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重點建設項目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加強服務管理,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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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加強服務管理,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加強服務管理,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建設項目,指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 項目的確定和申報
第三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標準:
(一)重大基礎設施支柱產業中對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化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三)對全市或區域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的生態農業環境保護項目;
(四)對全市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項目;
(五)上年結轉到當年繼續實施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按階段分為收尾、續建、新開工和預備項目。
收尾項目是指工程建設基本完成,計畫當年投入使用的項目。
續建項目是指已於上年正式開工建設的項目。
新開工項目是指審批制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核准制項目完成申請報告核准;備案制項目完成項目備案,項目計畫於當年年底前開工的項目。
預備項目是指計畫於當年辦理前期手續,第二年正式開工建設的項目。其中,審批制項目完成項目建議書審批,或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或列入國家、省、市相關規劃;核准制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相關發展規劃;備案制項目完成項目備案。
第五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每年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隸屬關係及屬地原則,編制本部門、本地區列入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議,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關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直接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草案;
(三)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和遴選,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草案,上報市政府審定,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會同市政府目標辦等部門,結合各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定年度建設目標,並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第三章 服務措施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一經確定,由市政府頒發《貴陽市重點建設項目服務卡》,作為項目優先、快速辦理相關手續和費用減免的憑證。
第七條各有關職能部門對重點項目的相關手續應優先並加快辦理。凡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手續納入 “綠色通道”辦理程式;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手續,資料符合要求的,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不完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明確提出補辦手續、補充資料的要求。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工作,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市國土資源局在年度建設用地計畫上優先安排和調劑土地利用指標,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的必需用地。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在爭取上級建設資金和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以及銀行貸款貼息時,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優先保證重點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對於非政府投資項目,安排市農業、科技、技改、價調、循環經濟、信息化等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時,優先安排重點項目。
第十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優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融資推介。對需要發行企業債券且符合發行條件的重點建設項目優先申報;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視窗服務,積極支持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交通、電信、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服務工作。在嚴格履行契約約定義務的同時,優先滿足重點項目建設的需要,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搞好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負責協調征地拆遷等有關事項,保證重點項目的順利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依法保護重點項目實施,嚴厲查處、打擊破壞和干擾重點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四章 跟蹤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建立和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動態信息反饋制度。項目法人須嚴格執行重點項目建設信息報送制度,確定信息聯絡員,在每月3日前向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項目建設的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等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建立重點建設項目協調機制。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和召集有關單位召開重點建設項目協調會議,加強目標執行情況的跟蹤和服務管理,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涉及重大問題,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政府協調解決;其它事項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把市重點項目建設有關事項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督促其認真辦理,限期辦結,並及時將情況反饋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編髮重點項目進展信息,送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單位,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條重點項目實行年度建設目標考核制。考核主要內容為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信息報送制度執行情況等。
第十七條每年年終統一對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由各項目法人提供全年完成情況總結,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每月信息報送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全年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考核不合格的項目取消重點建設項目資格,終止其享受重點建設項目的服務措施。
第十九條對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實施或無法完成當年目標的項目,項目法人可書面提出申請,經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目標辦等部門審查同意後,作適當調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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