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制審批管理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制審批管理規定(試行)
  • 編號:築府發[2010]40號
  • 印發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日起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制審批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築府發[2010]4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制審批管理規定(試行)》已經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制審批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環境監管,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限制審批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限制審批,是指對符合限制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限制審批和解除限制審批的具體工作,並將具體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發改、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綠化、監察、金融、工商、電力和市兩湖一庫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限制審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制審批工作實行依法、公平、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社會各界或者公民有權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條 除防治污染、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建設項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企業或者排污單位的相關建設項目,限制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企業或者排污單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二)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內,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嚴重滯後、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不正常使用的區域內,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四)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任務確定的項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點項目的區域或者企業,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五)不按期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的區域內,同類行業新增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
(六)因排放主要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而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及其所隸屬的企業新增該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七)未依法執行環境保護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定的企業、排污單位的新、改、擴建項目;
(八)其他嚴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區域、企業、排污單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在限期內不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規定程式作出限制審批決定,並及時將環境違法事實、限制審批內容和時限、整改要求等向社會公告,抄送發改、監察、金融、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限制審批的期限,可以根據具體情形確定為3個月、6個月或者1年。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限制審批區域、企業和排污單位被限制審批後的整改落實情況加強日常監管,並定期公布整改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被限制審批的區域、企業或者排污單位在限制審批期限內經整改達到要求後,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除限制審批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限制審批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解除限制審批決定;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根據具體情況延長限制審批期限,直至達到整改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解除限制審批決定,公示期限為15日。對公示提出異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第十二條 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限制審批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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