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貴州省
- 【發布日期】:2013-06-13
- 【生效日期】:2013-09-01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修改的決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號
【發布日期】2013-06-13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政府令第4號
《貴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2013年6月13日
詳細內容
貴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區(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農業、旅遊、教育、商務、交通運輸、公安及其交通管理、物價、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所受理的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第二章設施規劃建設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內容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布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定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運行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後,方能使用。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第三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契約,並依法申辦其他有關審批手續。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服務的經營者,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契約期限屆滿,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定,並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主動出示該協定。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密閉及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塗統一規定的標識標誌;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於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後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檔案;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採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安裝線上監測系統並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以下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台賬制度,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四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治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範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第四章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六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准、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並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和工作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信息的溝通;
(二)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也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遠程電子化數字管理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施實時監控;
(五)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發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對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健全食用油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旅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六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督促餐飲服務企業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定和嚴格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治理所需財政承擔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貼。其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並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二條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第四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方案,並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章罰則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範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五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執行聯單制度和台賬制度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台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二、《貴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刪除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中的“規章”。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統一規定”修改為“規範”。
(四)第十九條修改為:“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省行政區域外處置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五)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治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材料;
(三)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四)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七)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方案。”
(八)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超越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範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第四十七條中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修改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第四十九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十二)刪除第五十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