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

《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是2019年10月29日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新聞發布會,審議意見,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29日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清潔設施
第三章 清潔規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化地區以外的鄉村清潔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鄉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糞污和農業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維護。
第三條 鄉村清潔遵循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多元投入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建設鄉村清潔設施,鼓勵社會主體參與鄉村清潔設施建設與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履行鄉村清潔職責。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檢查考核。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普及鄉村清潔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引導村民主動參與鄉村清潔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清潔設施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清潔的要求,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糞污、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等清潔設施。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和污水水量、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鄉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方式,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九條 新建的農村集中居住區,應當統一建設雨污分流管網和處理設施,並配備符合要求的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第十條 鼓勵逐步實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具備條件的鄉(鎮)按照垃圾分類要求配備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鄉村戶用廁所無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規劃、建設無害化衛生公廁。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無害化改造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鄉村衛生公廁、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垃圾箱(桶)、鄉村衛生公廁、垃圾處理設施等鄉村清潔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 清潔規範
第十三條 村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以及承包的田地、山林、水塘、灘涂等區域的清潔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莊內道路、河道、水渠、廣場等公共區域的清潔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負責其管理、使用範圍內的清潔工作。
第十四條 鄉村清潔實行保潔員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確定保潔方式和保潔人員的聘用。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城鄉統籌收運處置機制,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散、流失和滲漏。
第十六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規定將生活垃圾投放在相應的垃圾收集設施內,不得亂倒、亂放。
廢棄含汞螢光燈、鉛酸蓄電池、含汞溫度計、電子類產品等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送至相關廢物處理中心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鄉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糞污收集處置設施並正常運轉,鼓勵實施種養結合循環模式,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污染環境。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採取糞肥還田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秧盤等,及時清理、回收各類農業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農用薄膜,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促進農村生態環境改善。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的扶持政策,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新方法,鼓勵開發引進先進實用的秸稈收集、儲運、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促進秸稈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莊廣場、公園以及道路沿線、溝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區域進行綠化、美化、清潔化管理。
鼓勵和引導社會主體參與鄉村道路兩旁、溝渠庫塘沿岸以及閒置空地綠化建設。
引導村民利用房前屋後和空置的土地進行綠化建設,美化家園。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鄉村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雜物瓜果皮核、紙屑、食品包裝物和菸頭等廢棄物;
(二)在公共區域打場曬糧、晾曬物品,亂堆糞便、柴草、雜物等;
(三)在田間、溝渠、河流、池塘、湖泊等區域丟棄農藥和化肥包裝物、廢舊農膜以及秧盤、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畜禽屍體等污染物;
(四)隨意堆放、傾倒、棄置生活垃圾、渣土、建築垃圾;
(五)在房前屋後或者屋面堆放雜物;
(六)其他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清潔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組織投入、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保潔費給予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產生垃圾的單位、農村經濟組織、經營者和村民適當收取保潔費。具體區域和收費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鄉村清潔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垃圾和污水處理、農業清潔生產等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推廣先進適用的垃圾和污水處理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鄉村清潔技術,促進鄉村清潔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勸阻、投訴、舉報影響鄉村清潔的行為。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巡查機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鄉村清潔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由相關部門行使。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壞、拆除垃圾箱(桶),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壞、拆除鄉村衛生公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鄉村清潔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區域打場曬糧、晾曬物品,或者亂堆糞便、柴草、雜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涉農街道、開發園區的鄉村清潔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以下稱《條例》)已由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框架結構
《條例》採用設章的體例,共六章三十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條例的適用範圍、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運行機制等內容。第二章為清潔設施,明確了鄉村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農村集中居住區雨污分流管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廁所無害化改造等清潔設施的規劃建設。第三章為清潔規範,明確了責任區、保潔員制度、生活垃圾、畜禽糞污、農業廢棄物、公共區域綠化等內容。第四章為保障措施,明確了鄉村清潔經費多元化投入與保障制度、公眾舉報和巡查機制等內容。第五章為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最後一章為附則,明確了涉農街道、開發園區的鄉村清潔活動參照《條例》執行問題。
二、關於清潔設施
清潔設施的建設是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鄉村清潔工作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鄉村清潔設施,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根據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結合連雲港市實際,推進農村集中居住區雨污分流管網和處理設施建設,並配備符合要求的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鼓勵具體條件的鄉(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以及處理制度。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條例》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鄉村衛生公廁、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三、關於清潔規範
鄉村清潔工作的有序開展,需要設計一系列完善的制度。《條例》明確規定了村民、村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的責任區範圍。允許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科學確立鄉村保潔方式和保潔員的聘用。針對連雲港市各個縣(區)的實際情況,明確各地區建立城鄉統籌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機制,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根據當前鄉村養殖業對當地環境產生一定污染的狀況,《條例》鼓勵實施種養結合的循環模式,要求及時對畜禽糞污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污染環境。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採取糞肥還田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對農業生產形成的農業廢棄物,要求責任主體及時清理回收,鼓勵採取先進實用技術促進秸稈的綜合利用。
四、關於鄉村清潔的經費保障
鄉村清潔工作需要解決的問題較多,是一項長期工程,必須加大設施建設投入,強化日常保潔的經費保障。目前連雲港市各縣(區)鄉村清潔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省、市和縣(區)三級財政的撥款或者獎補,特別是農業、水利和環保等條線的專項資金。除了少數經濟狀況較好的鄉鎮和涉農街道能夠自籌部分資金用於設施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以及日常保潔外,絕大部分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沒有財力投入鄉村清潔工作。《條例》規定了各級政府要將鄉村清潔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組織投入、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對鄉村保潔費給予補助,允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適當收取保潔費,增強村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保障鄉村清潔工作的正常運行。
五、關於執法主體與法律責任
《條例》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對破壞鄉村環境和村容村貌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結合鄉(鎮)管理的實際情況,《條例》明確對於部分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查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執法權,有利於增強鄉(鎮)的治理能力。同時,設定法律責任條款遵循“少而輕”的原則,對鄉村清潔中的突出問題,精準設定法律責任條款。針對村民設定行為規範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對於輕微的影響鄉村清潔行為,以教育引導為主,不設定過多的罰則。罰款幅度,也要適當低於《連雲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類行為的處罰幅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2019年12月30日下午,連雲港市農業農村局於市廣播電視台演播室召開了《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總畜牧師樊繼剛詳細介紹了《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的立法背景、制定過程,以及條例的結構內容,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朱道榮答相關記者問。
《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正式立法項目,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1月29日批准,12月10日向社會公布,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地方立法權改革後連雲港市出台的第一部涉農法規,也是全省鄉村清潔方面率先出台的一部市級法規。
《條例》共設定了總則、清潔設施、清潔規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共6章30條,其制定結合了連雲港市城鄉融合發展的具體路徑和發展目標,充分考慮了鄉村清潔各項制度的落地實施和行政執法管轄,針對鄉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糞污和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維護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的公布施行,能夠將以往經驗做法和成果規範化、法制化,有利於全面深入地推進連雲港市鄉村清潔工作開展,持續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書面徵求了省人大環資委、省發改委、教育廳、科技廳、司法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健委等有關單位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以及後續的修改稿進行了集體研究,並同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交換修改意見和建議,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11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城鄉發展,不斷加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力度,建設美麗鄉村,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鄉村清潔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鄉村清潔設施、清潔規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日前,記者從《連雲港市鄉村清潔條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地方立法權改革後我市出台的第一部涉農法規,也是全省鄉村清潔方面率先出台的一部市級法規。
《條例》旨在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清潔,是指鄉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糞污和農業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維護,遵循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多元投入的原則。
《條例》設定了總則、清潔設施、清潔規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共6章30條。《條例》的制定結合了我市城鄉融合發展的具體路徑和發展目標,充分考慮了鄉村清潔各項制度的落地實施和行政執法管轄,針對鄉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和污水水量、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鄉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方式,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能夠延伸納入城鎮污水處理體系的,統一接納處理;無法接入的需要配套建設小型污水處理站,單獨運行處理。新建的農村集中居住區,應當統一建設雨污分流管網和處理設施,以新居建設為契機從根本上解決雨污混流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就部分破壞鄉村清潔的不文明行為設定罰則。具體規定為,在公共區域打場曬糧、晾曬物品或者亂堆糞便、柴草、雜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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