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鄉村清潔條例

麗江市鄉村清潔條例.2021年10月29日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4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鄉村清潔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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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提升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麗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清潔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清潔遵循政府主導、基層自治,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鄉村清潔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清潔的需求,制定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生產生活污水、建築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等清潔設施。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推進鄉村清潔工作的實施計畫和具體措施,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教育體育、交通運輸、水務、林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鄉村清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垃圾清掃、收集、轉運、處理和公廁管護,組織收集、處理被隨意丟棄的死亡畜禽屍體並溯源;
(三)建立落實鄉村清潔日和巡查、舉報等制度;
(四)劃分鄉村清潔責任區並監督執行;
(五)維護和管理鄉村清潔設施、設備;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內有關單位開展鄉村清潔工作;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鄉村清潔管理制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區域內的鄉村清潔工作。
第八條 鄉村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食品生產經營、畜禽養殖、廢品收購點、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客棧、餐館、超市、酒店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環境衛生保潔和消殺工作制度,落實老鼠、蟑螂、蒼蠅、蚊蟲等病媒生物的防治措施。
第九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承包使用或者管理的田地、林地、果園、池塘等的清潔工作。
鼓勵村(居)民積極參加鄉村清潔公益性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逐步實現鄉村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委託市場主體負責鄉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轉運和處理工作。
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和處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散、流失和滲漏。
第十一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推進鄉村公廁和戶廁無害化改造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應當配建衛生戶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和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從事農業種植應當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害農用薄膜,及時安全處置化肥農藥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苗盤等農業廢棄物。
鼓勵建設符合標準的可堆肥垃圾處理設施,對可堆肥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村(居)民採取直接還田、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可堆肥垃圾。
第十三條 鄉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確保正常運轉,鼓勵實施種養結合循環模式,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
鼓勵畜禽散養戶實行人畜分離,對家禽家畜進行圈養,採取糞肥還田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劃定建築垃圾收納場所或者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採取措施規範和監督鄉村建築垃圾處置。
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建築垃圾可以由垃圾產生者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處理,但不得影響他人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壞環境;確實不具備自行處理條件的,應當投放至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建築垃圾收納場所或者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投入、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參與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指導基層組織建立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收費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生活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村(居)民委員會或村(居)民小組應當通過民主程式確定垃圾清運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建立困難村(居)民減免機制,聘用村莊保潔員的,按照約定支付保潔員薪酬。
村(居)民、受益單位應當按照收費標準交納垃圾清運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
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和保潔員薪酬等鄉村清潔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培育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清潔宣傳教育。
各類媒體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公益宣傳,營造良好氛圍,促進鄉村清潔共建、共管、共治、共享。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市鄉村清潔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
(二)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建築垃圾;
(三)隨意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育苗器等農業廢棄物;
(四)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五)向河流、溝渠、池塘、水庫、湖泊等水體直接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人畜糞便等污染物;
(六)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等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七)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侵占、毀損、擅自拆除鄉村清潔設施、設備、場所;
(九)其他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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