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晉中市餐飲服務業發展迅速,餐飲企業、店面快速增加,再加上大學城的入駐,餐廚垃圾產生總量大幅上升。據統計,截至2018年11月,晉中市餐飲企業單位有6000餘家(市城區1200家),其中星級酒店和大型餐飲企業194家,中小型餐飲企業4052家,單位職工食堂1008家。按照國家每萬人每日1.17噸的產量計算,晉中市主城區(榆次區)人口約65萬人,日產餐廚垃圾總量約78噸。這些餐廚垃圾大部分仍以傳統填埋方式處理,一部分被私自運往城郊農村直接飼餵牲畜,一部分被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排入下水管網,甚至還有一些被不法商販用來加工提煉油脂,通過各種途徑又流入食用油市場,對民眾身體健康和城市環境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餐廚廢棄物的無序管理,日益成為社會關注、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為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嚴格規範餐廚廢棄物管理,加大防治城鄉環境污染力度,從源頭上、根本上消除“地溝油”存在土壤,保護好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非常緊迫必要。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建成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少潤府旬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
個體經營戶。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的原則,實現餐廚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鍵邀棵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具體管理和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
第八條
廣播、
電視、
報刊、
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九條鼓勵和倡導通過分類投放、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幾才少擔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等非食品懂拘市原料加工為食用油脂使用或銷售。
第二章 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拜白諒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設定隔油池等設施,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貯存;
(三)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於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
(四)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
(五)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鍵尋局水混合物;
(六)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應項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將餐廚廢棄物在產生後24小時內交付取得服務許可的收集、運輸單位;
(九)禁止將未經
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
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運營。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理單位簽訂服務協定;
(二)嚴格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種類數量由交接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將廢棄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
(四)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車輛和設備應具有明顯標識,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五)作業期間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乾淨整潔,及時清理作業場地;
(六)確保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準確運行,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八)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九)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國家、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的環境工程、機械、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
(四)建立相應的工藝、設備、環保、財務、安全、計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處理場的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配置相應的環保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廢水、廢氣、廢渣各項指標應符合相關環保規定;
(二)與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服務協定,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接受餐廚廢棄物;
(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所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以及處理結果、產品流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四)制定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聯單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報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准。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辦理並予以答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服務許可單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台賬和聯單制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有滴漏撒落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將廢棄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四)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未正常運行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接收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或者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台賬的,或者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11月1日上午,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施行進行發布和解讀。
《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晉中市制定的第一部垃圾處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主要針對餐廚廢棄物的生產、收集、運輸和處理環節作出了全面規範。《條例》共31條,按照源頭治理、過程管控、著力治本的原則,對相關部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行業協會等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條例》的施行可以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
據悉,該《條例》於2018年2月27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一審,2018年6月28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二審並表決通過;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
內容解讀
11月1日,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對餐廚廢棄物的生產、收集、運輸和處理環節作出了全面規範,將市建成區納入了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的範圍,實行餐廚垃圾規範化、專業化收運和集約化處置。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
該《條例》於2018年2月27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一審,2018年6月28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二審並表決通過;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條例》共31條,按照源頭治理、過程管控、著力治本的原則,對相關部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行業協會等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違反《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
第八條
廣播、
電視、
報刊、
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九條鼓勵和倡導通過分類投放、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為食用油脂使用或銷售。
第二章 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設定隔油池等設施,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貯存;
(三)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於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
(四)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
(五)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
(六)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將餐廚廢棄物在產生後24小時內交付取得服務許可的收集、運輸單位;
(九)禁止將未經
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
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運營。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理單位簽訂服務協定;
(二)嚴格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種類數量由交接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將廢棄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
(四)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車輛和設備應具有明顯標識,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五)作業期間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乾淨整潔,及時清理作業場地;
(六)確保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準確運行,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八)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九)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國家、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的環境工程、機械、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
(四)建立相應的工藝、設備、環保、財務、安全、計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處理場的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配置相應的環保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廢水、廢氣、廢渣各項指標應符合相關環保規定;
(二)與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服務協定,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接受餐廚廢棄物;
(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所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以及處理結果、產品流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四)制定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聯單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報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准。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辦理並予以答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服務許可單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台賬和聯單制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有滴漏撒落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將廢棄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四)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未正常運行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接收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或者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台賬的,或者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11月1日上午,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施行進行發布和解讀。
《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晉中市制定的第一部垃圾處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主要針對餐廚廢棄物的生產、收集、運輸和處理環節作出了全面規範。《條例》共31條,按照源頭治理、過程管控、著力治本的原則,對相關部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行業協會等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條例》的施行可以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
據悉,該《條例》於2018年2月27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一審,2018年6月28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二審並表決通過;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
內容解讀
11月1日,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對餐廚廢棄物的生產、收集、運輸和處理環節作出了全面規範,將市建成區納入了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的範圍,實行餐廚垃圾規範化、專業化收運和集約化處置。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
該《條例》於2018年2月27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一審,2018年6月28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二審並表決通過;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條例》共31條,按照源頭治理、過程管控、著力治本的原則,對相關部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行業協會等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違反《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