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巴中市鄉村清潔條例
(2023年10月26日巴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鄉村清潔設施
第三章 鄉村清潔規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保持鄉村環境乾淨、整潔、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巴中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以外的鄉村清潔工作。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鄉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村(社區)內的投放、清掃、收集、轉運、處理等行為。
第三條 鄉村清潔實行政府主導、村(居)民主體、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因地制宜、分類處置、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工作,統籌解決鄉村清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鄉村清潔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單位開展鄉村清潔活動。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指導。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清潔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本村(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鄉村清潔活動。
第七條 鼓勵推廣先進實用的鄉村生活垃圾處理、其他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處理等鄉村清潔技術,促進清潔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鄉村清潔設施,提供鄉村清潔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技術支持、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鄉村清潔工作。
第二章 鄉村清潔設施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或者配備符合相關規範要求的鄉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收集、運輸以及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等鄉村清潔設施。
鄉村清潔設施建設和配備應當遵循布局合理、美觀自然、標識易懂、規格適宜、質量合格的原則,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供銷合作社或者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根據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等因素,在鄉村設立再生資源回收點,回收廢紙屑、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製品、廢織物等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支持鄉村再生資源回收點同步依法開展廢電池、廢燈泡、廢燈管、失效藥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暫存。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體系建設,推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處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農作物秸稈收納場所,督促、指導農資生產和銷售單位等依法開展農藥包裝物、廢舊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工作。
農資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門店設立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點,如實建立農藥農膜銷售台賬、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舊農膜回收台賬。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建設或者依法確定鄉村建築垃圾收納場所或者臨時堆放點。建築垃圾收納場所或者臨時堆放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或者場所混合使用。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設定或者確定大件垃圾集散點,用於收集床架、床墊、沙發、衣櫃以及其他體積較大、整體性較強、需拆解處理的廢舊生活辦公器具。大件垃圾集散點應當具備遮風避雨、消防等功能。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易腐垃圾和有機廢棄物處理設施,對易腐垃圾和有機廢棄物通過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減少垃圾出村處理量。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規劃、規範建設其他生活垃圾收儲轉運站,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合理設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集點,配備必要的垃圾收運車輛、垃圾清掃工具等環境衛生保潔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或者配備鄉村清潔設施設備給予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管理和維護本村(社區)的鄉村清潔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正確使用鄉村清潔設施設備,不得損毀、盜竊、侵占,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章 鄉村清潔規範
第十八條 實行鄉村清潔責任區制度,由責任人承擔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垃圾分類投放的主體責任。
鄉村清潔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庭院及房前屋後、畜禽圈舍、田地、山林、果園、水塘、灘涂等區域,實際使用人、承包人或者產權人為責任人;
(二)景區(點)、餐飲、住宿、娛樂、商店以及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為責任人;
(三)廣場、公園、公共綠地、衛生公廁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駐地場所內部區域及其周邊區域,所在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為責任人;
(六)村組道路、橋樑、河道、水渠等公共區域,以及未確定權屬或者不能確定使用人、管理人的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轉運處理體系,實行鄉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社區)收集、鄉(鎮)轉運、縣(區)處理的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鄉村生活垃圾產生量和成分,及時將垃圾清運出村,歸入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系統。
第二十條 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設施,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交由清掃保潔員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應當將產生的建築垃圾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處理,但不得影響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壞環境。不具備自行處理條件的,應當投放至建築垃圾收納場所或者臨時堆放點。禁止隨意傾倒或者將建築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
第二十二條 大件垃圾應當由產生者投放至專門的大件垃圾集散點。禁止隨意棄置或者將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適時將集散點貯存的大件垃圾轉運至專門的拆解處理場所。
第二十三條 村(居)民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妥善收集和保管農藥包裝物、廢舊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交回農資銷售單位設立的回收點或者其他專業回收服務機構等。禁止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廢舊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依法對農作物秸稈通過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應當投放至專門的收納場所或者交售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經營者處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採取直接還田、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納易腐垃圾、畜禽糞便和有機廢棄物。不能自行就地就近消納處理的,應當投放至專門的易腐垃圾和有機廢棄物處理設施。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地及保護範圍內或者鄉村公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棄置易腐垃圾、畜禽糞便和有機廢棄物、設定堆肥設施。
第二十六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再生資源回收點、農資銷售單位、其他生活垃圾收儲轉運站回收的有害垃圾、農業生產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有關專業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清掃保潔制度,可以根據實際和相關規定,配備清掃保潔員負責本村(社區)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清掃保潔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利用鄉村公共區域組織或者舉辦紅白喜事、鄉村節會、商業促銷、文藝演出、體育競賽等活動,活動組織者或者舉辦者應當及時清掃活動場地,將產生的垃圾規範處置或者分類投放至指定的設施、場所。
在鄉村開展野餐、野炊、露營、垂釣、研學旅遊等戶外活動,應當在活動結束後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和隨意丟棄垃圾。
第二十九條 在春節、國慶節、全國生態日以及其他重大節慶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鄉村清潔集中宣傳活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單位、村(居)民開展環境衛生集中清掃行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清潔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公共財政主導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鄉村清潔經費補助機制。
配備清掃保潔員可以按規定使用公益性崗位,給予崗位補貼。
第三十一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將下列維護鄉村清潔的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踐行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類處理的行為規範;
(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內外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三)愛護鄉村清潔設施的規範;
(四)維護鄉村公共環境衛生的規範;
(五)違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倡導村(居)民委員會將鄉村清潔納入鄉風文明建設內容,開展鄉村清潔戶評選活動。
鼓勵通過鄉村道德銀行等文明行為激勵回饋機制,促進村(居)民養成垃圾分類投放、維護環境衛生的良好行為習慣。
深入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村(社區)等創建活動,應當將鄉村清潔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培育文明、健康、綠色、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開展鄉村清潔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參與鄉村清潔的意識和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普及鄉村清潔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垃圾分類知識,組織村(居)民參與鄉村清潔行動,引導形成良好生活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路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清潔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鄉村清潔督查考核機制,對鄉村清潔工作開展巡查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鄉村清潔義務。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鄉村清潔的義務,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妨害鄉村清潔的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建立受理、查處和反饋的工作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毀、盜竊、侵占、擅自拆除、遷移鄉村清潔設施設備或者改變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村(居)民隨意傾倒建築垃圾,或者將建築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鄉村生活污水的排放、處理和設施建設等適用《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