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適用範圍及總體規定
第一條 為增加貴陽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根據《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中心以及在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設立對外辦公視窗的各單位(以下簡稱“各視窗單位”)在其管理和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與辦理行政審批和其他服務事項相關信息(以下簡稱“政務信息”)的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中心以及各視窗單位是政務信息公開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
第四條 義務人應當履行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
義務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並及時更新政務信息,保證其及時、真實、準確。
第五條 義務人根據本辦法向權利人提供政務信息,可以向權利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檢索、複印等成本費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條 權利人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權利人查閱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的政務信息時,有權取得相關檔案、資料的複印件。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務信息或者限制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務信息。
權利人獲取和利用政務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權利人有權向義務人申請公開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之外的其他政務信息,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權利人公開。
權利人發現涉及自己的政務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義務人予以更正。
第八條 政務中心應指導和監督各視窗單位在政務大廳使用的政務信息的公開工作。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府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十條 政務中心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機構設定、工作職責和領導分工;
(二)集中受理的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項目名稱及辦理視窗;
(三)集中受理的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項目調整情況;
(四)集中受理的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項目辦理情況;
(五)各部門視窗設定情況和對外辦公電話,以及監督投訴電話;
(六)辦事民眾反映的問題、意見、建議的調查落實情況;
(七)各項辦事制度、辦件規則、服務規範以及管理制度;
(八)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一條 在政務大廳設立視窗的市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視窗單位分管領導、視窗首席代表或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繫電話;
(二)本部門視窗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項目名稱、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等具體內容,以及與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相關的其他信息;
(三)設立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行政決定或公告;
(四)本單位制定的與視窗服務有關的辦事制度、服務規範、管理制度等;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十二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尚未最終確定的政務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十三條 政務中心及各視窗單位根據政務信息的內容、性質、要求等,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項目名稱、項目調整及審批形式等信息,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市政府網站、政務中心網站、部門網站以及政務大廳多媒體電子查詢系統等方式予以公開;
(二)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等信息,各視窗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在對外辦公視窗予以公開;
(三)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辦理情況及結果,應當以當面告知、書面告知、電話通知、政務中心網站發布、政務大廳多媒體電子查詢系統發布等方式及時向當事人公開;
(四)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政務中心或視窗部門制定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視窗辦事制度、服務規範、管理制度等,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市政府網站、政務中心網站、部門網站以及政務大廳多媒體電子查詢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
(五)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和重要信息,應通過新聞媒體、市政府網站、政務中心網站、部門網站以及政務大廳多媒體電子查詢系統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六)機構設定、工作職責、領導分工、部門視窗設定及對外辦公電話等信息,應通過政務中心網站、部門網站、政務大廳多媒體電子查詢系統,以及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外公開;
(七)監督投訴電話、諮詢服務電話等信息,應通過政務中心網站、部門網站以及政務大廳多媒體電子查詢系統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八)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對外公開形式。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政務中心及各視窗單位應在製作、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務信息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權利人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政務中心或各視窗單位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政務中心或各視窗單位在接到申請書時應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製作決定書送達權利人:
(一)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和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向權利人說明不公開的原因,並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經政務中心或視窗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暫緩公開。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中止或恢復期限,及時通知權利人。
第五章 責任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將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及時公開的;
(二)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三)不按規定的公開方式公開政務信息的;
(四)公開的政務信息未按規定及時更新的;
(五)未按規定為權利人查詢、複製有關資料提供協助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對投訴、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政務信息公開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 義務人在公開信息時泄漏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