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6月30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章 鄉村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有序、文明、美麗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配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州、縣(市)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財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條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分類與處理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投放、村收集、鄉(鎮)轉運、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
第六條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責任人管理制度。
城市責任區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
鄉(鎮)、村(居)委會責任區由鄉(鎮)人民政府劃定,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
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保持責任區環境衛生整潔。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收費標準由州人民政府制定,除此之外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機關、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增強公民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維護城鄉環境衛生的義務,對違反城鄉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衛生舉報、投訴、處理和反饋制度。
第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改造,提高城鄉排水和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地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水直接排放。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識,專人負責保潔。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垃圾,做到日產日清,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衛生乾淨、整潔。
禁止在運輸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禁止下列影響城市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瓜果皮核、紙屑、口香糖、各類包裝袋等廢棄物;
(二)寵物便溺不及時清除;
(三)從建(構)築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四)在露天焚燒樹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煙塵污染和
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五)向江河、水塘、溝渠等區域或者公共場所亂扔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第十六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油水隔油池等設施,並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行,產生的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
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按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九條 運輸垃圾、渣土、礦石、砂石、土方、灰漿以及其他散體等散裝、流體物品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等防護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第三章 鄉村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統籌推進鄉(鎮)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定維護本區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動員村民參加環境衛生清潔活動,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村莊生產生活環境。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公共廁所建設,推行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
第二十二條 村莊可腐爛垃圾採取堆肥還田、科學填埋等源頭減量措施就近就地科學處置,不可腐爛垃圾應當集中處置。
不具備垃圾轉運條件的村莊,可以就近就地選擇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集市應當對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集中或者分散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制定畜禽產業發展規劃,鼓勵發展人畜分離、集中圈養的健康生態環保養殖模式。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
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處理包裝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中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在蔬菜、果樹、香料、菌類、中草藥材、茶葉等種植過程中違法使用除草劑。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鄉村環境衛生,在村莊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棄置、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公共場所打場曬糧、晾曬物品,堆放糞便、秸稈、建築材料、雜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拋撒建築垃圾;
(四)向江河、溝渠、池塘、水庫、湖泊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丟棄動物屍體,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清除,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並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清除,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必要性和依據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目標。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順應廣大人民民眾過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建設“產業生態化、居住城鎮化、風貌特色化、特徵民族化、環境衛生化”美麗宜居村莊為目標,進一步提升環境衛生管理水平,補齊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短板,不斷提高人民民眾滿意度和幸福感。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中共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省委省政府全力打好世界一流“綠色食品”“綠色能源”“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的戰略部署,以及中共怒江州委生態建設優先、綠色發展引領,打造天境怒江,養心天堂的工作目標,怒江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了整治城鄉環境衛生系列行動,相繼出台了《怒江州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整治工作實施意見》《怒江州開展違法占地違規建築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怒江州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大會戰工作方案》《怒江州進一步提升城鄉人居環境五年行動計畫(2016—2020年)》和《怒江州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辦法(2018—2020年)》,在全州範圍開展了城鄉“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村莊“七改三清”整治工作。通過努力,全州城鄉環境衛生明顯好轉,環境秩序明顯改善,民眾的環境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明顯提高,城鄉人居環境顯著提升。為總結工作中的經驗,鞏固工作成果,將經驗、成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進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長效機制,更好地發揮法規在改善民眾生活和創業環境、實現鄉村振興,促進生態旅遊產業、綠色特色農業發展的保障作用,因此,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立法勢在必行。
(三)制定《條例(草案)》的依據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一)《條例(草案)》議案稿形成
根據州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管理條例(暫定名)》由州人民政府組織起草,於2017年4月5日完成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8年4月27日州人民政府向州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報告了立法情況並作了相關說明。後由州人大經濟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了初審,並於2018年6月28日在州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上作了初審情況報告。
(二)《條例(草案)》審議、修改過程
根據地方立法程式的相關規定,州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匯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管理條例(草案)》提出標題範圍過大,名稱與內容不符、概念模糊不易操作、職能職責不夠清晰、文字表述不精準、與立法技術規範不相符等問題,建議從標題名稱到內容進行全面修改。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一是將原條例標題改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二是分別從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州環境保護局和州委黨校抽調3名專業人員組成修改工作組。工作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立法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的建議,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改。
在修改期間,工作組就《條例(草案)》結構、內容、調整對象、範圍和城市、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實地調研,深入有關部門、鄉鎮和村委會聽取《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認真查找與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常委會副主任羅曉亮的帶領下兩次到省人大作專題匯報,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十分重視,指派相關處室和立法研究院專家指導、幫助修改。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分別帶領相關人員專程到怒江對條例專題調研並指導修改。在州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立法研究院和相關部門支持幫助下,《條例(草案)》修改稿於2019年4月28日完成,並提交州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進行了一審。在一審期間共徵集到常委會委員及相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156條,工作組對徵集到的修改意見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到怒江調研時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梳理,並針對有些意見作了專題調研、論證,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依照《立法法》規定,州人大法制和監察司法委員會於2019年6月17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19年6月25日,州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主任會議討論形成黨內送審稿報州委。2019年6月29日州委常委會第98次(擴大)會議聽取審議了《條例(草案)》黨內送審稿,並以《中共怒江州委關於〈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的批覆》(怒復〔2019〕14號),作出批覆:“已經八屆州委常委會第98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請州人大黨組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報批。”州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在2019年6月30日州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5章,37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9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制度、部門職責、權利義務等。
第二章為“城市環境衛生”,共10條。主要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作了具體規定,涵蓋了個人環境衛生行為規範,包括個人飼養寵物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處置規範;城市建築工地棄土棄渣、揚塵防控管理等以及餐廚垃圾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為“鄉村環境衛生”,共8條。主要從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突出怒江農村特點,充分考慮怒江州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滯後、交通不便等客觀實際,對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生產垃圾、個人生活行為規範等方面做了規定。同時,根據怒江生態農業發展需要,制定了農藥和除草劑使用的禁止性條款,規定“禁止在蔬菜、果樹、香料、菌類、中草藥材、茶葉等種植過程中違法使用除草劑。”
第四章為“法律責任”,共9條。對鼓勵、倡導的行為模式條款,均不設罰則,對違反《條例(草案)》的違法行為,遵照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法治原則設定。
第五章為“附則”,共1條。主要明確了本條例頒布實施的時間。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6月30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9年8月1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2019年8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有序、文明、美麗的城鄉人居環境,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畫。條例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鄉村振興戰略,以問題為導向,以提升城鄉人居環境為目標,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服務職責,對生活垃圾處置、生活污水處理、施工現場管理、農藥化肥使用和影響城鄉環境衛生的行為等方面作了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相關論證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符合立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實際。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解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是雲南怒江州依法具有
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開創了怒江州地方立法的先河。《條例》的制定出台,標誌著怒江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進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條例》分為總則、城市環境衛生、鄉村環境衛生、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7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制度、部門職責、權利義務等。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作了具體規定,涵蓋了個人環境衛生行為規範,城市建築工地棄土棄渣、揚塵防控管理等以及餐廚垃圾管理等方面;結合怒江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滯後、交通不便等客觀實際,對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生產垃圾、個人生活行為規範等方面做了規定。同時,根據怒江生態農業發展需要,制定了農藥和除草劑使用的禁止性條款,規定“禁止在蔬菜、果樹、香料、菌類、中草藥材、茶葉等種植過程中違法使用除草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