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鎮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和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廢棄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全民行動、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將該項工作納入物業服務示範項目、物業服務示範企業等評定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中國小、幼稚園的環境教育內容,指導、督促中國小、幼稚園普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新聞媒體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工作。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交通、衛生、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旅遊產業發展、市場監管、工業信息化、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和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協助組織本轄區居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官方微博和微信等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環境衛生、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餐飲、旅遊、物業服務等行業協會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培訓和評價,指導、督促其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分類管理等專項規劃以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專項規劃,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九條 車站、機場、碼頭、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公園、旅遊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和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根據需要配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總概算。
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建蔬菜瓜果就地處置設施。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場所、建設項目、市場已經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或者就地處置設施的,應當補建。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向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同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配套的收集、運輸體系,配備標誌標識清晰的分類收集容器,滿足生活垃圾分類需求。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設定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色、標識以及設定要求等內容。
住宅區、辦公區域、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種類的實際需要,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設、公共利益等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與投放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並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舊家具,廢舊書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鎘鎳電池、廢氧化汞電池、廢鉛蓄電池及其他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節能燈及其他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礦物機油及其包裝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條件下容易腐爛變質的有機物廢物,包括:單位食堂、賓館、飯店、居民家庭等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食品加工、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規定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資源回收筒(點);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處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處置指定投放點;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廢棄電器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上門收集,或者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自行管理的,本機關、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社團組織為管理責任人;
(三)車站、機場、碼頭、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公園、旅遊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經營攤點,其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其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
(二)按照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設定收集容器,並保持齊全、完好、整潔美觀,及時維修、更換、清洗破舊、污損的收集容器;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
(四)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
(五)將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收運;
(六)在其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和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
(七)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相關數據;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並向社會公布,普遍發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配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減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第十九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運輸,也可由產生可回收物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行運輸。
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運輸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要求,運輸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貯存點。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
第二十條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企業,授予其特許經營權從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集、運輸車輛或者船隻密閉、完好、整潔,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收集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處置場所;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確保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按照要求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發現交收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收集、運輸,並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收集和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範圍;位於居住區內的,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收集、運輸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置,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並在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易腐垃圾,由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處置服務企業)採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處置服務企業通過衛生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五條 推廣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或者集中處置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易腐垃圾。
鼓勵開展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蔬菜瓜果易腐垃圾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套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膠、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置。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科技水平。
鼓勵家庭、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餐廚廢棄物採取粉碎、生化等方式就地處置。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廢舊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贈予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六條 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相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配備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處置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建立台賬,每日詳細記錄生活垃圾的接收和處置情況;
(七)保證處置站(場)環境整潔;
(八)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九)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處置服務企業發現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接收處置,並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正常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源頭減量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配套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處置服務企業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考核和績效評價,並將考核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旅遊產業發展、農業、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制度,採取措施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等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採購可重複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
鼓勵賓館、旅遊、餐飲等經營者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事務: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
(三)及時勸告違反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對不聽勸告的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和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智慧環境衛生系統研究開發和建設,通過“網際網路+”等模式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線上平台與線下實體相結合,並實現信息共享。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採集、匯聚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相關信息,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通。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信用檔案,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報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曝光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分類處置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分類處置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拋棄、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或者未明確崗位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收集容器,或者未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清洗破舊、污損的收集容器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未分類收集或者未分類貯存的;
(四)未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的;
(五)未將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收運的;
(六)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對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不予勸告,或者對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不予勸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的;
(八)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或者枯樹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
(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或者投放人不重新分揀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質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未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九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收集、運輸車輛或者船隻未做到密閉、完好或者整潔,或者不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
(二)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運輸到指定處置場所的;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未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未清理作業場地,或者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不乾淨整潔的;
(四)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敞開式壓縮、分揀或者轉運的;
(五)未按照要求設定或者建設車載線上監測系統,或者未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的;
(六)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進行收集、運輸或者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七)處置服務企業發現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重新分揀接收處置或者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規定,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處置生活垃圾,擅自停業或者擅自歇業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相應設施設備,未保證其正常運行,或者未配備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或者粉塵等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或者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未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結果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五)未建立台賬,或者未每日詳細記錄生活垃圾的接收或者處置情況的;
(六)處置站(場)環境不整潔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具體工作,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9日公布的《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