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務公開,規範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簡稱“政務大廳”)政務服務工作,保障依法行政,最佳化政務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貴陽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狀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政務大廳是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受理、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提供其他政務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政務大廳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集中受理、辦理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政務大廳設立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大廳工作視窗”)按照“便民、規範、高效、廉潔”的原則,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
第五條 貴陽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負責政務大廳的管理與服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便民、規範、高效、廉潔”的原則,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辦理和服務;
(二)制定規範政務大廳業務運行和人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按照政務大廳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負責對進駐政務大廳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組織管理、協調和考核工作;
(四)對市各類政務服務分廳(經市政府批准同意暫時保留的部門自辦業務大廳)及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及工作考核;
(五)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進行管理、組織及協調;
(六)負責做好有關信息化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和培訓工作;
(七)受理有關部門進入或退出政務大廳的相關事宜,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八)負責受理當事人對政務大廳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量、交通等方面的投訴,並按照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政務大廳實行行政審批服務信息管理共享制度。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與政務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有關的信息資源應當通過政務大廳的電子政務系統實現聯網共享,並依照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市各部門面向社會公眾辦理的行政審批和其他服務事項原則上都進入政務大廳集中辦理。
暫不具備條件在政務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須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進駐政務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再在原單位受理。
第九條 各部門需要對進駐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進行調整、變更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核准,並及時向政務中心提出調整、變更申請。
第十條 各部門對進入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應簡化環節並依法制定相應的辦事流程,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予視窗工作人員相應的審核、批准許可權。
第十一條 進入大廳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實行“法定依據、辦理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公開。
第三章 大廳工作視窗
第十二條 經市政府決定納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市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在政務大廳設定工作視窗,派駐視窗工作人員。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行政機關和單位,經政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視實際情況分階段進駐政務大廳或委託政務大廳綜合視窗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第十三條 政務大廳各工作視窗的職責:
(一)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理,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督促本部門在承諾期限內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
(三)遵守政務大廳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政務中心的監督協調;
(四)負責政務中心與本部門的工作銜接;
(五)接受當事人的辦件諮詢,實行政務公開、限時辦結、首問責任制、聯合審批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政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政務大廳設立工作視窗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應當向政務中心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政府公布的含有該行政許可項目的檔案;
(二)設立該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全文;
(三)市政府發布的關於該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辦法;
(四)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通過的申請書示範文本;
(五)批文或者證照式樣。
第十五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對本部門進駐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應當印製辦事指南等宣傳資料並通過政務大廳電子政務查詢系統,以通俗、簡明的文字向前來政務大廳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申請的人員告知以下信息:
(一)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及主要條款;
(二)行政許可的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辦理時限;
(三)行政許可收費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繳交方式;
(四)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格式及數量;
(五)行政許可申請表格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設立的大廳工作視窗代表本部門履行職責。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的原則,對其大廳工作視窗實施行政審批的具體許可權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並報政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對下列通過書面審查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授權其大廳工作視窗以實施機關名義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核准、登記類行政許可;
(二)資格認證類行政許可;
(三)年檢、年審;
(四)換領行政許可文書等程式性事務;
(五)其他可以授權大廳工作視窗負責人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本部門設立的大廳工作視窗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在政務中心的協助下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辦理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依法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在政務大廳指定的銀行收費視窗統一繳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中心對政務大廳各工作視窗的年度考核意見,作為市政府對其所在部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四章 視窗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根據視窗工作實際需要向政務服務大廳派遣常駐工作人員(簡稱“視窗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視窗工作人員由各單位按照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和要求派遣,並具備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在編人員身份。
第二十三條 視窗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政務中心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在視窗工作時間原則上應不少於一年,在視窗工作期間一般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其他工作。各單位需定期輪換視窗工作人員或臨時派員頂崗工作時,應事前徵得政務中心同意。
第二十四條 視窗工作人員的人事關係不變,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和發放渠道不變。視窗工作人員的黨組織關係按有關規定轉入政務中心黨組織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確定一名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本單位在政務大廳的視窗工作和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視窗工作人員在視窗工作期間的考核,由政務中心負責,其中年度考核意見應作為派出部門確定視窗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視窗工作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思想作風正、大局觀念強,是否熱愛本職崗位,是否信守職業道德;
(二)業務技能:是否熟悉與崗位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是否掌握本崗需要的專業知識,是否能熟練掌握計算機信息系統知識,能否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三)辦事效率: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應履行的審批和服務手續;
(四)服務態度:是否服飾整潔、儀表端正,舉止文明,是否使用國語,是否主動熱情接待服務對象;
(五)遵紀守法:是否嚴格依法辦事,是否嚴格遵守政務大廳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秉公審批、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條 視窗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如下管理規定:
(一)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杜絕辦事推諉、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
(二)不得接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物品、現金、金融卡和各種有價證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藉口向服務對象索要錢物、拉贊助、攤派或巧立名目收費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藉口要求服務對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五)不得參加服務對象邀請的帶有交易性的宴請,以及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消費;
(六)不得收受、占用服務對象的通訊、交通工具等;
(七)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有償中介活動。
第二十九條 視窗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政務中心應要求派駐部門及時調換。
第五章 首席代表
第三十條 凡進駐政務大廳的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向本部門工作視窗派遣代表本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務的首席代表。
第三十一條 首席代表須具備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在編人員身份,熟悉本部門行政審批業務,並由本部門正式派遣和授權。首席代表在政務大廳視窗工作期間接受本部門和管理機構雙重領導。部門事務受本部門領導,政務大廳事務受政務中心管理機構領導。首席代表在視窗的工作時間應不少於一年,因特殊情況需暫時離崗,應指定臨時代表頂替。
第三十二條 首席代表的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在政務大廳行使行政審批事務職權,並對本部門行政審批事務和領導負責;
(二)負責辦理本部門即時辦理事項,協調本部門承諾辦理事項和上報辦理事項,組織本部門聯合辦理事項,參與其他部門聯合辦理事項;
(三)代表本部門簽署聯合審批事項的會簽意見,參加會審會議。主要責任部門的首席代表負責組織聯合審批事項的會簽,協助政務中心召集會審會議;
(四)接受政務中心的日常領導,負責本部門與政務中心的協調工作,協助政務中心做好本部門派駐政務大廳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本部門視窗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七)按許可權管理本部門視窗的其他事務。
第六章 審批專用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政務大廳的單位在完成審批事務工作後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十四條 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審批專用章許可權於在政務大廳工作視窗使用。審批項目必須加蓋審批專用章後方可有效。對發往本市內的審批批文,需審批機關另處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憑審批專用章的意見即到即辦。
第三十五條 各類審批服務事項的完成時間以加蓋審批專用章為法定辦結時間。審批完成時間是否符合承諾時限要求,以審批專用章的加蓋時間為準。
第三十六條 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由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派駐政務大廳的首席代表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審批專用章的統一規格為5cm×3cm方形印章,字樣為:“貴陽市××委(局)政務大廳視窗××審批專用章”,字型為宋體,字號大小為7.5mm×6mm。
各單位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廢止由各單位決定,並報政務中心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審批專用章的使用,政務中心管理機構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式
第三十九條 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書必須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負責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政務中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經審定的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並允許公眾免費下載。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為該部門辦理該行政許可的最終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四十一條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政務大廳工作視窗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辦理期限從該受理日期開始計算。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十二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大廳各工作視窗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場或者三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向申請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工作視窗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四十四條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行政機關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經政務大廳工作視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應當場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第四十五條 政務大廳各工作視窗所在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審批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四十六條 政務中心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開展網上受理、網上許可、審批工作。
政務中心應充分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及時將許可、審批決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可以確定由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辦理或者牽頭辦理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
第四十八條 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按 “聯合審批”方式辦理。即事項申請人只需到主辦部門工作視窗遞交相應的申報材料,主辦部門按照“一家受理、轉告相關、聯動審批、限時完成、責任追究”的要求,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回復、統一發證。
第四十九條 對貴陽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或需特事特辦事項,其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可直接進入“綠色通道”或當事人委託政務中心負責全程代辦。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損害行政審批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視窗工作人員,政務中心應及時責令糾正並按相關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在政務大廳工作視窗之外另行受理已進駐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政務中心有權責令其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五十二條 視窗工作人員因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問題被投拆並經查實屬視窗工作人員行為過錯的,由政務中心給予行政效能告誡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調離工作視窗崗位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市監察局在政務大廳設立監察投訴視窗(投訴室),負責受理服務對象對政務大廳各工作視窗部門及其視窗工作人員服務質量和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並配合政務中心開展視窗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並構成違法、違紀的,由監察機關予以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經市政府批准同意暫時保留的部門單獨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業務大廳,作為政務大廳分廳由政務中心按照政務大廳統一管理模式和制度要求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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