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山東省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74號
【發布日期】2014-02-10
【生效日期】201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
《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郭樹清
2014年2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環境保護、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範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並與其簽訂經營協定,明確經營範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定,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膠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三)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集運輸協定,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定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台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方案,並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阻,並及時向環境衛生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範圍、服務標準。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並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定;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六)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集運輸協定,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未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未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經營協定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三)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台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今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郭樹清省長於2月10日,簽署第274號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餐廚廢棄物管理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特別是一些地方出現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地溝油,經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現象,給食品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民眾反映十分強烈。為有效解決餐廚廢棄物安全管理和處置問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國家和省相繼出台一系列政策、檔案,對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和地溝油整治工作作出了部署。隨著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檔案的實施,餐廚廢棄物管理力度逐步加大,我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餐廚廢棄物監管部門職責不清;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不足;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體系不健全;打擊餐廚廢棄物非法收集運輸、處置缺乏法律依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責任不明等等,致使大量餐廚廢棄物或被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理,或被隨意傾倒入下水管網,或被私人收集運往城郊農村用來直接餵養畜禽,或被非法回收後分離油脂提煉加工地溝油,危及食品安全,污染生態環境,影響了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續發展,亟需通過立法對這項工作進行推進和規範。
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門的餐廚廢棄物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規。近幾年來,北京、上海、江蘇、河北等相繼出台了餐廚廢棄物管理政府規章,西寧、寧波、烏魯木齊、蘇州和我省的青島、濰坊等20多個市出台了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為我省餐廚廢棄物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鑑和參考。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辦法》的內容設定。《辦法》共29條,不分章節,主要從餐廚廢棄物的定義,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適用範圍,餐廚廢棄物管理中的政府及部門職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企業、處置企業職責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制定過程中,在內容設定上,一是堅持餐廚廢棄物管理減量化原則,注重從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個人及倡導淨菜上市等方面進行規範,強化對餐廚廢棄物的源頭控制;二是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體系建設,加強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規範,真正實現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置。這樣的內容設定使得餐廚廢棄物從產生到收集運輸再到處置,各個環節環環相扣,更具操作性,同時也突出山東地方特色。
(二)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從我省的實際來看,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分布廣泛,且不均勻,主要集中在城市、縣城和人口密集的部分鄉鎮、農村社區,這些地區交通便利、管理基礎相對較好,具備集中收集運輸的條件,同時也是非法收集運輸活動比較集中的地區,需要重點規範和管理。對此,《辦法》規定,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農村地區由於餐廚廢棄物產生量較少,距離統一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較遠,目前尚不具備納入統一管理的條件,但《辦法》中關於餐廚廢棄物產生減量化、嚴禁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等要求也適用於這些地區。
(三)關於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餐廚廢棄物作為生活垃圾的一部分,處理費用應當由產生單位承擔,這也是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需要專業人員和專用設施,建設、運行成本高,餐廚廢棄物經處理後產生的生物柴油等具有價值的產品收益,不能支撐收集運輸、處置成本,只能靠政府補貼或處理收費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目前,北京、上海、重慶及深圳、西寧、烏魯木齊等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省市收取餐廚廢棄物處理費,並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對此,根據我省實際和省外的實踐經驗,經反覆論證,《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關於治理地溝油問題。實踐證明,多管齊下是根治地溝油問題的法寶。對此,《辦法》分別針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混倒亂排、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等環節,對症下藥,徹底堵住地溝油產生的源頭。一是,對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制度和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收集運輸、處置許可企業,與其簽訂經營協定,明確經營範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二是,對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定,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不得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等。同時,考慮到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具有較高利用價值,為保護廢棄油脂產生單位切實利益,《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有償收購,這也有利於統一收集運輸、處置制度的順利推行,確保根治地溝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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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公布《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我省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不得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簽訂經營協定。未簽訂經營協定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定,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定;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