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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鄉村環境衛生管理,最佳化鄉村人居環境,提高鄉村居民生產生活質量,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鎮和村寨的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及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與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示範區相協調,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自治、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治理、注重長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鄉村環境衛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綜合行政執法、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水務、林業、教育、體育、文化廣電旅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職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制定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具體措施,落實鄉村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對涉及鄉村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具體事項作出約定,督促村寨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環境衛生管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鄉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參與鄉村環境衛生治理意識和守法意識。
鼓勵和支持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路新媒體對鄉村環境衛生治理進行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依託線上線下課堂教學、校園活動、社會實踐等平台,開展鄉村環境衛生治理相關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新媒體、廣播、道德講堂、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宣傳鄉村環境衛生知識。
第七條 對在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系統,逐步實現鄉村可回收垃圾資源化利用、易腐爛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納、有毒有害垃圾單獨收集貯存和處置、其他垃圾無害化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探索符合鄉村特點和村民習慣、簡便易行的分類處理模式,因地制宜採用小型化、分散化的無害化處理方式,減少垃圾出村處理量。
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合理設定。收集容器應當具有密閉功能,設定位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便於投放、收集和運輸。
鄉鎮垃圾中轉站應當滿足鄉村垃圾日產日清要求,並配置垃圾收運車輛。
第九條 實行鄉村垃圾清掃管理責任人制度,由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域內垃圾的清掃管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養殖圈舍,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使用者為責任人;
(三)景區(點)、餐飲、娛樂、商店等經營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單位為責任人;
(六)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建設施工場所,建設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跨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合理確定鄉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加強污水資源化利用,統籌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推廣適合不同類型鄉村的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和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和生態處理工藝,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鼓勵城市污水管網向周邊村寨延伸覆蓋。不具備條件接入城鎮污水管網以及不適宜集中處理的,鼓勵和支持建設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湖)長制管理考核體系,以房前屋後、河塘溝渠為重點實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採取綜合措施恢復水生態,消除鄉村黑臭水體。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鄉村廁所改造工作,合理選擇改廁模式,整治露天糞坑,同步實施廁所糞污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改造工作,建立管護機制。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鼓勵推動鄉村廁所改造與生活污水治理一體化建設,推進鄉村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推動廁所糞污就地就農消納、綜合利用。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本轄區內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畜禽養殖戶應當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並通過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方式對所產生的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有效治理。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定污染物處理設施,對畜禽糞污、畜禽屍體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排放的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轄區內鄉村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實際情況,鼓勵和支持因地制宜綠化美化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及其他可以植樹種花的區域。
第十六條 村(居)民應當履行清潔義務,保持各自住宅及房前屋後、庭院等環境清潔衛生,規範和清理草堆、糞堆、煤堆、柴堆等堆放點。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持續開展村寨清潔行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文明農戶、衛生家庭、美麗庭院、美麗鄉村等評比活動。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改善衛生環境,降低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消除其孳生條件。
第十九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等包裝廢棄物以及過期報廢農藥、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環境造成污染,不得隨意拋棄。
農藥、化肥等包裝廢棄物以及過期報廢農藥、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向河流、湖泊、水庫、溪流、河塘、溝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
(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轉移、傾倒、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
(四)在非劃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損毀或者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動鄉村環境衛生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鄉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一)垃圾、污水處理設施;
(二)供水、供電設施;
(三)公共廁所;
(四)通村、通組、連戶道路硬化;
(五)畜禽糞污、畜禽屍體處理設施;
(六)農業生產資料包裝、薄膜等廢棄物及農作物秸稈處理設施;
(七)其他與鄉村環境衛生有關的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環境衛生管理日常巡查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護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實行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目標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鄉村保潔制度,建立鄉村保潔隊伍,按照人口規模、作業範圍、勞動強度等合理配置保潔人員,負責鄉村公共區域環境衛生保潔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開展鄉村環境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提高鄉村環境治理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鄉村環境衛生的義務。對違反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舉報或者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及時依法處理違反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河流、湖泊、水庫、溪流、河塘、溝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轉移、傾倒、填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非劃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動鄉村環境衛生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補建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賠償,可處以市場評估價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省的決定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