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共六章 四十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貴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說明,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據過程,需要說明問題,
辦法全文
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政府數據公平有序地共享開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推動政府數據創新套用,全面推進大數據戰略行動,依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依法授權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是指政務信息系統,包括由財政資金投資建設、財政資金與非財政資金聯合建設、行政機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者需要財政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行政機關業務套用的各類信息系統。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協調解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有關重大問題。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
(二)組織建立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溝通協商機制;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相關制度;
(四)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本轄區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接受上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轄區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相關配套制度;
(三)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四)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電子政務外網、“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政府數據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政府數據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作為政府數據傳輸、存儲、共享、開放的載體。
電子政務外網是承載“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共享平台和行政機關信息系統的基礎網路。
“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應當基於電子政務外網建設,是政府數據匯聚、融通、套用的雲計算平台。
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支撐行政機關進行政府數據共享交換的基礎平台。
開放平台是發布全市開放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放政府數據的公共基礎平台。
鼓勵區(市、縣)人民政府參與建設“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
第九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建設本轄區的電子政務外網,並明確相應工作機構管理維護。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再單獨建設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新建或者改造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已建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向“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遷移。
行政機關未按照前款規定將本機關信息系統部署或者遷移至“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相應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電子政務外網、“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共享平台、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備相應信息技術服務條件的機構對前款規定平台進行運行維護管理,並依法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使用“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行政機關提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自核實通過之日起提供不低於10日的測試試用期,經測試通過後,向申請機關正式開通套用系統。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使用“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應當按需申請。需要調整其資源配置的,應當及時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源配置變更的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外,行政機關應當將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作為本機關共享和開放政府數據的唯一通道,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共享和開放政府數據。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共享政府數據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通過共享平台實現在本市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統籌共享和無償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有義務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可共享的政府數據,有權根據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提出政府數據共享需求,並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數據查詢許可權。
第十八條政府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類。
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提供機關應當主動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涉及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數據項,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無條件共享。
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提供機關可以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或者僅能部分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涉及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主題信息資源,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有條件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提供機關可以不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使用,並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相關檔案依據。
行政機關對本機關政府數據的共享類型難以確定的,可提交同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共享平台檢索數據目錄,查找、獲取本機關履行職能所需數據。
第二十條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相關檔案依據,並報同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數據需求機關需要申請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的,應當根據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梳理所需數據名稱及其使用範圍,通過共享平台向數據提供機關提出共享申請。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數據共享申請,核實數據使用需求及其範圍等要素,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數據需求機關反饋意見。同意共享的,通過共享平台提供所需數據。不同意共享的,向數據需求機關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提供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但數據需求機關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可提請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協調處理完畢。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統因為升級、改造、更換、下線等情形暫時不能提供數據共享服務的,應當及時通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其他方式向數據需求機關提供政府數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政府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服務和執法的依據。
行政機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凡是能夠通過共享平台獲取政府數據的,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交,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行政機關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府數據,應當按照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用於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四章 數據開放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依法不予開放等三類對開放的政府數據進行管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依法不予開放和需要特定對象申請開放的政府數據,其數據目錄和限制開放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經過脫敏清洗後可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向社會無條件開放或者依申請開放。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政府數據開放行動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依照本機關政府數據開放目錄,採用直報、數據接口等形式,通過開放平台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府數據,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無條件開放的政府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台直接獲取。
第二十八條依申請開放的政府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台向數據提供機關申請開放所需數據,並填寫數據名稱、數據需求類型、數據描述、所屬領域、數據格式、數據用途及其他相關信息。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數據開放申請,核實數據使用需求和前款規定信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開放平台向申請方開放其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開放的政府數據進行解讀,推進政府數據深度挖掘和增值利用。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數據開發的衍生產品或者套用面向社會公益開放。
第三十條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條件下,對具備良好市場套用前景、較大經濟社會價值的政府開放數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政府數據市場化開發套用。
第五章 監督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電子政務外網、“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共享平台、開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和防禦,保障平台和數據安全。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數據分級分類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以及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機關政府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保密審查機制,落實安全保護責任,處理安全隱患。不能處理的,及時通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並配合處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機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專人對本機關共享開放的政府數據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政府數據使用機關應當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地區、本機關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共享數據和非授權使用、泄露其他機關有條件共享數據等違法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收集、分析政府數據使用的套用需求狀況和建議,逐步擴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範圍與深度。
第三十五條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規範使用等專題培訓,提高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市、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管理的相關規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5月,我市出台施行了全國首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地方性法規《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有效實施《條例》,需要制定相應配套規章對《條例》進行補充、細化規定。其立法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的需要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是推進大數據戰略行動、促進公平共享的重要路徑和方式,是堅持創新驅動、數據引領之路的具體體現。加強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立法工作,是加快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立法,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責任主體、載體管理、共享開放的邊界範圍和程式及方式、維護更新、安全保護措施等進行詳細規範,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提供剛性制度支撐,有利於加快政府數據共享開放進程,深入推進政府數據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充分發揮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二)是我市大數據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的需要
一是市委提出要加快推進我市大數據立法工作,印發《關於轉發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貴陽市大數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五年工作推進計畫〉的通知》(築委〔2017〕16號),對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了具體安排。制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配套規章,補充、細化《條例》規定,增強制度建設的系統性,使《條例》更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建設國家大數據綜合實驗區的意見》、省政府《關於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套用若干政策的意見》以及《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檔案的工作部署,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規定及其實施成果提煉在規章中固化,確保我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在完備的法制軌道上運行。三是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中央網信辦批覆我省建設國家大數據(貴州)綜合試驗區,明確“開展大數據制度創新試驗”作為七大系統性試驗任務之一,我市作為該試驗區的核心區,肩負這一制度創新試驗的政治和歷史重任。
(三)是助推大數據發展創新套用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在大數據發展創新套用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構建了全方位、立體化的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管理體系,以政府數據開放引領企業、社會數據開放,截至2017年6月,全市已實現對54家單位、213個系統的2290個數據目錄字典的集中存儲、統一管理,實現數據的深度關聯開放,已開放51個部門1139個數據集、API116個、497萬條數據。二是一批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不斷湧現,人工智慧、智慧型端產品製造等從無到有,大數據清洗加工、數據金融、呼叫服務等從小到大,數據交易、數字物流、智慧醫療等做大做強,形成了創新創業、生態產業等首批16個示範基地和集聚區,大數據企業達到4000多家,谷歌、微軟等世界500強企業落戶貴陽。三是深入推進大數據政用商用民用,在40家市直部門實施數據鐵籠工程,把權力關進鐵籠;貴陽築民生綜合平台向市民提供社區服務、教育、民政、社會保障、交通、扶貧、醫療、政務服務等8個試點領域100項以上服務,為企業找“痛點”、開處方、促合作,在1300個貧困村設立電商網點,覆蓋420萬農村居民。制定政府規章,以良法促發展、保善治,有助於推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壯大和政府數據創新套用。
基於上述情況,制定《辦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制定依據過程
(一)法律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2.國務院《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3.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4.《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6.《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
7.《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
8.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72號)
9.《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
10.《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11.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關於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套用若干政策的意見》
12.《貴州省大數據產業發展套用規劃綱要(2014-2020年)》
13.《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建設國家大數據綜合實驗區的意見》(黔黨發〔2016〕14號)
14.《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6〕42號)
15.貴州省《政府數據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
16.《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指南》
17.《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
18.《中共貴陽市委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築黨發〔2015〕3號)
19.《中共貴陽市委關於以大數據為引領加快打造創新型中心城市的意見》(築黨發〔2016〕12號)
20.《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實施意見》(築府發〔2017〕6號)
21.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委安排部署,市政府將制定《辦法》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的審議類項目實施。市大數據委按照立法計畫的安排,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委託貴州省郵電規劃設計院起草了《辦法(初稿)》,市法制局提前介入指導,並參與前期修改。市大數據委經對《辦法(初稿)》進行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檔案規定進行審查、修改,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發徵求意見函、召開徵求意見會、在市政府和市大數據委及市法制局入口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徵求了省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市長和各位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各區(市、縣)政府、有關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有關企業、群團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專家、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充分吸納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建議,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和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需要說明問題
《辦法》共六章四十條,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總則內容
一是依據《條例》規定,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第一條、第二條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進行了規定。為便於理解,第二條還對“政府數據”、“信息系統”進行了界定。二是為確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涉及的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職,第三條至第六條對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和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職責進行了規定。三是為確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順利推進,第七條規定了經費保障措施。
(二)關於平台管理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載體涉及政府電子政務外網、“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共享平台、開放平台等,為加強管理,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為確保這些平台發揮其應有功能和正常運行,依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對平台功能和對平台管理維護的責任主體、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二是為加快完善我市基礎信息資源體系,整合各級各部門分散的信息系統,嚴格控制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系統,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和《條例》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對建設、遷移共享開放平台和信息系統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規定。三是為促使各級行政機關按需申請套用“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申請套用和變更平台資源配置的程式、方式、時限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數據共享
為補充、細化《條例》相關規定,深入推進政府數據依法共享,增強共享政府數據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提升共享政府數據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為有序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主動共享本機關政府數據和共享其他行政機關政府數據的需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各級行政機關共享政府數據的權利義務。二是為規範各級行政機關按規定有序共享政府數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政府數據共享類型和共享的責任主體、邊界範圍、程式、方式、時限、使用要求等進行了細化規定。三是為確保行政機關規範使用所共享的政府數據,第二十三條對共享使用政府數據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規定。
(四)關於數據開放
為補充、細化《條例》的相關規定,深入推進政府數據依法開放,增強開放政府數據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提升開放政府數據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為使各級行政機關對開放的政府數據正確進行分類並依法管理,第二十四條進行了相應規定。二是為規範各級行政機關有序開放政府數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對開放政府數據的責任主體、邊界範圍、程式、方式、時限等進行規定。三是為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規定有序獲取所需政府數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獲取政府數據的方式、途徑進行了規定。四是為推動政府數據創新套用,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充分挖掘利用政府數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了相應措施。
(五)關於監督保障與責任追究
一是為確保政府數據和涉及平台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促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穩定健康發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對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管理措施進行了規定。二是為依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政府數據使用需求,第三十四條對逐步擴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範圍與深度的措施進行了規定。三是為不斷提高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業務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相應措施。四是為使《辦法》的各項規定得到有效實施,引導、約束並確保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社會監督,勤政廉潔,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對監督考核、投訴舉報制度、違法責任追究措施等進行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