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鄉村清潔條例

保山市鄉村清潔條例.2021年10月29日保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4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鄉村清潔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保山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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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村清潔,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山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除納入城市綜合管理區域以外的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的清掃、收集、處理等鄉村清潔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村清潔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基層自治、多元投入、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清潔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政府投入、村集體支持、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參與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清潔工作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推進鄉村清潔的政策措施和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二)建設垃圾處置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基礎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配備衛生保潔專用設施設備;
(三)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治理農村污水;
(四)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鄉村清潔服務商等方式,為鄉村清潔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服務;
(六)創新鄉村清潔管理機制,推廣使用垃圾、污水處理新技術;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計畫;
(二)組織或者協助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三)確定保潔方式和服務標準;
(四)組織開展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
(五)治理農村污水;
(六)組織開展鄉村衛生整治和清潔公益活動,維護公共場所清潔;
(七)組織清理鄉村河流、池塘、溝渠、道路等的垃圾、淤泥、污水;
(八)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履行鄉村清潔工作職責;
(九)對鄉村清潔投入的資金、收取的費用和支出情況進行監督;
(十)建立、落實鄉村清潔監督和舉報等制度;
(十一)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鄉村清潔管理制度,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做好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
第九條 村(居)民負責其入戶道路、住宅庭院、房前屋後、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壩塘等區域的清潔。
按照要求建設衛生廁所和處理污水,對所產生的垃圾分類後投放至指定場所。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負責其管理和使用區域的清潔工作,對所產生的垃圾應當進行分類處理。
第十一條 節慶、文體、喜慶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保潔。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推廣鄉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設定鄉村公共衛生廁所,推進鄉村公共衛生廁所建設、改造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應當根據規定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 鄉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糞污收集處置設施並正常運轉。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科學處置,不得污染環境。
鼓勵實施種養結合循環模式,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六條 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和新方法,提高秸稈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七條 鄉村範圍內的集貿市場、旅遊景點、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保潔消殺工作,落實衛生防疫和滅殺老鼠、蟑螂、蒼蠅、蚊子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鄉村清潔設施,不得阻止、妨礙鄉村清潔設施的建設或者運行。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清潔宣傳教育,引導公民積極參與鄉村清潔公益活動,培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鄉村清潔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鄉村清潔的義務和勸阻、投訴、舉報影響鄉村清潔行為的權利。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鄉村清潔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成績突出的村(居)民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在鄉村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三)隨意丟棄農用薄膜、肥料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打場曬糧、傾倒垃圾、堆放或者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清潔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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