衛生、林業、水利及電力、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和媒體發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九條 城市建設管理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文明執法。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者超越執法許可權執法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城市的布局、性質和規模。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舊城改造與新區開發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遺蹟,保持民族建築風格,體現當地民族文化、邊境和熱帶、亞熱帶特色,使城市建設與人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城市規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立面設計和裝飾方案。
經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超過12個月未施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預(決)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和省招標投標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範圍設定圍牆、圍欄及各種防護設施和標誌。
臨街建設工程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於1.8米。
工程建設中需要拆除或者改建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其他設施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後必須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和愛國主義教育場所的修繕和擴建,應當報城市建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做好日常養護、維修工作,保證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水、排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消防等依附城市道路的公共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一次性集中鋪設,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施工。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主、次街道必須鋪設地下管網。已架設的各類空中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鋪設。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不得擅自開挖。確需開挖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一條 鐵輪車、履帶車、超過限載標準以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擅自駛入城市規劃區。確需借用城市道路通行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取防護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用地上設定公告欄、報刊亭等公益設施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分區清掃保潔責任制度。清掃保潔責任區的範圍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各自的責任區;
(二)主次街道、廣場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其他街巷和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等單位負責;
(三)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公園、河道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等經營性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設定廣告牌、宣傳欄、霓虹燈和路標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保證其設施內容健康、文字規範、整潔完好、安全牢固。污損或者殘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懸掛廣告、標語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懸掛,期滿後及時拆除。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點)等環境衛生設施。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垃圾,並按照規定繳納垃圾清運處置費。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垃圾實行日產日清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運載泥土、沙石等固態物和液態物的,應當採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不得沿途灑漏。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放養寵物;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香口膠渣和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河道、水源地、供排水溝渠傾倒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液和其他污染物;
(四)焚燒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在非指定地點擺攤設點,占道經營或者停放車輛;
(六)在主次街道兩側臨街建築物的屋頂搭蓋建築物、構築物,在窗外堆放、吊掛物品;
(七)在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隨意張貼廣告,塗畫建築物和其他公用設施;
(八)使用邊界噪聲超標的音響設備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人為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產生活。
第五章 城市綠化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城區綠地率不低於35%,舊城區綠地率逐步達到30%。
城市綠化應當選種具有熱帶、亞熱帶特色的樹種,建設景觀街道。
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栽花、種草、綠化庭院,認養城市樹木和公共綠地。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並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實行掛牌保護。嚴禁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草坪,釘、拴、刻畫樹木,攀折花果;
(二)損壞花壇和綠化設施;
(三)公共綠地內割草、采沙石、取泥土或者堆放廢棄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標準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1%以上3%以下的罰款。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種,並處每株評估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2007年7月6日舉行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近年來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在自治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規劃控制、建設管理、城市綠化和人居環境等方面有了顯著改善。目前,全州的城市規劃控制區面積已達590.93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43.69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約30萬人,城市化率約28%。但是,自治州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還存在規劃建設缺乏特色,城市管理政出多門,市政管理滯後等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立法,進一步總結經驗,理順關係,規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二、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於2003年8月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著手條例起草工作。在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覆論證修改,多易其稿,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在此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與自治州人大及有關部門一道,共同對條例做了研究修改,並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意見。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再次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委。省委於2006年11月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7年3月30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除對個別條款、文字作了修改和校正外,沒有做其他大的修改。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應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這個條例。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各位代表:
受大會主席團的委託,我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於2007年3月30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州及各縣(市)依據《條例》全面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全州城市建設管理水平顯著提升,城市環境日益優美,城市特色日漸顯現,城市功能日臻完善,有力地促進了城市和國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近年來,由於上位法修改、國家機構改革和城市發展等原因,《條例》已不適用於當前和今後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需求,亟需進行修訂。
(一)上位法改變,須要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調整。《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主要的上位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2012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與之相關的其它法律法規也有相應的變化。隨著上位法的改變,《條例》中的許多規定須要與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相銜接,並結合本州實際作出相應的調整。
(二)機構改革後,需要重新明確有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責。新一輪國家機構改革後,部分部門的職能職責發生了變化。如,城鄉規劃管理職能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轉至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的名稱已經變更,涉及城市建設管理的職能職責也相應變化調整。通過《條例》修訂,重新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從而有效消除城市建設管理中受體制性、機制性和保障性掣肘的問題。
(三)管理標準細化,構建多元高效的城市管理執法體系迫在眉睫。隨著美麗縣城的建設和城鄉人居環境的提升,我州城市建設管理中執法依據不充分、短板明顯、缺漏項多的問題日益凸顯,嚴重製約著城市建設管理水平的提升,加之,城市管理標準不斷細化,城市管理執法主體呈多元化態勢,執法推諉扯皮現象時常發生,急需更加切合德宏實際的城市建設管理法規,為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和服務提供明確精準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四)提升城市品質,對城市建設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隨著國家興邊富民戰略推進、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德宏片區、瑞麗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等一系列擴大開放政策的實施,德宏城市發展進入了新發展階段,必須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構建新發展格局。依靠傳統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城鎮化快速發展趨勢,在經濟高速發展和城鎮化推進過程中,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碎片化”問題突出,各種“城市病”層出不窮。同時,我州城市建設管理水平與先進城市的差距還很明顯,而人民民眾關注城市發展的意識卻愈來愈強,提升城市品質的願望與日俱增,對城市的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及配套服務等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五)城市更新行動,要求必須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城市建設管理制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有助於推動城市結構調整最佳化和品質提升,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對於全面提升城市發展質量、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是推動解決城市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短板、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大舉措。為確保城市更新行動的順利實施,要求我們必須創新完善城市建設管理方式方法,建立起一整套與城市更新相適應的政策保障和完備的制度體系,不斷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中共德宏州委關於同意〈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立法計畫〉的批覆》(德復〔2019〕34號),州人大常委會將《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列為2020年的重點工作,成立了州人大常委會主任番躍平任組長的修訂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及相關材料的撰寫工作。在條例修訂草案文本的起草和完善過程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司法局等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從人力調配、資料查閱和文稿審核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於2020年1月下旬開始,2月末完成初稿,文稿起草組深入縣(市)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積極請教專家和學習借鑑外地經驗,著眼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突出時代特徵,幾易其稿,形成徵求意見稿。在徵求州直有關部門、縣(市)人大和政府、縣(市)直有關部門的基礎上,通過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審查,報經州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主任會議討論,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一審稿。2020年6月23日,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了一次審議。之後,於7月9日、8月18日兩次得到省人大立法調研組的指導修改完善,經州人大常委會第43次主任會議討論,形成二審稿。8月21日,州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條例修訂草案,經中共德宏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審議形成黨內送審稿,呈報州委審查後報請省委審批;根據省委的安排,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討論、審查通過後報省委審批;2020年12月26日,省委以雲復〔2020〕101號文批覆州委;州委於2021年1月5日以德復〔2021〕2號文批轉州人大常委會黨組。現按照法定程式提交本次大會審議。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據
條例修訂草案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同時,還參照了國務院發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以及《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條例修訂草案遵循的基本原則
條例修訂草案遵循了以下五條基本原則:
一是不違背上位法的原則。為確保條例的修訂不與上位法的規定及其精神相牴觸,條例修訂堅持了以合法性為前提,以靈活性為基礎,自覺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二是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則。條例修訂堅持以體現我州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為出發點,以解決我州城市建設管理中所面對的主要問題為目的,力求通過條例的修訂,解決一些我州城市建設管理中無法可依的問題。
三是突出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條例修訂緊緊圍繞國家現行的城市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基礎上,重點對城市建設管理執法中經常遇到的困難和不便於操作的問題進行修訂,最大限度地避免照抄照搬和實用性、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
四是堅持條例完整性的原則。為了體現條例的完整和規範,內容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全過程,法律責任充分參考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定。
五是堅持嚴格按照立法程式修訂的原則。
五、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修訂草案共七章三十四條,較原《條例》減少了一條,且具有以下特色和亮點:
一是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全球流行,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也是對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嚴峻考驗,城市管理如何以疫情防控為契機,健全智慧型化管理體制、創新數位化管理模式,更好地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是我們當前面臨的緊迫而又現實的重大課題。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管理統籌協調和保障機制,建設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促進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推行格線化管理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是為避免“千城一面”“同質化”情況出現,提高德宏城市辨識度,打造城市特色,充分挖掘德宏歷史內涵,展現獨有特色,條例修訂草案充分保護並弘揚德宏民族文化,提出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傣族剪紙、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景頗族織錦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規劃建設中,創建集休閒、娛樂、美食、康養為一體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鎮、特色主題文化街區、民族文化特色景觀,推動民族特色文化城市發展。
三是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打好“‘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的部署,條例修訂草案從實現德宏城市可持續發展、引領信息技術套用、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等方面,分別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是近年來民眾反映強烈的城市噪聲、養犬、垃圾分類等問題相應的進行了規範。
以上說明和《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