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於2019年3月18日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1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5/3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城鄉發展,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突出特色、保護生態、綜合利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縣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參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許可權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公眾依法參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加強法治宣傳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識和文明素質。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濕地、江河湖水系等的保護,改善城鄉生態功能和人居環境。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體現當地民族特色,尊重自然格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城鎮開發邊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建築風格以傣族、彝族傳統文化元素為主,集休閒、養生、美食、體驗為一體的縣城規劃建設工作,發展民族風情旅遊。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具有傣族、彝族等民族特色建築風格的設計圖冊,並無償提供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選用。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調整最佳化居民點結構,引導村莊集中布局、集約建設,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建設。
人口相對集中的自然村(含片區)和交通沿線、風景名勝區內的村莊,應當先行編制自然村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城鄉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供排水、交通、電力、通信、燃氣、消防、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需求,合理規劃建材、車輛銷售修理服務、農產品交易、廢舊物品交易、夜市、物流倉儲等專業市場(場地)。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市城鄉規劃建設、房屋建築等標準、規範,結合自然條件、人文環境和經濟發展需要,制定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技術規程。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開工建設。基礎工程完工後,經復驗無誤,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加層、加高、加寬、增設附屬設施或者擴大原有占地面積、侵占公共用地。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承建。對在建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
第十七條 規劃區內的建築布局、建築群落、單體建築應當突出民族文化特點,村莊應當保持特色民居的建築風格。
景區景點,主要交通幹線兩側以及威遠江、小黑江、勐嘎河流域兩岸的房屋建築,鼓勵採用坡屋頂、小青瓦,牆面色彩以傳統民俗色彩為主,並用地方民族建築特色構件和圖案點綴。
第十八條 縣城建成區內鼓勵建設開放式院落,主要街道兩側的單位應當逐步拆除圍牆,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十九條 村民住宅建設不得違反已批准的村莊規劃。村莊規劃區外的村民遷入規劃區內,其住宅用地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住宅建設的指導,住宅建設應當符合當地區域抗震設防、消防等技術要求。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利用城鎮道路、公共場地合理施劃公共停車泊位、停車場。
經批准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和公共服務場所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用途。
鼓勵街道兩側單位對外開放自有停車場。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城市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城市公車、出租汽車車輛的外觀標識、標誌應當充分體現傣族、彝族文化。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區內的綠化種植應當優先選用本土植物,綠化樹木以遮蔭喬木為主。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廢棄物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場所、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布局和建設。
按照城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養護,保持整潔完好、運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城鄉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具體責任區和責任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縣城、鎮建成區內工程建設的管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施工:
(一)實行封閉式作業,設定沖洗設施,保持運輸車輛清潔;
(二)沿街工程建設未經批准,不得占道施工、堆放物品;
(三)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並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
(四)未經批准,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之間不得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市場管理。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段和範圍內經營,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九條 縣城、鄉(鎮)集鎮主要道路、建(構)築物等需要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照明規劃和技術規範,並做到節能環保,不得影響交通信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區內的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指示牌等戶外設施的設定應當確保整潔、完好、美觀、安全,整體設計應當體現當地民族風格和文化特點,並與周邊建築風格相協調。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設定公共信息欄。
第三十一條 縣城建成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和時段進行,具體區域和時段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城建成區內飼養犬只等寵物,應當定期進行免疫。
飼養寵物應當採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縣城、鎮建成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四條 城鎮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維護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扶持鄉村清潔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一事一議,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保潔費和垃圾處理費。
第三十六條 縣城、鎮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挖市政道路或者改變道路現狀;
(二)擅自在道路、橋樑上架設各類管線設施;
(三)擅自拆除、連線、改裝市政照明設施;
(四)占用街道兩側、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在非指定地點燒烤食品,超出鋪面門窗經營作業;
(五)損毀防洪設施、供排水設施、河堤護欄;
(六)在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廣告、宣傳單;
(七)在公共綠化地採摘花果,攀爬樹木,翻越綠籬,損毀花木、草坪、花壇(池),種植蔬菜,放養畜禽,砍伐和圈圍綠化樹木;
(八)占用人行道、市政道路、公共場所亂停亂放車輛;
(九)拆除、占用、移動、挪用、封閉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十)在市政道路、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承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拒不繳納城鎮垃圾、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並按照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四、六、九、十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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