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1月9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與園林綠化
第四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五章 環境與保護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規劃、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責任制,加強市民城市管理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六條 自治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規劃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的建設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自治縣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體現山水宜居的地域特點和當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持傳統風貌,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
城市建築的體量、形式、風格、色彩應當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融入民族文化元素,並與周圍環境和建築風貌相協調。
第九條 經批准的自治縣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城市橋涵、消防、防洪、防澇、供水、排污、供電、避雷、照明、通信、綠化、集貿市場、停車場、公交站點、出租汽車停靠點、公共廁所等市政公用設施。
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應當埋設入地。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新建的管線應當埋設入地。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划行歸市,合理布局商業網點,規範經營活動。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貿市場建設,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民眾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集貿市場。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封閉式施工;
(二)採取濕式拆除作業,施工期間採取防塵措施;
(三)物料、機具和廢棄物等堆放在建設工地範圍內;
(四)對裸露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採取覆蓋、固化、綠化或者攔擋等措施;
(五)配備沖洗設施,保持出入口道路、運輸車輛清潔;
(六)竣工後清理、平整場地,及時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周邊環境。
建設工程施工需臨時占用公共道路及公共設施的,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運輸沙石、渣土、粉塵物和泥漿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灑。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與園林綠化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設定應當有利於市民生活便利。管理者應當保持市政公用設施整潔、完好、安全。對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破壞城市道路照明專用地下電纜、管道;
(二)擅自修築道路出入口,損壞城市道路;
(三)在供排水設施內裝置管線、設閘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四)占壓、堵塞、損壞城市防洪設施、供排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五)損壞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六)損壞公共客運設施;
(七)損壞、偷盜窨井蓋。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實行平面綠化與牆面、屋頂等立體綠化相結合,推廣套用節水、節地、節材新技術。
城市綠化應當優先選用適宜本地生長的樹種、花草等。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環境綠化實行區域責任管理:
(一)城鎮街道、公共綠地及河流兩岸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村民委員會所屬的綠地由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舊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負責;其他居住區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支持單位和個人認建、認養城市綠地和綠化樹木,鼓勵居民在自建房屋地界內進行綠化美化。
第十八條 園林、公共綠地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居住區內公共綠地需要改造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在施工前應當徵得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補償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毀損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經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市政設施建設和維修時,需要對城市樹木修枝、打頂、斷根、移栽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古樹名木應當建立檔案,統一掛牌,劃定保護範圍,不得砍伐、擅自遷移。
第四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制。
(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市容與環境衛生責任人;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與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三)臨街門店的經營者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門店和門前人行道的市容與環境衛生共同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市容與環境衛生責任人在責任區內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二)按照責任分工定時清掃、保潔,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違法廣告、標語、傳單等;
(三)保持市容整潔,勸阻或者舉報亂停車、亂設攤、亂搭建、亂吊掛、亂占用等行為;
(四)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以及責任書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定應當確保全全和外形美觀,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按照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掛,期滿後及時清除。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香口膠渣等;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
(三)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
(五)擅自在建築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刻畫、塗寫、張貼、釘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六)在城市建成區公共場所非指定地點燒烤食品。
第二十六條 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區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占道從事修理、噴繪等經營活動,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禁止超出鋪面門窗外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作業。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臨時設攤經營區的攤點應當優先提供給社會低收入群體。
第二十八條 從事車輛修理、洗車、廢棄物接納作業等經營活動的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對產生的污水、污泥和垃圾進行規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生產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收集點和收集容器。
第三十條 工業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依法實行集中處理,達標排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堆放、傾倒、處置。
第三十一條 飼養寵物犬應當採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牽繫。
第五章 環境與保護
第三十二條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並使用油煙淨化裝置或者油煙排放管道。
第三十三條 提倡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倡導低碳生活方式,鼓勵生產、使用環保材料。
塑膠購物袋、塑膠包裝物等塑膠製品應當回收利用。禁止生產、銷售非降解塑膠購物袋,商品銷售、商業服務等場所不得提供非降解塑膠購物袋。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一)商業經營場所、生產單位及機動車修配廠等產生超標噪聲;
(二)商業宣傳、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標,臨街門面、道路、公共場地使用發電設備產生超標噪聲;
(三)夜市經營噪聲超標;
(四)除搶修、搶險等工程及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以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在學校、醫院和居住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裝修、加工等活動。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時調整公交線路、公車輛、出租汽車的投放量,解決交通擁堵問題。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有序、暢通、安全,並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合理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七條 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攬客。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在主要道路兩側隨意停車,不得在招呼站內停車候客,上下乘客時不得開啟左側車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管理和執法的;
(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要求當事人承擔非法定義務的;
(五)違反規定執法或者行政不作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城市古樹名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九)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犬只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作《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彰顯維西傈僳族民族文化特色,建設文明和諧美麗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
截止目前,我縣縣城區規劃面積7.12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6.24平方公里。我縣在城市建設不斷加快發展的同時,城市管理工作也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為: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後,城市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較為單一,執法依據不足;城市管理體制不順、部門職權交叉、行政處罰權分散;現行的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較為原則。因此,制定一部與我縣城市實際、管理要求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規,對城市管理活動涉及的問題、重要事項、特定行為進行調整和規範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過程
根據《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十三五”民族立法規劃》和縣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立法計畫安排,縣人民政府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領導小組以我縣城市管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導向,在認真總結我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借鑑外地城市管理的立法經驗,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起草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按照民族立法程式,《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於2016年1月27日至3月1日,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形成《條例(草案)》初稿。2016年3月29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召開了座談會,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反覆的討論,提出意見、建議。2016年4月15日,起草領導小組辦公室再一次徵求了16個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建議,並於2016年4月28日,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聽證會。2016年6月29日,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形成《條例(草案)》議案,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確保《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4月5日召開主任會議再次對《條例(草案)》立法相關工作進行研究部署,組成調研組深入到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縣級相關部門專題調研,並於2017年5月27日至7月30日再次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建議。
《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得到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高度重視,指定立法專家修改和審查。2018年4月10至11日,省人大民族委員會馬昆副主任委員一行親臨我縣對我縣城市現狀進行了調研,並針對性地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2018年5月23日至25日,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到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匯報《條例(草案)》立法工作的進展情況,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專家再次對《條例(草案)》提出指導意見。2018年7月30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作了審議。2018年8月15日至16日省人大民族委員會馬昆副主任委員一行再次親臨維西指導《條例(草案)》修改工作。同時《條例(草案)》立法工作得到了州人大的大力支持。《條例(草案)》立法過程中,共徵求到立法意見建議63條、文本修改意見105條。
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在立法意見建議梳理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論證和先後十四稿修改,《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三條。《條例(草案)》嚴格按照《雲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式》開展相關報批工作。2018年9月6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黨組召開第15次黨組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並呈請中共維西縣委審查。2018年9月10日,中共維西縣委召開十三屆縣委第38次常委會對《條例(黨內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並呈請中共迪慶州委審查。2018年10月23日,中共迪慶州委召開八屆州委第62次常委會對《條例(黨內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並呈請中共雲南省委審查。2018年11月21日,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召開了《條例(黨內送審稿)》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以及省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逐條修改把關。2018年12月1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黨組召開第11次黨組會議對《條例(黨內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並呈報省委。經中共雲南省委雲復〔2018〕73號、中共迪慶州委迪復〔2019〕1號和中共維西縣委維復〔2019〕3號檔案批覆,省委、州委和縣委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體現了我縣加強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按法定程式提交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三、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
一是突出全國唯一的一個傈僳族自治縣的獨有民族特色;二是捋清各部門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職責,減少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齊抓共管,形成城市管理合力,構建城市管理長效機制;三是重在明確城市管理範圍、細化城市管理標準,為城市管理者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四是重在解決突出問題,根據我縣的具體實際,有針對性地作出若干規定,使城市管理參與者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
城市管理涉及範圍非常廣,《條例(草案)》在涉及城市綜合管理的所有部門和單位的管理事項中,重點選擇了與城市綜合管理關係十分密切的重要領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市規劃與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園林與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道路交通、法律責任等事項。這些事項,基本涵蓋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與城市整體形象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突出了我縣在城市管理中的重點、難點、盲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同時,《條例(草案)》對未納入的事項採取了技術處理,如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為後續制定《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預留了接口。
(三)關於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後,國務院於1997年在城市管理領域進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試點工作,經過試點實踐,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2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在全國全面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就我縣城市管理活動的實際情況而言,一方面城市管理已不局限於市容環衛、城市公共設施等狹義範圍,而是整合了城管、規劃、建設、交通、環保、園林等多種行政資源,是一種名副其實的城市綜合管理。另一方面一些長期困擾我縣城市管理的“頑症”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如:環衛清掃保潔和保障水平不高,精細化管理還不到位;城市綜合管理的合力還未真正形成,相互推諉、不作為等還時有發生;社會發動面不夠,全民參與城市管理的氛圍還不夠濃等。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需要通過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現更高效地管理。為了落實國務院決定,我縣於2008年8月5日掛牌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省政府關於城市管理方面的決定、條例、地方性法規和縣人民政府令,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雲辦發〔2017〕22號)等檔案規定,我縣進一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明確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我縣城規劃區內實行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在此次制定的《條例(草案)》中進一步明確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城市管理中具體的執法範圍。除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環境與保護、道路交通以外,在城市規劃與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園林與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四個方面的內容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的範圍。
(四)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對城市綜合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理,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有較為全面、明確的規定,因此,《條例(草案)》對相關法律責任未作簡單照抄照搬,而是根據我縣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實際作了以下幾個方面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按照依法行政、權責一致的原則,對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分別作了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追究方面的具體規定。
二是在對現行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歸集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對城市綜合管理中突出的重點、難點管理事項,作出禁止性重申規定。如違法建設、擅自在綠地內挖坑、取土、傾倒垃圾、隨地吐痰、便溺、油煙噪聲污染、飼養寵物犬等。對這些行為,明確了管理主體、管理依據及處理方式;對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管理事項,明確各個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處理依據。
三是對上位法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管理事項,《條例(草案)》沒有作創設性行政處罰。處罰標準主要根據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後果確定,並參考和借鑑了雲南省其他城市相關規定。
(五)關於突出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管理特色的相關規定
為突出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建設的特色,《條例(草案)》要求城市規劃應當體現山水宜居的地域特點和當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城市建築的體量、形式、風格、色彩應當融入民族文化元素。(詳見《條例(草案)第八條》)
從我縣人民民眾的實際生活需要出發,對臨時設攤經營區的管理強調攤點優先提供給社會低收入群體。(詳見《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
對城市生產生活垃圾處理的規定。僅規定了對違反第二款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經營者進行處罰,而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作了要求,但沒有作處罰規定,重在對良好生活方式的引導,而非處罰。(詳見《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
從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上考慮,對民眾普遍存在飼養寵物犬的行為作出了規範,但未設定具體處罰。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犬只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詳見《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以此類似,對節能環保、禁白限塑作了倡導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但沒有作處罰性規定,重在正面倡導。(詳見《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9年6月11日召開第19次會議,對《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維西是全省唯一的傈僳族自治縣,隨著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在城市公共設施服務水平得到明顯提升的同時,仍然存在違法建設、占道經營、城市集貿市場散亂、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無序等問題。而在城市管理中依然存在著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執法依據不夠、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等問題。為此,制定內容明確、易於操作的城市管理條例,明晰管理部門職責,科學規劃城市發展方向,依法規範城市管理行為,有利於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彰顯民族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優美宜人的工作、生活環境。
在條例修改、論證等工作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自治縣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9年1月9日,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程式合法、內容合法,符合自治縣加強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