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畢節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畢節市實際,制定的本條例。

2023年7月28日,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畢節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由畢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畢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通過

2023年7月28日,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畢節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由畢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畢節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23年6月21日畢節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規劃控制的區域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其他實行城市規劃控制的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的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過期食品等。
餐廚垃圾產生者包括餐館、飯店、食堂、酒店、賓館、食品經營和食品生產企業及其他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集中處置、綜合利用的原則,推動實現餐廚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將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需求,合理規劃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提升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效率。
鼓勵跨行政區域餐廚垃圾處理工作的合作,按照區域統籌、共建共享模式,對未建設餐廚垃圾集中處置設施的,可以就近納入相鄰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集中處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實行台賬和轉運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台賬,在台賬中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台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餐廚垃圾產生者向收運單位以及收運單位向處置單位移交餐廚垃圾時,應當如實填寫轉運聯單。
轉運聯單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單獨投放;
(二)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保持容器整潔、密閉、完好;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以及餐廚垃圾收運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餐廚垃圾;
(二)使用噴塗規定標識標誌的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保持專用運輸車輛的整潔;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收集餐廚垃圾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符合環境保護標準,並保證設施運行正常;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三)建立完整的餐廚垃圾接收台賬、處置台賬和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銷售台賬,按規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垃圾;
(二)以餐廚垃圾或者其資源化產品作為原料,提煉加工食用油脂或者製作食品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高溫等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餐廚垃圾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依法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過程提出意見建議,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對利用餐廚垃圾提煉、加工、銷售食用油脂及其他違法回收和處置餐廚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價範圍。
第十八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檢察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可以對餐廚垃圾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並可以沒收利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靈”,在法規體例上未分章節,共23條。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畢節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關規定。同時,也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處理原則、責任主體義務、禁止性行為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針對加快推進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需求,合理規劃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提升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效率。同時,結合各縣(市、區)城市規模和財政狀況,最大化地利用好餐廚垃圾處理設施。
針對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設計。食品安全無小事,《條例》規定了餐廚垃圾轉運聯單和台賬管理制度。明確了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過程中的轉交程式。同時,要求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在台賬中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轉運聯單和台賬管理模式,有效保證了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全過程可監控、可追溯,對保障食品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為防止隨意處置餐廚垃圾污染環境或回流餐桌的亂象繼續存在,《條例》明確了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的義務,旨在進一步提升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等各環節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條例》還針對存在隨意亂倒亂排餐廚垃圾、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利用餐廚垃圾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等較為突出的違法行為,作了具體的禁止性規定;對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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