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

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

《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是為了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經金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8月24日通過,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解讀,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經金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8月24日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條例解讀

條例共五章,除附則外,主要包括總則、清潔設施、清潔規範、法律責任。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機制。第二章清潔設施,對鄉村清潔設施的規劃、建設、管護作了規定。第三章清潔規範,重點對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衛生廁所、畜禽糞污、廢棄蔬菜處理、農膜回收等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鄉村清潔公約制度、責任人制度、保潔員制度等制度,對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第四章法律責任,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和農村實際情況,對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

條例全文

金昌市鄉村清潔條例
(2023年8月24日金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清潔設施
第三章 清潔規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鄉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廁所糞污、畜禽糞污、農業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置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維護。
法律、法規對鄉村清潔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遵循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鄉村清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制定本轄區內鄉村清潔管理目標,建立鄉村清潔巡查制度,督促村民委員會、社會經濟組織(含國有農場)履行鄉村清潔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村民自籌、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進、推廣先進適用的垃圾和污水處理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鄉村清潔技術,促進鄉村清潔技術水平的提高。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清潔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林草、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村的鄉村清潔工作,定期組織村民開展公共區域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村莊公共區域衛生整潔。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可以通過村規民約、“一事一議”等形式議定有關鄉村清潔事宜。
鼓勵採取聘請清潔服務機構、村民個體承包等方式,推進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轉運、處理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
駐在農村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村規民約,通過多種形式參與鄉村清潔工作,共享鄉村清潔成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宣傳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村民委員會通過多種形式普及鄉村清潔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引導村民自覺參與鄉村清潔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勸阻、投訴、舉報影響鄉村清潔工作的行為。
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清潔工作監督舉報制度,設立舉報信箱,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回應和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章 清潔設施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建設、配備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廁所糞污、畜禽糞污、農業廢棄物等的收集、清運、貯存、處理的場所以及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符合農村實際的衛生廁所改造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具體實施農村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工作,科學規劃、建設農村衛生公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住房配套建設衛生廁所和糞污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和污水水量、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周邊村莊延伸。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鄉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糞污、農業廢棄物處理和衛生廁所等鄉村清潔設施的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衛生公廁等鄉村清潔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清潔規範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設定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地點或者設施。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生活區域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工作。
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和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符合技術規範的措施,防止發生揚散、流失、滲漏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鄉村清潔實行保潔員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衛生公廁等鄉村清潔設施的建設、配備情況,做好村莊保潔、公廁維護、設施維修公益性崗位設定及人員選聘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保潔員。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制定和完善鄉村清潔公約。
第十七條 鄉村清潔實行責任人制度。
村民住宅庭院、房前屋後的清潔工作,村民或者使用者為責任人。
村莊範圍內的鄉村道路、廣場、河道、溝渠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築的清潔工作,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組織(含國有農場)辦公、生產和經營場所的清潔工作,單位為責任人。
集貿市場、商場商鋪、餐飲店鋪、展覽展銷場館等經營場所的清潔工作,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權人為責任人。
田地、山林、水塘、灘涂等區域的清潔工作,承包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不能明確清潔工作責任主體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八條 鼓勵逐步實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
第十九條 鄉村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糞污收集處置設施,並正常運轉。
畜禽養殖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污、畜禽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污染環境。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採取糞肥還田、種養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污等廢棄物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鼓勵鄉村畜禽養殖實行圈養,做到人畜禽分離。
鼓勵社會經濟組織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
第二十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清理、回收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過期報廢農藥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廢舊農膜回收農田保潔員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組織、宣傳和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督促農膜使用者撿拾廢舊農膜,為設立廢舊農膜回收網點和開展廢舊農膜回收提供便利。
農膜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及時回收廢舊農膜。
農膜使用者應當及時撿拾廢舊農膜,並交至回收企業或者網點。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蔬菜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產生的廢棄蔬菜處理利用管理工作,支持廢棄蔬菜綜合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廢棄蔬菜處理利用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監督轄區內蔬菜產加銷企業、廢棄蔬菜處理企業、蔬菜種植戶及時規範收集處理廢棄蔬菜。
蔬菜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廢棄蔬菜收集處理利用主體責任,誰種植、誰處理,誰污染、誰治理,科學合理處理廢棄蔬菜。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村莊病媒生物的統一消殺,預防各種病媒生物的孳生與繁殖,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採取各種科技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廣場、公園以及道路沿線、溝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區域進行綠化、美化、清潔化管理,可以因地制宜開展荒山、荒地、荒灘綠化。
鼓勵和引導村民進行庭院綠化美化。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的綠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運鄉村環衛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鄉村清潔設施;
(二)隨意丟棄、堆放、傾倒、掩埋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三)隨意丟棄、堆放、傾倒、掩埋廢棄蔬菜;
(四)隨意排放生活污水、廁所糞污、畜禽糞污;
(五)隨意丟棄、掩埋畜禽屍體及染疫污染物;
(六)隨意在公共區域堆放農家肥、秸稈、木柴等雜物;
(七)其他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運鄉村環衛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鄉村清潔設施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隨意在公共區域堆放農家肥、秸稈、木柴等雜物,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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