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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3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綠化,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推進綠美德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雲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城市建成區以外的綠化規劃、植樹造林、種草栽花、育苗養護等綠化活動及其監督檢查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綠化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科學綠化、量力而行,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綠化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重點支持科技研發、技術培訓、種苗培育、綠化示範建設等。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鄉村綠化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轄區內的鄉村綠化工作。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村民自籌、受益主體出資、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綠化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綠化管理工作,履行綠化規劃監管、綠化設計審查備案、技術研究與培訓、良種苗木認定、綠化示範建設、綠化工作督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和旅遊、鐵路、油氣管道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鄉村綠化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綠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參與鄉村綠化活動,並將其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
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鄉村綠化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鄉村綠化成果的義務,並有權勸阻、投訴、舉報損害、侵占鄉村綠化成果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村綠化規劃。
規劃報批前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經批准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與建設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批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九條 鄉村綠化規劃應當符合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體現熱帶、亞熱帶的地域特點和當地民族傳統特色,保護耕地、生物多樣性、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等,突出鄉村風貌提升,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第十條 鄉村綠化規劃按照下列標準制定:
(一)集鎮綠化:集鎮建成區適宜綠化的區域能綠則綠,集鎮規劃區域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公園綠地1處以上。
(二)村莊綠化:老舊村莊內適宜綠化的區域能綠則綠,新建村莊內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宜綠盡綠;村莊周圍應當規劃綠化用地,營造綠色生態景觀;建設1處以上公共休閒綠地。
(三)山地綠化:宜林山地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病蟲害防治跡地等在當年或次年內完成綠化。
(四)田網綠化:保持現有農田林網綠化覆蓋率不降低。
(五)公路、鐵路沿線綠化:鐵路、縣級以上公路適宜綠化的道路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鄉村道路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五。
(六)油氣管道沿線綠化:規劃控制範圍內,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七)公墓區綠化:經營性公墓區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公益性公墓區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八)水岸綠化:水體岸線自然化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五,適宜綠化的水岸綠化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六。
第十一條 鄉村綠化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制:
(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公路沿線的綠化由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縣道公路沿線的綠化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公路沿線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公墓區的綠化由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墓地經營主體負責。
(三)各類水岸的綠化由水利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水資源經營主體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的綠化,鐵路、輸電、通訊、油氣管道沿線的綠化,由各主管部門、經營主體負責。
(五)旅遊景點、景區的綠化由文化和旅遊部門、景區經營主體負責。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綠化由各該單位負責。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認領掛牌實施綠化。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綠化規劃,統籌安排綠化用地,保證鄉村綠化規劃的實施。
開展鄉村綠化應以道路沿線、水岸、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受損山體、退化林地草地、廢棄閒置土地等為主推進立體綠化,構建綠道網路,實現城鄉綠地連線貫通。
涉及飲用水水資源保護應當退耕還林綠化的,按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開展鄉村綠化應當優先採用鄉土植物良種壯苗,提倡喬、灌、藤、花、草多樣化植物混交種植綠化模式。選用外地植物種類綠化的,應當對其適宜性、安全性等進行專項論證並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企業依法建立鄉土木本、草本、藤本植物種質資源繁育和良種種苗繁殖基地,加強對特色鄉土植物種質資源的收集保護和開發利用研究,為城鄉綠化和生態建設提供優良的鄉土苗木。
鼓勵鄉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種植鄉土特色植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合理利用空間建設小微植物園,家庭庭院建設小微果園、花園、菜園。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應當先進行綠化設計,按照綠化方案設計內容和綠化技術規程實施,實行規範化種植、精細化管理。
鄉村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綠化設計方案,應當經縣(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各綠化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綠化管理養護的需要,建立管護隊伍、配備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
縣(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護林員管理制度,將鄉村綠化管護工作納入護林員的職責範圍。
第十六條 綠化新增的林地需劃入生態公益林的,由自治州、縣(市)林業和草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區劃界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分布在鄉村綠化規劃建設區域內的保護類野生植物、古樹名木和胸徑70厘米以上或者樹齡50年以上的喬木大樹的保護。保護類野生植物、古樹名木和喬木大樹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布並建檔掛牌,落實管理養護責任。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認養保護類野生植物、古樹名木和喬木大樹。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古村落、古建築、名勝古蹟、特色村寨和鄉村風貌等保護,加強綠化規劃建設區域內的護村林、景觀林的保護以及村寨居民崇敬自然、傳承文化共同視為龍山龍樹的山林和樹木的保護,保持鄉村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進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有機融合。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綠化用地和毀壞綠化花草、綠化樹木。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採挖、移植、毀壞喬木大樹、護村林、景觀林、龍山龍樹。
因避險、保護等,確需砍伐、採挖、移植喬木大樹、護村林、景觀林、龍山龍樹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職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鄉村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綠化工程建設未經過綠化設計審查備案或者未按照綠化設計方案實施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造成綠化林木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採挖、移植、毀壞喬木大樹、護村林、景觀林、龍山龍樹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砍伐、採挖、移植、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處砍伐、採挖、移植、毀壞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綠化條例》於2023年8月31日經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3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