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為了加強鄉村清潔工作,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條例內容,條例草案,

條例內容

(2019年10月24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在自治州範圍內的鄉村清潔,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對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等進行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基層自治、全民參與、多元投入、統籌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進鄉村清潔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三)統籌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
(四)扶持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五)鼓勵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鄉村清潔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六)對鄉村清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處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信和科技、教育體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外事、林業和草原、扶貧開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和分工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鄉(鎮)的鄉村清潔工作計畫;
(二)結合村莊規劃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三)對鄉村垃圾進行轉運、處置;
(四)對鄉村污水進行處理;
(五)對鄉村清潔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六)對鄉村清潔進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和有關單位履行鄉村清潔工作職責;
(七)對鄉村清潔投入的資金、收取的費用和支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鄉村清潔管理制度;
(二)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
(三)對鄉村垃圾進行收集、轉運、處置;
(四)對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公共廁所等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五)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七條 鄉村範圍內的單位、企業、生產經營等場所,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清潔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承包田地的清潔,按照要求處置處理生產生活垃圾、污水、廢棄物等,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加鄉村清潔公益性活動。
第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村(居)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一事一議”約定和收取保潔、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費,確定違反鄉村清潔約定的處理措施,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保潔、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門用於鄉村清潔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通過民主程式,制訂保潔方式、保潔員選配等工作方案,報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後執行,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保潔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聘用,按照聘用約定支付報酬。
污水管理工作參照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實現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不具備集中收集、轉運條件的,可以選擇採取無害化方式對生活垃圾就地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防揚散、流失、滲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 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貯存、運送、處理醫療廢物。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的相關處置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鄉村機械修理產生的廢物,應當按照相關處置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鄉村範圍內的餐飲單位、餐飲服務經營者、家庭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剩餘物應當按照相關處置規定進行存放、收集和處理。
第十七條 自然村應當集中或者分散處理生產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經建成公共排污管網的,應當將污水接入排污管網。
第十八條 村民住宅應當建設衛生廁所,新建、擴建、改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池。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規劃建設衛生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 農村畜禽養殖實行人畜分離,畜禽糞便和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鄉村清潔要求進行收集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並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畜禽養殖禁養區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漁業生產者套用生態優先的綠色發展技術,推動漁業健康發展。高密度、規模化水產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污水經過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養殖水域灘涂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劃。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農業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推廣和採取多種科技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防止隨意焚燒秸稈,污染環境。露天禁燒區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廢棄物回收制度,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處置規定分類集中處理農業廢棄物。
農業生產者應當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投入品的廢棄物,將廢棄物交由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集中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邊境縣(市)、邊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國家地方政府對接聯繫,推動邊境鄉村清潔共建共管的協作。
鼓勵邊境村寨以民間方式與相鄰國家村寨開展邊境村寨清潔合作。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田間地頭、森林、草地、水域堆放、棄置、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廢棄物;
(二)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打場曬糧、晾曬物品,堆放農家肥、秸稈、木柴、建築材料、雜物等;
(三)在田間、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森林、草地等棄置農藥和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四)向公共場所、道路、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森林、草地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丟棄動物屍體,傾倒餐廚剩餘物等廢棄物;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拋撒建築垃圾;
(六)在露天禁燒區焚燒秸稈、枯枝、落葉、雜草及生產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清潔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參與鄉村清潔活動,並將其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鄉村清潔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維護鄉村清潔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鄉村清潔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勸阻、投訴、舉報損害鄉村清潔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鄉村清潔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成績突出的村(居)民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依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給予批評教育,並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一、第二、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經以上處罰後仍未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自治組織清運處理,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職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鄉村清潔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開展立法調研中,針對《條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調研組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幹部民眾都表示,農村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問題凸顯,環境衛生治理已是刻不容緩。目前,我州鄉村清潔工作在基層農村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試點示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但管理不規範、缺乏法律政策支撐是一個共性問題,制約了工作的深入推進,亟需通過立法給予規範統一,提供法律保障,持續有力推動鄉村清潔工作的深入有效開展。
(一)加強鄉村清潔立法符合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精神。黨的十九大把污染防治列為“三大攻堅戰”之一,國家提出了“向農村垃圾宣戰”的號召,做出了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部署,對鄉村清潔衛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而當前鄉村環境污染問題日趨突出、形勢不容樂觀,農村污染治理已經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加之,國家、省制定出台的上位法較為原則,在農村具體工作中難以操作,難以完全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為此,制定出台我州鄉村清潔條例顯得十分必要。
(二)加強鄉村清潔立法是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必須提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增強軟實力,提高競爭力,為農村產業發展、農民增收致富打牢堅實基礎。鄉村旅遊等新興產業是振興農村經濟的一條新路子,環境優美、衛生整潔、鄉風文明是吸引遊客的必要條件,所以提升農村發展“硬實力”和“軟實力”都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州農村這方面基礎薄弱,差距很大,髒亂差現象還比較突出,需要通過制定出台相關法律,規範統一建設管理工作,依法有力推進鄉村環境污染治理。
(三)加強鄉村清潔立法是全州人民民眾的迫切需要。近幾年,我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滯後,問題突出,特別是垃圾污水、水源污染等問題,給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身體健康帶來了嚴重影響。各族民眾切身感受到了環境污染的危害,環境衛生意識普遍提高,越來越關注重視環境問題,許多鄉村把環境衛生寫進了村規民約,成為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內容。但村規民約的約束力有限,村(居)民自治水平還有待提升,亟需制定出台相關法律規範引領,使之步入法治化軌道,依法規範統一。
(四)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立法是依法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加強鄉村清潔立法工作,一是為規範、保障、統一鄉村垃圾、污水、公廁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運營,二是為有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改善和保護農業農村環境,三是限制或減少其它污染環境行為的發生等各方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從而推動我州依法治州和依法治村治衛的法治化進程。
(五)加強鄉村清潔立法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支撐。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對鄉村振興戰略做出了具體的路徑安排和政策抉擇。目前,我州還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4722戶15092人,這些貧困人口貧困程度深,自我發展能力不足,脫貧致富難度大。制定出台鄉村清潔條例可以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有效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村產業發展競爭力,催生鄉村旅遊等產業,推進鄉村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制定條例的可行性
主任會議認為,《條例》(草案)十分必要、切實可行,立法條件已經成熟:一是有中央大政方針政策的部署和指引。中央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業農村工作全面推進,對農村清潔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明確了目標任務,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有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重點工作要求和支持。中央、省對鄉村衛生清潔工作編制了項目規劃,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計畫;三是有全州各級政府的重視和工作實踐。我州在脫貧攻堅,特別是異地搬遷項目中做了有益的嘗試,推出了許多試點示範村,有實踐、有亮點、有經驗;四是近幾年,我州農業農村經濟社會得到了長足發展,各族民眾生活水平有了明顯提高,改進提升農村清潔衛生的願望強烈,推進鄉村清潔工作有了堅實的社會基礎。為此,主任會議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制定條例的主要法律依據
主要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為立法法律依據,同時還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的規定。
四、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州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領導小組在研究討論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中,提出了“開展鄉村清潔條例立法”的建議,經州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其納入2018—2022年立法規劃及2018年立法工作計畫安排。2018年8月6日—14日,州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以宋雨發副主任為組長的立法調研組,深入全州5縣市、鄉鎮、村組全面了解情況、徵求意見建議,並撰寫了詳實的調研報告,提出予以立法的建議,再次提交第十五屆7次主任會議,通過充分討論研究,會議決定將《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納入立法規劃,並報請州委和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同意,啟動了立法程式。
之後,成立了立法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明確立法工作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確定文稿執筆人,並於2018年10月中旬開展了條例起草工作。同時,“鄉村清潔條例”立法領導小組先後前往吉林、內蒙古和大理州考察學習立法經驗,並在廣泛調研、反覆論證、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特別是2019年8月13日在省人大法工委領導、專家的指導下又進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按法定程式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有三十條,其主要內容分別為:
第1—3條,主要是確定了立法依據、適用範圍、遵循原則、公民義務和鄉村清潔的定義等。本條例明確“在自治州範圍內的鄉村清潔活動,適用本條例;遵循政府推動、基層自治、全民參與、多元投入、統籌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所稱鄉村清潔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
第4—21條,主要是明確州、縣(市)、鄉(鎮)各級政府、行政主管和職能部門,以及村組、單位、個人的職責和工作任務,對鄉村清潔涉及的垃圾、污水等的處置要求、標準和方式都做了規定界定、明確。同時明確了鄉村清潔工作資金投入、清潔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處置處理、保潔方式、經費收支以及開展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和要求。本條例的一個亮點是通過條例賦予了村組、村民充分的自主權,有利於發揮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的積極作用。
第22條,主要是結合我州地處邊境、與緬甸山水相連的實際,對開展中緬邊境鄉村清潔共建共管的協作事項作了明確,明確規定了我州邊境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的國家(緬甸)地方政府的對接聯繫,推動中緬邊境鄉村清潔共建共管的協作,鼓勵邊境村寨以民間方式與相鄰的國家(緬甸)村寨開展清潔合作。
第23—26條,較為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禁止性行為;並就政府開展條例的宣傳教育、建立舉報制度和獎勵等作了要求;明確所有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勸阻、投訴、舉報損害鄉村清潔的行為;對鄉村清潔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成績突出的村(居)民予以獎勵。
第27—28條,主要是明確對違反禁止性行為的處罰主體和金額標準,以及對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處分、處罰。
第29—30條,主要是規定了條例實施的程式、時間和解釋權。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鄉村清潔定義的釋義和範圍界定
本條例對鄉村清潔的定義為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主要是因為當前鄉村缺乏處理終端環保設施,處理能力有限,難以完全做到終極處理,所以只能是初步、初級的處置和日常管理;範圍界定為城市建成區以外是基於城市建成區內已經歸由城市管理範圍,不屬本條例規範範疇。
(二)關於管理主體
《條例》(草案)基於農村面廣,居住地散、小及偏遠,政府職能部門監管難的實際情況,賦予了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村(居)民自治組織日常管理職責,還對村民及鄉村範圍內的單位、企業、經營者清潔範圍、職責做了界定和規定。
由於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村(居)民自治組織沒有執法權,但為了發揮其主體和村民自治的作用,《條例》(草案)鼓勵、支持他們將鄉村清潔納入村規民約的內容,對村(居)民加以規範、約束,以保證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三)關於鄉村清潔工作職責的劃分和禁止性規定
《條例》(草案)中禁止性規定基於上位法的規定較為原則,具體工作中難以界定和操作,所以作為地方性法規,有必要對損害鄉村清潔的行為一一列出。一方面讓公眾明確和自覺遵守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便於執法。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和我州鄉村清潔的現狀和實際情況,《條例》(草案)對影響我州鄉村清潔的行為作出了更為詳細、嚴格的規定。
(四)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了各項法律責任。第27條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具體行為進行處罰,並結合農村村情和民情,體現了教育為先的處罰原則;第28條對公職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在鄉村清潔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事項作了相應規定。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討論稿),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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