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

2010年3月6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23年,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5月28日
  • 頒布單位: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管理條例全文,審議結果報告,修訂情況,

管理條例全文

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
(2010年3月6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10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23年3月24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條 自治縣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綜合治理、保護與開發並重的原則,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水措施,加大節水宣傳力度,推廣節水技術和設備,提高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用水供求計畫;
(三)制定並實施水量調度、分配方案;
(四)負責取水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五)徵收水資源費和相關費用;
(六)調處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 自治縣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濫伐護堤護岸林木;
(二)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三)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四)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五)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六)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
(七)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為。
第十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江河、水庫和水源地的水功能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保護管理。
永春河(犁地坪快活林至拖枝村紅坡段)、臘普河、頭道河、阿海洛古河、康普河、葉枝河、同樂河、巴迪河、中路河、佳禾河、共興河、其普河、妥洛河等縣域內主要河流水質保護標準不低於Ⅱ類。
第十三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石)、水泥製品加工、養殖、旅遊、餐飲等經營活動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江河、湖泊、水庫的漁業資源情況,依法確定並公布禁漁區、禁漁期。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第十五條 整治河道,建設橋樑及其他臨河建築,鋪設跨河管道、纜線等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項目立項審批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移民安置方案,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移民的生產生活和後續發展。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建設項目,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告。
取水申請批准後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要由國家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准的,取水申請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註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實行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水土流失的,應當限期恢復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生態破壞和水土流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下列取水活動不需辦理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庫、水塘取水的;
(二)農村家庭生活和零星養殖畜禽少量取水的;
(三)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農田的;
(四)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應急取水的;
(五)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石)的,應當取得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證,並按規定的地點、範圍、期限、數量和作業方式開採。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水資源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節約水資源和防治水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盜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1倍以上5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在金沙江流域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採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金沙江流域外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六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在金沙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在金沙江流域外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批准的地點、範圍、期限、數量和作業方式開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0年5月5日至6日舉行第28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維西縣地處三江併流核心區,水資源十分豐富。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對該縣經濟社會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已嚴重影響了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為更好地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水資源,實現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治縣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於2007年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並著手起草工作。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條例起草工作,深入實地調查研究,與州、縣人大常委會及其政府有關部門的同志一道對條例進行研究修改,並多次交換意見。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批覆同意的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於2010年3月6日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縣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以及防治水害的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校正。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修訂情況

2023年,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修訂)》,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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