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相關簡介
截至2015年2月,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行政區:22個
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2個省會、5個自治區首府、18個
較大的市、4個
經濟特區城市。
說到地方立法權不得不先提及“較大的市”。“較大的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法律概念,即為了解決地級市立法權而創設。地級市一旦獲得“較大的市”地位,就擁有了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的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適用地區
2015以前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49個地級市(22個省會、5個自治區首府、4個
經濟特區、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地級市)。
批准批次 | 批准時間 | 城市 |
第一批 | 1984年12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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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島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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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 1988年3月5日 | |
第三批 | 1992年7月25日 | | | |
第四批 | 1993年4月22日 | | | |
新增範圍
立法許可權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2014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均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草案對地方立法權的範圍限制作出規定: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
城市建設、市容衛生、
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
除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立法流程
提出、審議和表決
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
實施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法律效力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實施方式
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
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
省、
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
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作用影響
優點
地方立法權的存在是中央和地方治理分工的需要。地方立法權是地方發揮積極性、更好履行治理職能的制度保證。地方立法權有利於提升立法質量。地方立法權有助於降低立法成本和風險。地方立法權有利於促進地方政府競爭,推動制度創新。
缺點
泛立法傾向明顯,立法繁瑣細密。重複現象明顯,地方特色不足,立法質量不高。在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作用下,法律衝突現象突出。
各地動態
貴州省積極“備戰”構建地方立法新格局
立法法修改一通過,各地就開始躍動,為“接得住”地方立法權做好準備。銅仁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正在申報建立立法機構,已獲批建立法工委的黔南州人大常委會正在吸納充實專業人才隊伍,遵義市人大常委會在申報建立立法機構的同時,已經展開了飲用水源地保護立法調研……
各地熱情高漲的背後,是強烈立法需求的推動。
“地處銅仁境內的
梵淨山和
錦江河,亟需依法加強保護,但市人大沒有地方立法權,不能制定相關地方法規,保護工作開展被動。”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與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主任
李強說,從2014年開始,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就開始積極爭取地方立法。
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余盛龍稱,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六盤水市2104年積極探索生態保護立法,市委成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開展專題調研、論證,完成了六盤水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論證材料起草工作,並專題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報告。
“隨著改革發展和依法治省的推進,各地立法需求增多,但省人大常委會著眼全省的立法任務艱巨,一時難以滿足各地的立法需求。”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路良說,立法法修改後,這個矛盾迎刃而解,將有效推動問題解決。獲得立法權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需要,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地方改革發展、經濟社會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按照新立法法,我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人大常委會綜合考慮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路良稱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有關方案,“要抓住這個大好機遇,構建好貴州地方立法新格局,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貴州。”
粵分3批確立17個市地方立法權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黃龍雲稱,廣東將分三批確立17個市的地方立法權。第一、二批力爭在2015年內完成,第三批可以在2015年,也可以在2016年。黃龍雲表示,第一批強調的是精,要求這些城市具有必要以及充分的立法能力。第二批要強調準,要求針對自身情況補足不足。第三批要強調細,在補足短板時要實實在在。
2015年4月1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說,17個市早點落實地方立法權還得先評估。能上首批評估名單的只有9個市。它們分別是:
佛山、
惠州、
東莞、
中山、
江門、
韶關、
梅州、
湛江、
潮州。若評估通過,經常委會批准,它們將成為首批獲得地方立法權的市。2015年4月14日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3個評估組對
珠三角地區5個市(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粵東西北地區的韶關、梅州、湛江、潮州是否符合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件進行評估。按照工作步驟,2015年4月27日,省人大法工委將匯總各評估組評定意見,並形成總評估報告提請主任會議審議。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確定廣東省第一批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市。
溫州:當務之急是怎么承接地方立法權
溫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笑華說,溫州當務之急是怎么承接地方立法權。陳笑華透露,溫州市人大常委會目前已成立立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並派人到
南京、
杭州等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學習。下一步,溫州要成為努力省內第一批落實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另外,溫州也急需這方面人才。立法權的獲得,將更有利於溫州的環境治理和管理。
四川通過第一批13市地方立法權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自貢、攀枝花、瀘州、德陽、綿陽、遂寧、南充、宜賓、廣安、達州、巴中、雅安、眉山十三個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